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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體檢哪些內容

發布時間:2022-05-05 18:14:17

① 辦健康證體檢需要檢查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各地辦理健康證沒有特別統一規定,但一般都從以下幾個方面做檢查。一、先做五官方面的檢查,眼、耳、鼻、喉相關的五官檢查有沒有異常。二、查有沒有結核,通常會做胸片。同時還要對病人做心臟、肝、膽方面的檢查,抽血查肝功、血糖、生化,證明這個人各方面器官有沒有異常。三、關於傳染病相關的檢查,要抽血查有沒有乙肝、丙肝、艾滋、梅毒、結核等法定的一些傳染病。四、需要做心電圖,包括胸片以及腹部的肝、膽、胰,B超,檢查有沒有這些器官的基礎性疾病。

法律依據:《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內容: (一)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主要檢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和皮膚病等疾病。 (二)對有害作業人員和放射工作人員主要檢查職業禁忌症、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的疾病。 (三)對在校學生主要檢查生長發育、健康狀況以及常見病、傳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內容另有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五)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增減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具體項目,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② 上海健康證體檢哪些項目

法律分析:健康證體檢項目一般來講主要包括抽血化驗、測量血壓、胸透、肛檢主要是為了堅持是否有大腸桿菌或者肝炎等傳染性疾病,內科檢查、外科檢查、五官檢查、肝功能檢查等。

法律依據:《上海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應嚴格按規定的項目開展體檢活動,不得擅自變更體檢項目和頻次。

第十二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診療操作規范開展體檢活動,保證體檢質量。無論受檢者是否自願,預防性健康檢查機構一律不得開展乙肝項目檢測。

③ 做防癌體檢時,都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防癌檢查項目有液基細胞學檢查、內鏡檢查等,防癌體檢是進行檢查是否有癌症的一種方法。防癌,指對癌症的防範。防癌分為心態情緒防癌、行為習慣防癌、環境條件防癌以及飲食營養防癌。防癌體檢與常規健康體檢的側重點不同,防癌體檢是一種更加專業、更加個性化的體檢方式。它是通過專業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全身的檢查,目的是發現早期腫瘤、或獲取受檢者高危因素從而預防腫瘤發生的專業檢查方法。包括您原來的家族史、疾病史等等。比如您有慢性萎縮性胃炎,就一定要關注自己的胃。如果有家族性遺傳性乳腺癌,一定要注意查乳腺,可能需要做鉬靶核磁等,流行病學調查需要重點關注,然後醫生才能有的放矢的去關注重點器官。

目前癌症有上百種,而防癌體檢針對高危人群,首要涵蓋主要癌種。中國主要癌症有六種:肺癌、乳腺癌、結直腸癌、胃癌、肝癌和食管癌。把這六大類腫瘤的篩查工作做好,就能大大降低腫瘤死亡率,對腫瘤的早發現起到關鍵作用。如果有親人中有人曾患有癌症,經常接觸致癌物,這類也屬於高危人群,建議根據不同的年齡、性別以及風險評估多久做一次防癌體檢。

④ 一般體檢都需要做哪些項目

1) 問卷調查:生活方式、家族遺傳病史
(2) —般檢查:體格檢查如血壓身高等
(3) 內科:心、肺、脾、腎、神經系統。
(4) 外科:皮膚黏膜、四肢、關節、淺表淋巴結、甲狀腺、肛診、外生殖器(男性)、乳腺(女性)。
(5)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
(6) 婦科
(7) 實驗室常規檢查:主要是三大常規如血、尿、糞常規
(8) 實驗室生化檢查:肝、腎功能,血糖,血脂等,
(9) 實驗室免疫學檢查:乙肝5項、梅毒抗體、艾滋病抗體。
(10) X線檢查:X線胸片檢查和頸、腰椎、X線檢查。
(11) 超聲檢查:腹部超聲、婦科及泌尿系超聲、乳腺超聲等。

⑤ 食品從業人員體檢主要包括哪些項目

食品從業人員體檢主要包括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內外科常規、X光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等。

根據《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內容:

(一)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主要檢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和皮膚病等疾病。

(二)對有害作業人員和放射工作人員主要檢查職業禁忌症、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的疾病。

(三)對在校學生主要檢查生長發育、健康狀況以及常見病、傳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內容另有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五)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增減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具體項目,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5)預防性體檢哪些內容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⑥ 為什麼要進行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體檢

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為加強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質量,依據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預防性健康檢查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自1995年6月2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質量,依據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

預防性健康檢查
第三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由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
第二章單位管理

第四條
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在指定范圍內開展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
第五條
健良檢查單位應設置候診室、化驗室、檔案室及衛生間等,並配備相應儀器設備;要有健全的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X光檢查和檔案管理等常規工作程序;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各項醫護技術操作規范。
第六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根據健康檢查對象和內容確定相應的專業人員參加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主檢人員應由主治(管)醫(技)師以上或相應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
第七條
健康檢查單位不得隨意增減健康檢查項目和頻次。必須接受上級專業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衛生監督機構質量控制、技術考核等全面監督管理。每年定期向衛生監督機構報告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情況,按規定做好疫情、職業病報告和統計工作。
第八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恪守醫德、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九條
各級政府行政部門每年要對本地區承擔預防性健康檢查單位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工作內容

第十條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應制定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受檢單位應按規定向衛生監督機構提交受檢人員名單,並由受檢單位負責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十二條
承擔健康檢查的單位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受檢人員名單,按規定的應檢項目安排健康檢查。具體健康檢查工作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
第十三條
健康檢查單位應將受檢人員的檢查、檢驗等原始記錄及健康檢查結果報送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四條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健康檢查結果,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對不合格者提出處理意見並監督執行。原始材料同時交受檢單位或規定的存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衛生監督機構須按年度將管轄范圍內的預防性健康檢查情況統一匯總、分析並及時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衛生監督機構。
第十六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內容:
(一)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主要檢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和皮膚病等疾病。
(二)對有害作業人員和放射工作人員主要檢查職業禁忌症、職業病及與職業有關的疾病。
(三)對在校學生主要檢查生長發育、健康狀況以及常見病、傳染病和地方病。
(四)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對預防性健康檢查內容另有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五)根據實際情況,確需增減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具體項目,須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十七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頻次依照相應的衛生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進行。
第十八條
健康檢查單位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健康檢查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嚴禁亂收費。
第十九條
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使用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
對未經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擅自開展本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預防性健康檢查的單位,由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體檢活動,沒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一條
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工作人員,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全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用表,包括:
1.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表;
2.有害作業人員健康檢查表;
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4.學生健康檢查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過去有關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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