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70歲老人打官司敗訴,原告要求賠償損失,老人沒錢是不是會牽連兒子。
無論當事人年紀多大,其如果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那麼其就應該獨自承擔專相應的法律後屬果,與任何第三方無關。
同時,如果老人不具備行為能力,那麼其子女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貳』 去法院起訴兒女不贍養老人該走什麼程序
起訴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
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釋義:本條是關於家庭中父母與子女之間撫養和贍養義務的規定。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第十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人。
『叄』 在老人告子女的贍養訴訟期間 原告死亡 案件怎麼處理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發願應當終結訴訟。
《民事訴訟法》專第一百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肆』 原告是老人女兒,女婿是否可以做老人的委託代理人
只要不違背良心倫理道德是可以的
『伍』 老人立遺囑,原告說老人腦子糊塗,如果原告找老人的親弟弟證明老人糊塗有效嗎
老人是否糊塗可以請醫院進行鑒定,證明老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如果只有證人證言的話,比如老人的親戚之類的這種情況下所說的話可以作為參考,但是要讓法院完全採信,還需要其他證據來證明。
『陸』 老人起訴兒女贍養流程
首先,寫一個追索贍養費的起訴狀
第二,收集兒女沒有盡贍養義務的相關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主要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要求的都行)
第三,把證據匯總成證據清單,和起訴狀一起向兒女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幾個兒女不在一個地方,可以向老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
被告:xx,男,漢族,xxxx,系原告長子 被告:xx,男,漢族,xxx,系原告次子,被告:xxx,男,漢族,xxxx,系原告三子(僅舉例)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的贍養費,每月支付***元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且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故被告應當履行法定的贍養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不贍養父母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和人倫道德,原告為維護自已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柒』 70歲的老人能作為原告自己打官司嗎
而今生活條件好了,我國平均壽命增長了,70歲的老人可以作為原告自己打官司,有民事能力。
『捌』 86歲的老年人患有記憶,認知障礙,可以做為原告嗎
86歲的老人患有記憶認知障礙是不可以作為原告的。因為他們自己都不清楚狀況,在訴訟的時候肯定是不能完整的表達自己意見的。
『玖』 老人向部分子女追索贍養費 法院一定會把所有子女列為共同被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
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理論界有不同認識,且各有法律依據: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依職權追加其他沒有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一並作出調解或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訴權,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履行釋明義務,向原告說明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其有權起訴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堅持只起訴部分子女,法官應徵求被起訴子女的意見,如無異議,即按原告起訴處理,如被起訴子女有異議,且能提出正當理由,則應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子女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在涉及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糾紛中,多數案件原告不起訴出嫁女兒,只起訴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女兒不分家產不繼承遺產,所以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情,女兒只是憑其自願盡義務罷了,對此,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只要兒子們沒意見,可以不追加女兒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喪失或無行為能力(如精神病、殘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諒解,也可不追加其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訴部分子女履行義務的份額是清楚地、無異議的,也就沒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
總之,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情況,只要認真分析、區別對待、靈活處理,就能達到案結事了,妥處糾紛的目的。
『拾』 七十多歲的老人能做法庭上原告委託人嗎
我覺得70多歲的老人只要四肢健全的話,應該是可以出庭作證的,畢竟他有自我的意識,有自己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