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當兵到部隊之後還要體檢嗎
當兵體檢需要經過三次:初檢一次,總檢一次,到部隊後還要復檢。
㈡ 當兵體檢過了之後,到部隊還要體檢嗎
摘要 您好,當兵體檢需要經過三次:初檢一次,總檢一次,到部隊後還要復檢。
㈢ 當兵去進部隊多長時間再體檢啊
體檢後就是政審了,,
政審就是看下你家人或朋友的政治情況
只要沒有犯罪的就沒什麼事了,
新兵去部隊的話都在12月8至9號開始走了 這是去的最早的
晚的也有到12月20幾號的
但是都在元旦前走完的
因為兵新訓練元旦時就開始訓練了
㈣ 新兵入伍到部隊還要體檢嗎
【法律分析】:新兵入伍到部隊還要體檢。當兵體檢需要經過三次:1、初檢一次;2、總檢一次;3、到部隊後還要復檢。復檢主要依據應征公民入伍體格檢查標准,重點對血液採集、外科、內科、五官科、視力、尿檢、B超、心電圖、胸透等方面進行了復檢。如遇身體條件不合格者,即使穿上了軍裝也有可能按國家有關規定退回原籍。不合格的新兵則會在50天內退回兵源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二十一條經初次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符合徵集條件的公民,稱應征公民。在徵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徵集工作機構的通知,按時參加體格檢查等徵集活動。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徵集工作機構批準的,被徵集服現役。
㈤ 當兵到部隊還體檢嗎
要體檢。
新兵到部隊後一個月內還要進行終檢,終檢不合格的退回入伍地縣級武裝部。一般都是等新兵入伍完畢後,進入適應性訓練時候開始復檢,時間大約是新兵入營後的2個星期左右。具體時間每個部隊都不一樣,這個時間在部隊里沒有硬性時間規定。
復檢主要依據《應征公民入伍體格檢查標准》,重點對血液採集、外科、內科、五官科、視力、尿檢、B超、心電圖、胸透等方面進行了復檢。復檢過程中,全體醫務人員態度嚴謹、嚴格標准,堅持「誰檢查、誰負責、誰簽字」的原則,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項,不放寬標准,不打擦邊球,對一些邊緣問題反復檢查、慎下結論,確保了結果真實准確。不合格的新兵則會在50天內退回兵源地。
㈥ 去參軍到部隊的時候要過多久才復檢
第二天就體檢,最完不超過一星期。我們那時候就是今晚到部隊,第二天一早體檢的
㈦ 當兵到了部隊聽說還有體檢 是三個月以後還是到了部隊就體檢
一個星期左右會再體檢一次,檢查有沒有作弊或者重大問題的
㈧ 當兵,在地方體檢一次,到部隊是什麼時候體檢到部隊就體檢,還是三個月訓練後
沒事 部隊復檢只是走個過場,復檢和你在武裝部體檢差不多,抽血,量血壓,視力,脫光衣服等等,如果你沒有傳染病就沒事 我原來在部隊的時候復檢只是武警總隊下來幾個幹部看著,由我們支隊的衛生員進行簡單體檢,抽血是他們的人。放心,視力是簡單體檢,會有人給你講的。 一般復檢都在去部隊大概一個月後,過年前要授銜,復檢是授銜前的檢查。授銜後你就什麼也不用怕了
㈨ 當兵進入部隊里,3個月後要體檢,不合格就退回來
進到部隊後不是三個月後體檢
而是進部隊後幾天就要體檢的
一般都是在元旦之前就體檢完的 也就是新兵訓練開始之前
體檢的項目都一樣的
但退兵不是簡單的事
你看進了部隊的很少有退回來的
到部隊體檢主要是看入伍的士兵有沒有大的毛病
一般的情況都沒有什麼事的 像近視有巴什麼都沒事
如果有傳染病什麼的 像乙肝這樣的是要退回的
你也不要擔心 能入伍的都不會退回的
有大的問題武裝部隊也不敢讓你入伍的確
退兵可不是小事 武裝部隊領導都會有麻煩 的
你的擔心是多餘的 當新我近視也很是擔心
到部隊後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了
㈩ 當兵到部隊還要體檢嗎
1.新兵到部隊十五日內部隊要組織一次體檢復查,檢查的內容與徵兵體檢完全一樣。
2.但是,對於復查中檢查出體檢不合格的,除了血尿化驗、皮膚病、傳染病、心臟病等容易形成傳染影響別人或者在訓練中出現意外容易危及生命的疾病,以及體檢嚴重不合格的從嚴掌握外,那些影響不大,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如身高、體重、視力等。
3.只要不屬於嚴重不合格的,一般能過就讓過,不會過份計較。就視力方面而言,一般只有低於合格標准0.2以下的才考慮退兵。但前提是你自己要表現出當兵的熱情較高,態度比較堅決。對於多數部隊來說,只要差得不多,新兵個人的態度也是決定是否退兵的一個重要因素。
(10)去當兵到了部隊多久還體檢擴展閱讀
徵兵體檢的相關規定
根據《徵兵工作條例》,體格檢查方面的規定如下所示:
1.第十五條:徵兵開始時,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根據徵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作。
2.第十六條: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可以指定體檢醫院,也可以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設立體檢站。
3.第十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指定醫院或者體檢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徵兵辦公室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4.第十八條: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有關規定,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5.第十九條:縣、市徵兵辦公室應當組織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抽查,發現不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當全部進行復查。潛艇人員、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空降兵以及其他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縣、市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對全部人員進行體格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