⑴ 公務員體檢項目及標准有哪些內容
公務員的體檢項目主要就是進行身高、體重和血壓的檢測,也需要進行心肺的聽診,也需要進行胸片和心電圖以及心臟彩超和肝膽胰脾腎的彩超檢查。同時需要進行血生化的化驗檢查,也就是血糖、血脂分析、肝功能腎功能。通過這些化驗檢查,可以初步明確是否有異常的疾病,只要是在正常的范圍都是可以的,如果出現有異常的情況及時的進行治療,能夠恢復正常也是可以達到體檢的標准。
1、公務員體檢和考察由誰負責?
體檢和考察由招錄機關負責。
2、在什麼機構進行體檢?
在京的招錄機關,在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醫療機構進行體檢。京外的招錄機關,在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或當地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體檢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尚未指定體檢機構的,要在市(地)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
3、公務員考試體檢有哪些項目。
公務員體檢的項目會根據你所報考的崗位職能有所不同,比如報考公安類職位的較普通文職崗位肯定會多一些檢查項目,標准也會更高一些。
大部分普通崗位體檢包含對心臟、血液、血壓、結核病、慢性支氣管炎、肝臟、腎臟、腸胃、視力等二十一項標准,具體內容可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http://www.gjgwy.org/201806/386918.html。其中明確規定了各臟器管、各慢性急性病的檢查標准。
4、哪些部門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外交、海關、海事、檢驗檢疫、安監等部門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職位錄用公務員,應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的規定檢查有關體檢項目,該特殊標准未作規定的職位或項目,其公務員錄用的體檢標准仍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執行。
5. 錄用人民警察需要測評體能嗎?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需進行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暫行)》執行。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招錄時需測評體能的,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暫行)》執行。
6、對體檢結果有疑義的,如何提出復檢申請?
可以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體檢實施機關提交復檢申請,體檢實施機關應盡快安排考生復檢。體檢實施機關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進行復檢。復檢只能進行1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准。《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
⑵ 司法警察體檢標准
這是警校招生標准,我就是山東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的學生,可以借鑒一下:(1)身體勻稱,無明顯八字步、羅圈腿,無紋身、駝背,無各種殘疾。
(2)雙眼無色盲。
(3)五官端正,面部無明顯特徵和缺陷(如唇裂、對眼、斜眼、斜頸、各種疤痕等);兩耳無重聽;無口吃;直系血親無精神病史。
(4)無傳染病,肝功化驗指標必須在正常范圍內。
(5)體能測試項目及合格標准(見下表) 性別測試項目合格標准男50米7"1以內(含7"1)俯卧撐10秒內完成6次以上(含6次)立定跳遠2.3米以上(含2.3米)女50米8"6以內(含8"6)仰卧起坐10秒內完成5次以上(含5次)立定跳遠1.6米以上(含1.6
⑶ 司法警察體檢標準是什麼
人民警察職位第一條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⑷ 公務員體檢項目詳細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
人社部發〔2016〕140號修訂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鍾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九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4.8(小數視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視力低於4.9(小數視力0.8),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部分其他職位
第十一條色弱,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海關貨物查驗職位、測繪及地圖印刷方面職位、醫學檢驗職位、紡織品檢驗監管職位、儀器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動植物檢疫職位,不合格;色盲(單色識別能力正常者除外),外交部門職位、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及登輪檢疫鑒定職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肢體功能障礙,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登輪檢疫鑒定職位、現場查驗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三條 雙側耳語聽力均低於5米,機電檢驗監管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化礦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動物檢疫職位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職位,不合格。
第十四條 嗅覺遲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海關貨物查驗職位,不合格。
第十五條 傳染性、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醫學檢驗職位、衛生檢疫職位、食品檢驗監管職位、化妝品檢驗監管職位、動植物檢疫職位、化工產品檢驗監管職位及口岸現場旅客檢查職位,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中國民航飛行技術監管職位,執行《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的Ⅰ級(67.115(5)項除外)或Ⅱ級體檢合格證的醫學標准。
第十七條 水上作業人員職位,執行船員健康檢查國家標准和《關於調整有關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0]3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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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察與體檢
第二十四條 招錄機關按照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報考者的考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第二十五條 報考資格復審主要核實報考者是否符合規定的報考資格條件,確認其報名時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實、准確。
第二十六條 考察內容主要包括報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能力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以及是否需要迴避等方面的情況。
考察應當組成考察組,考察組由兩人以上組成。考察組應當廣泛聽取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並據實寫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條 體檢工作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招錄機關實施。
體檢的項目和標准依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體檢應當在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完畢,主檢醫生應當審核體檢結果並簽名,醫療機構加蓋公章。
招錄機關或者報考者對體檢結果有疑問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復檢。必要時,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要求體檢對象復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錄用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錄用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7日發布的《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人錄發〔1994〕1號)和1996年9月10日發布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人發〔1996〕84號)同時廢止。
⑸ 司法警察體檢都有哪些項目
體檢按照國人部發[2005]1號)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執行。報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職位,以及檢驗檢疫、安監等職位,還須符合《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對身體條件的要求中的所有體檢項目均不進行復檢。其中,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若是人民警察則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中,第一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具體詳情建議考生也可詳詢所報考單位
⑹ 公檢法公務員體檢標准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出血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公務員體檢注意事項
公務員進行體檢前一周注意不要喝酒,同時也要注意少吃一些高熱量,高脂肪和高糖分的食物,少吃腌制的食物和燒烤類的食物。保證良好的休息和睡眠,不要過度的熬夜和勞累,同時也注意保證良好的情緒。
體檢前一天至少要空腹8~10個小時的時間,一般晚上10點以後就注意不要再進食任何的食物,否則會影響到一些化驗檢查結果的准確性。體檢的時候不要過度的緊張,放鬆心理。
公務員體檢視力要求
如果報考普通職位,公務員招考相關法規明確規定,報考者應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也就是體檢人員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報考公安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職位的考生,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國家安全機關專業技術職位除外)。法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路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範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⑺ 公務員警察崗位體檢哪些項可以復檢
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准(試行)》執行的體檢,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檢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准。
對視力、血壓等項目有疑義的,可當場進行復查,得出結論後不再對這些項目進行復檢。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准(試行)》執行的體檢,均不進行復檢。
公務員考試方式
各個地方的考試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一般都有筆試和面試。筆試科目各有不同,北京、山東、浙江、上海和廣東等省的筆試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
要報地方公務員考試的同學要注意查閱當地政府公布的招考簡章,以便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當下就公務員考試改革的趨勢來看,傾向於向考《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靠攏。
中央、國家機關的公務員考試包括筆試(公共科目、專業科目)和面試,以前公共科目筆試按A、B類職位分別進行。A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A)和《申論》;
B類職位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專業科目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通知。從2006年開始,A、B類都要考一樣的科目,就是《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只不過《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分別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