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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原父母

發布時間:2020-12-27 03:35:16

㈠ 成年的繼子女與父母的關系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內父與繼容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

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

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許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㈡ 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與繼承問題

繼子女和繼父母由於在法律上與親父母、親子女仍然存在相互的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撫養與贍養的關系;繼子女和繼父母是否能相互繼承,要看之間是否有撫養與贍養關系,形成關系的,相互作為第一法定繼承人擁有繼承權,沒有形成關系的,沒有繼承權。與之相對的是養子女,純粹說一下讓題主了解一下,由於養子女與養父母經過法律的領養關系,養子女和親生父母斷開了撫養、贍養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如自然而然的作為第一繼承人擁有法定繼承權。

㈢ 繼子女對親生父母是否仍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下,子女對親生父母有繼承權
繼子女是相對繼父母而言的,對自己親內生父母屬於子女
《繼承法》
第十容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㈣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嗎~~謝謝~~!!

繼子女可以同時繼承繼父母與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子女再行結婚;或因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再行結婚,在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的親屬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另一種則是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產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間一樣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在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中,繼子女享有一定權利,同時也應當履行一定的義務。繼子女在未成年時有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權利,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繼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的繼父或繼母仍應繼續撫養繼子女,繼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將繼子女領回撫養的除外。當繼父母死亡留有遺產時,沒有喪失繼承權的繼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繼父母因對繼子女的實際撫養,而形成擬制的血親關系,從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包括對父母遺產所具有繼承權。《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見,有無實際的撫養關系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無繼承關系的前提。

在收養關系中,一旦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則他們之間就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相應的養子女與親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隨之消滅。繼父母子女與養父母子女關系不同,繼父母子女關系不適用這一規則。即使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產生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了擬制的血親關系,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並不因此而消除。因為父母與親生子女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天然的血緣關系,父母子女關系並不會因父母的離婚而解除,也不會因父母離婚後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僅血緣關系不能夠消滅,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不能夠消滅。除了在收養關系中形成的養父母子女關系之外,其他任何關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㈤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法律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釋:【繼父母與繼子女】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㈥ 如何認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為形成了撫育關系。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為形成了撫養關系。

(4)判斷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主要標準是繼父母是否承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未承擔任何費用,即使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認為他們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而只是一種姻親關系。

(6)繼子女原父母擴展閱讀:

繼承問題

(一)繼子女的繼承權條件。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條件關鍵就是他們之間是否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繼子女受到繼父母的扶養或扶助,經法律確認其形成了扶養關系時, 繼子女才有繼承權。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間的繼承關系確定的具體條件有以下幾個: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二)在現實生活中,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與繼父或繼母長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互有繼承權。

2、生父母再婚時,子女已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後, 繼子女並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養教育成人。

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沒有盡過什麼贍養義務,沒有形成扶養關系,彼此之間也就不存在繼承權問題了。

㈦ 對於已成年的繼子女,繼父母承擔撫養義務嗎

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再婚後,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於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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