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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

發布時間:2020-12-26 05:21:08

A.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怎麼證明這首付只贈予出資方子女

《婚姻法》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擴展閱讀: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B.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其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嗎

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該出資回屬於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答男女雙方一旦結婚,就形成了婚姻共同體。在接受贈與時,雙方是以婚姻共同體的形式出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本案例中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因此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C.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車 權屬如何認定

購買發票為父母名字,轉賬憑證來自父母賬戶,車主登記為子女名字。但原則上,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贈予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有糾紛,由法院進行裁定。

D. 如何認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

根據《婚姻來法》第七條

婚後源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

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擴展閱讀

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投人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餘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於雙方協商,並為共同所有的是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但對於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後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E.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問題

張某(男)與王某(女)結婚後一直租房子住,王某的父母心疼女兒,於是出資購買了一套住房,房屋產權登記在王某一個人的名下。幾年後,王某和張某由於感情破裂打算離婚。這時張某表示,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由兩人平均分割。對此,王某表示反對,王某認為購房的所有資金全部是其父母出資,產權證也是王某一人的名字,怎麼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了?那麼,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律師解答

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了以80後人群為主的婚姻時代,80後由父母購買房產的現象較為普遍,很多父母辛辛苦苦存了一輩子錢,就是為了給子女購買一套房產,如果在子女離婚的時候造成流失,這將會對很多父母的晚年生活造成莫大的陰影。依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這則案例中,購房款是由王某的父母支付,產權登記在王某一人名下,應為王某個人財產,張某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F.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一款;「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一方婚後以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本案中,不動產屬於出資人子女所有,婚後以個人勞動收入還貸的,認定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G.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購房屬於誰

問: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用於夫妻雙方婚後居住。夫妻雙方離婚時,由一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還是一方的個人財產。答:一方父母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在離婚時的處理基本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將產權登記主體與明確表示贈與一方聯系起來,可以使父母出資購房真實意圖的判斷依據更為客觀,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且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根據常理,可視為父母明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加之不動產以登記為准,房產既然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H. 婚後單方父母為女兒出資購房,是算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如果你父母給你們買房子時沒有說房子歸你,那麼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父母買房子給子女屬於贈與所得財產,贈與合同上沒有說明只歸一方那麼就是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8)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權利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為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部分份額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平等地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中的重要權能之一,直接關繫到當事人的切身財產利益。

I.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嗎

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中相關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首付並且登記在子女專名下,這部分應屬屬於個人財產,而共同還貸部分應屬於共同財產。參照: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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