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剛剛考完特崗教師 昨天體檢的 今天通知我復查 是什麼情況 是體檢不合格嗎急急急!!!
如果通知復查,就是提示有體檢項目不太確定,需要再復查一次,如果復查合格,則通過。
『貳』 對於特崗教師體檢不合格卻被錄用了應該怎麼投訴啊!
向當地教育局投訴,可以寫投訴信快遞過去,也可以在教育局網站上留言,也可以打電話過去。如果解決不了,建議網上發帖。
『叄』 特崗教師體檢不合格的幾率高嗎
現在體檢只要你不是什麼傳染病,重大疾病,都合格的。
『肆』 有沒有特崗或公務員體檢不合格不錄用的
肯定有,每年都有,到都是少數。
『伍』 特崗教師體檢有什麼情況不能通過
如下:
1、器質性心臟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符合要求。
2、血壓不能超過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KP(86/56毫米汞柱)。
3、不能患有結核病和支氣管擴張病。
4、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有各種惡性腫瘤病、結締組織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麻風病等不合格。
5、兩眼矯正視力之和高於5.0,兩耳聽力均高於2米。
6、五官端正、四肢健全。不能有其他妨礙教學工作的疾病。
『陸』 特崗體檢都檢查什麼
特崗教師體檢完一般三天或者一周內會出結果,如果體檢不合格,會通知復檢。
特崗教師體檢要求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一)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癒者除外)、頻發性期前收縮、心電圖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質性心臟病。
(二)血壓超過 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單項收縮壓超過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於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2kpa(90毫米汞柱),低於6.66kpa(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均為體檢不合格:
l、原發型肺結核、浸潤型肺結核,已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癒,或治癒後遺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癒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3、淋巴腺結核已臨床治癒無症狀者。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錄取的專業
1、切除一肺葉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復良好,或其他主要臟器肝、脾、腎、腸、胃等做過較大手術二年以上功能恢復良好者;凡有肝炎、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腸潰瘍、慢性支氣管炎、關節炎等病史[10歲高中畢業生為14歲前患過上述各種疾病確已治癒者,不在此例;
2、肱動脈收縮壓超過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張壓超過11.46kh86毫米汞柱者,不能錄取的專業同第1條。
3、"房間隔缺損"包括高位室間隔缺損手術治癒三年以上;"動脈導管未閉"已手術治癒二年以上,目前心功能、體質狀況良好,不能錄取的專業同第1條。
4、皮膚過敏症;
5、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體育科,師范。
6、兩下肢不等長超過5厘米,脊柱側彎超過4厘米,肌力三級以下,顯著胸廓畸形不能錄取的專業范圍同第1條屬第6條規定的專業,按第6條規定辦理。
7、色弱,不能錄取。
8、色盲,不能錄取。
9、不能識別紅、黃、綠、藍、紫各單種顏色的全色盲者不能錄取。
10、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5.0者,不能錄取。
11、裸眼視力任何一眼低於4.8者,不能錄取音樂、舞蹈類及戲劇、雜技類的表演專業,體育科。
『柒』 特崗教師體檢不合格會被涮嗎
這也是很重要的一關呢,如果家裡有關系的話最好通通關系吧。
『捌』 特崗考上之後 如果體檢過後不去後果會怎麼樣呢。。。
我也很想問,體檢通過後,如果又不去,會有什麼後果
『玖』 特崗教師體檢能不能過
體檢通用標准:
第一條 風濕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克山病等器質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者或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心臟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生理性雜音;
(二)每分鍾少於6次的偶發期前收縮(有心肌炎史者從嚴掌握);
(三)心率每分鍾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范圍內,合格:
收縮壓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張壓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條 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
第四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檢查無變化者。
第五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條 嚴重慢性胃、腸疾病,不合格。胃潰瘍或十二指腸潰瘍已癒合,1年內無史,1年以上無症狀者,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並發症者,合格。
第七條 各種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條 各種惡性腫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條 急慢性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征者,合格。
第十一條 有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十二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各種彌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十三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十七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結石,不合格。
第十八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條 雙眼矯正視力均低於0.8(標准對數視力4.9)或有明顯視功能損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佩戴助聽器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未納入體檢標准,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