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後買房首付父母出,怎麼證明首付是父母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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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需要怎樣才能證明房子的首付是父母出的這
摘要 親~這道題由小誠老師來回答,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叄』 父母出首付如何證明
公證當然有效,可以用女兒名義購買承貸,並保留還款憑據就行。
『肆』 婚後男方父母出錢付首付的證明怎麼寫
夫妻共同財產。、你說的情況時候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版為子女購買的權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伍』 父母付的首付怎麼樣證明
把你當時的匯款證明。或者銀行流水證明。是在你婚前給你匯的。最好有人證明這錢就是給你買房子的。不是彩禮。還有買房時開發商的收款記錄。過著收款憑證
『陸』 怎樣證明買房首付款是父母出資的
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6)父母付首付如何證明擴展閱讀:
公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2、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3、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柒』 怎麼證明父母贈與一方首付款
可到銀行查轉賬流水,就可證明首付款是否是父母付的,也可有證人證明某年某月某日首付款是父母付的。是否是贈與,不好確定。
『捌』 婚後買房首付是我父母出的如何寫證明
一方父母出資襲買房的證明:
如果父母出全資購買不動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就可認定是只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無需父母再另行作出意思表示。
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的一方。
在銀行提款時的票據,向開發商買房時也會有相關憑證,兩種行為時間間隔短,數目一致,這樣就能證明清楚房款的來源。
(8)父母付首付如何證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以上就是華律網小編整理的關於父母出資買房的證明的相關內容了。
通過上述資料相信大家對此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的,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就不屬於夫妻雙方的財產。如果您還不清楚或者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華律網,在線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玖』 要證明首付款是一方父母所出,要如何寫呢
這是婚前財產公證吧 就寫哪哪哪處的房子(房子的樓號門牌號)首付款是多少多少(錢的數額)是男方父母支付的 為男方的婚前財產 其餘的預付款多少多少(數額)由某某(你兩的名字)共同支付的 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最後簽名 日期
然後公證的時候你讓公證員看看這么寫行不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
『拾』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怎麼證明這首付只贈予出資方子女
《婚姻法》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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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