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兒子欠了賭債,兒子欠債父母必須要還嗎
1、問題所描述的「兒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應當由其單獨享有並承擔。其個人所負的債務,及造成的損害,應當由其個人使用其個人財產獨立償還,父母沒有法定的償還義務。
2、問題所描述的「兒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個人的借貸,鑒於其對於自身所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毫無認知,此種情形下的借貸,依法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相對人如果明知對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仍然借錢,所造成的損失由相對人自行承擔。
3、問題所描述的「兒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其個人的借貸,必須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發展相適應,超出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對借貸應有的認知部分,應當由其法定監護人追認,未經追認的,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實施的借貸民事法律行為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相對人明知借出如此巨額財富超出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該借貸行為應有認知,仍然為之,無論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其監護人,依法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4、問題所描述的「兒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能力人的情形下,其個人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的損害,由其父母或其他負有監護義務的監護人承擔賠償損害的責任。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盡到監護義務的,依法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的,從其個人財產之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補充,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1條、12條、13條、14條、16條、17條、18條、69條、70條、89條、90條、108條、13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1條
❷ 父親欠的賭債,需要兒子償還嗎
1:父親的債務,其他任何人都不必償還(合法的尚且如此,別說非法的)
2:債權人無權查封兒子的資產,如果查封可以反過來告狀,原因是賭債。
3,:對於這個人你完全不必理會,你父親的債務,讓他去處理。
❸ 父親的賭債高利貸,父母離異後,子女要還嗎具體比較復雜
你母親與父親離婚後,你父親所欠債務與你母親無關,子女在未繼承父親財產時也無須承擔債務,至於現在房屋一事,依據離婚協議約定,現在你父親如果再將其擁有的房子贈送給你母親,那就有逃避債務之嫌,不可取。
❹ 兒子欠賭債做父母的要幫還嗎
自己犯的錯誤,讓他自己承擔,父母承擔了,下次還會再犯,需要讓他吃點苦頭的。不然一輩子就毀了
❺ 父母現在欠下了賭債,他們把房子過戶在了子女的名下,追債的會要子女還嗎
冤有頭債有主。這話你聽過吧, 又不是你欠的, 他們去法律上是告不贏的, 你最好去咨詢一下律師。
❻ 兒子今年30,賭債父母有義務還嗎
明知債務人用作非法用途(賭博),債權人依舊借款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回這個明知的界答定是:1.債權人本人本身參與賭博;2.債務人借款是明示因賭博借款,在借條中寫清;3.債務人因賭博借款眾所周知,而債權人應當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1、賭博行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民事行為,不產生民事法律行為的後果,即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賭債並不是債務,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2、因為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主體,各自享有不同 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法律只規定父母作為監護人有義務管理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也就是說,父母有義務替未成年子女償還債務,這是因為監護而產生的 義務。
❼ 父親欠賭債,母親及其子女是否有義務償還
在法律層面,您所描述的問題主要涉及:1.婚姻存續期間內,一方所欠債務若是用於夫回妻共同答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母親需要還款。但若是父親欠債用來賭博,則屬於父親一人債務,母親不需要承擔債務。2.父親所欠債務與子女無關,子女不需要還債。鑒於上述對您案件的分析,現從法律的角度作出如下建議:若債權人要求母親及子女還款,母親及子女可以拒絕。若債權人糾纏,母親及子女可以報警處理。最後,關於本解答所涉及的相關法律條文,您可以參考: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❽ 父母欠的賭債子女有義務償還嗎
按法律規定、賭博是犯法的、若真的有證明、父母欠的債是賭債、子女是無義務代還的!
❾ 父親欠下的賭債,子女需要償還嗎
用你父親名下的財產底,如果沒就不用還。
❿ 父親欠了很多賭債,兒子有義務替父親償還嗎
因賭博而產生的賭債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債務,因而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作為子女沒有義務來償還賭債。同時,如果子女與父親之間無發生遺產繼承關系,子女對父親的債務,無清償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5年4月10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於1985年9月11日發布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作了如下解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