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職業健康體檢以後多長時間調離崗位必須在體檢
1.一般要根據崗位職業病危害的程度來決定。危害大的1年,一般的2年;不能確定年限時,可到當地職防部門咨詢。
2.如果是職業病危害崗位員工,離職必須當即做離職前職業健康體檢;防止後患發生。
❷ 做為一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人,現在要辭職。但只工作了不到一年的時間需要進行職業健康體檢么
有規定
現在規定,崗前體檢,崗中體檢,離職不怎麼強調
一般一年體檢一次。
建議給他體檢,以後出現職業病問題可以保護貴公司,說明在貴公司工作期間未發生職業病危害。
❸ 離職後90天內做的離職體檢有效嗎
首先,員工職業體檢結果是在90天內做的,那麼在員工離職時可以不用再次進行離職體檢。
而且職業病體檢是需要由專業資質醫院進行的,會按照實際情況進行,並不會因為員工不配合而改變體檢結果,這個可以放心。如果員工本人自行去體檢的結果依然有效,如果單位存在異議是可以提出再次體檢的,不過再次體檢費用由單位承擔。
❹ 員工離職多長時間能做職業病體檢
正常情況下是離職當月
❺ 離職員工職業病體檢一個月內體檢是否有效各位親們能給我解答解答嗎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有效時間為一年
❻ 員工離職體檢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范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❼ 職業病檢查須在離崗後多長時間提出
「職業病檢查須在離崗後多長時間提出」?
是在離崗前進行健康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也可以離崗時即進行健康體檢(辦理離崗手續前或解除勞動合同前),有關標准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6.7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8.3 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BZ 188安排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
康監護檔案。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
查相關廠工作。
4.8.6 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
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4.8.8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崗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
簽章,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二、GBZ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4.8.3離崗時健康檢查
(1)勞動者在准備調離或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前, 應進行離崗時健康檢查;主要目的是確定其在停止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時的健康狀況。
(2)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
4.8.4離崗後醫學隨訪檢查
(1)如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或發病有較長的潛伏期,在脫離接觸後仍有可
能發生職業病,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2)塵肺病患者在離崗後需進行醫學隨訪檢查。
(3)隨訪時間的長短應根據有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學及臨床特點、勞動者從事該作業的時間長
短、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
三、離崗後影響隨訪,例如接觸粉塵:
6.4.4.5隨訪時間
(1)接觸粉塵工齡在20年(含20年)以下者,隨訪10年,隨訪周期為每5年1次。接觸粉塵工齡超過20年者,隨訪20年,隨訪周期為每4年1次;若接塵工齡在5年(含5年)以下者,且接塵濃度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可以不隨訪
(2)塵肺患者在離崗(包括退職)或退休後應每1~2年進行1次醫學檢查
❽ 員工離職多長時間能做職業病體檢
摘要 您好,很高興為您答題,正常是90天
❾ 離職前體檢還是離職後體檢
法律分析:一般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體檢。但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職業健康檢查(體檢),且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範意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❿ 職業病檢查須在離崗後多長時間提出
是在離崗前進行健康體檢(如最後一次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是在離崗前的90日內,可視為離崗時檢查),也可以離崗時即進行健康體檢(辦理離崗手續前或解除勞動合同前),有關標准如下:
一、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6.7 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前和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4.8.3 按規定組織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GBZ 188安排離崗時的勞動者到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職業健康檢查資格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同時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勞動者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相關廠工作。
4.8.6 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在離崗前,用人單位應無償為勞動者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檢查的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4.8.8 如實、無償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崗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並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
(10)離職多久可以參加健康體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第四十五條職業病診斷標准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監督檢查和督促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勞動者和有關機構也應當提供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資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機構需要了解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時,可以對工作場所進行現場調查,也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現場調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阻撓。
第四十八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衛生行政部門提供的日常監督檢查信息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第四十九條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三十日內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統計報告的管理工作,並按照規定上報。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診斷爭議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