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過世,有兩個兒子,土地怎麼處理你好
1 土地,有責任田和自留地之分
2 責任田,在承包期限沒到期的情況下,村集體是不能收回的,歸土地承包人的孩子管理,播種,上面產品的收益歸土地承包人的繼承人所有
3 這個土地的經營權,在老人有明確遺囑的情況下,或者有明確口頭遺囑,且遺囑有效(遺囑有明確的見證人)的情況下,歸老人遺囑里提到的人經營,土地承包期到期後村集體收回
4 承接3,在老人沒有明確遺囑的情況下,承包土地經營權歸兩個兒子根據約定進行分配,有平分的方式,也有按照家庭人口分配的方式,也有按照贍養老人多少的方式進行分配,這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分配
5 承接4 ,如果這兩個兒子有對於責任田的分配有異議,可以協商,仲裁,或者上訴到法院,平等協商解決
6 至於自留地,由於自留地的歸屬問題,在自留地分配時,往往是按照上一代,也就是逝去老人父母的那一代人口數分配的,因此,自留地可能不單單屬於這兩個逝去的老人,可能還有這兩個逝去老人在分配自留地時的家庭內其他的成員,比如自留地可能還有老人的兄弟姐妹的份數,因此,自留地的這部分直接繼承權,除了老人的兩個兒子之外,可能還有老人的兄弟姐妹
7 承接6 ,這部分土地的分配,要在查明土地歸屬權的基礎上,進行分配,不僅僅要考慮兩個兒子的分配權,也要考慮其他繼承人的權益。
8 無論如何,老人已經逝去,生者要在遵守法律,遵守道德,兄弟和睦的基礎上,平等協商權益的分配問題。
『貳』 老人一直跟著小兒子生活,也是一個戶口本上的。老人去世後土地徵收款其他子女有權利分配嗎
是有權利分配的。有遺囑按遺囑繼承,無遺囑按法定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的先後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法定繼承製度最能體現一個國家的倫理親緣觀念,主要包括繼承人范圍和繼承順序兩大方面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能夠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不是被繼承人生前作出的決定。各個國家和地區關於法定繼承人范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有學者認為該范圍規定得過於狹窄,建議將四親等以內的近親屬等都列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理由是實行計劃生育的政策,大多數家庭只有一個子女,繼承人的范圍大大縮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叄』 父母去世土地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
(一)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耕地、草地,農村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承包地按「戶」擁有,戶上有人,地就不減半分。如果老人和子女沒有分戶,老人去世後,承包的耕地、草地的土地確權歸其子女名下。如果老人已經和子女分戶,老人去世後戶上沒有其他人了,就屬於「整戶消亡」,則其承包的耕地、草地由村集體進行回收,再另行分配。(二)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林地,老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林地,無論老人和子女是不是分戶,林地的土地確權都歸其子女。所以,就算是已經分戶了,老人去世了,子女可作為繼承人繼續承包林地,可對林地進行土地確權。(三)老人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農村還有一些荒山荒地等土地,如果是老人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的荒山荒地,老人去世後,無論老人和子女是否分戶,荒山荒地的承包收益按照《繼承法》繼承分配,承包經營權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然後土地的確權由繼承人進行。若繼承人不願意繼續承包的,可以將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轉讓費由繼承人分配。(四)老人的宅基地,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所有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肆』 農村土地確權後,以後父母過世了,子女可以繼續承包土地嗎(子女戶口己遷出不在農村)
如果農村土地確認後父母過世了,子女當然可以繼續承包土地,等到30年之後發生改變了,這部分土地才能夠被收回去
『伍』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在誰名下
【法律分析】
如果父母擁有多名子女,但是去世前沒有立下遺囑,那麼土地確權就由其所有子女平等地繼承。在繼承時子女們可以自己商量選擇平均或者不平均地割分土地的使用權和經營權。但土地的所有權仍然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陸』 父母去世後農村土地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要看實際情況來辦。如果是戶中的個別成員出現死亡,那麼其土地確權是不受影響的,原來的土地歸戶中其他成員享有。如果是該戶成員都已經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講到的「整戶消亡」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確權政策,其土地由村裡的發包方收回,也就是確權給村集體了。農村父母去世後,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體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由子女依法繼承,不論子女戶口是否在本村內。在房屋存續期限內,房屋佔有范圍內的宅基地可以繼續使用至房屋消滅時止。原是農村居民,子女參加工作已為城鎮人口,在農村的父母去世後其宅基地使用權應當交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房屋還存在的,其房屋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宅基地允許房屋繼承人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柒』 老人去世後,子女如何分配其土地呢
這要看你父母承包地合同,是怎麼樣一種存續情況,才能決定分配原則方案。
(一)如果你父母的承包土地合同,是獨立戶,父母戶囗消亡後,村委會應該收回你父母的承包土地。因為,我們實行的是聯戶承包責任制,全戶消亡,承包地應物歸原主,土地歸還給村委會。
(二)如果父母和子女戶口沒有分戶,第二輪分地時都分在一起,父母雙亡後,子女才有權繼續承包父母的承包地。因為,土地法規定,承包地在合同期內,聯產承包戶,只要有一人存在,其他人都消亡,村委會也不能收回,本戶的死亡人員承包土地,如收回是違法的。
(三)關於怎麼樣分配你父母,承包地的問題,你要開好本聯戶承包土地責任人會議,讓他們民主協商解決,原則上只要求重新換個戶主,村委會不參入家庭承包土地分配工作,因此,你們只能按第二輪分地時,你父母分得的哪兩份承包土地數量,子女私下打成平均分配協議分配土地。
『捌』 父母雙亡,子女土地確認權怎麼化分父母
按照法律上的規定,兒子,女兒地位都是平等的,正常情況下可以均分。但是如果在贍養父母方面,兒子或者女兒哪一方出錢出力更多一些,分配時可以適當的進行傾斜
『玖』 父母死亡後 農村土地使用權子女能否繼承
父母死亡後,在父母與簽訂集體土地的協議承包期內子女有權繼承,待承包期到期後,集體土地要重新開始承包,因父母已經去世,注銷了戶籍,以前承包的土地就要退回村集體。
『拾』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會在誰名下
父母去世後土地確權會在父母名下。
這屬於遺產,可以繼承給具有繼承權的孩子身上。土地確權登記中,家庭承包戶因子女結婚要求分戶的,由承包戶家庭成員內簽訂分戶協議,並出具書面容申請,明確分戶後承包面積的分割,按書面申請給予分戶確權登記。家庭承包戶因離婚要求分戶的,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雙方對院判決書或協議書載明的承包地分割沒有異議,並提出分戶申請的,分別給予確權登記。承包農戶申請變更戶主姓名的,原則上不予變更,仍按原二輪承包登記內容予以登記,承包農戶戶主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由家庭成員集體推選產生。
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的,農戶所承包的是土地經營權。也就是說,農村土地是集體財產,而不是農民的私有財產,因此也就不存在財產(遺產)繼承的說法。如果是父母名下分配並確權的宅基地,根據我國相關的規定,當父母去世後,雖然宅基地作為集體財產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遺產一樣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