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是不是被判過刑事案件的父母,孩子就不能報考人民警察
父母親是子女最直接的親人,父母親被判緩刑,對准備當警察的子女來說是最大的政治瑕疵。所以說父母親被判緩刑,報考人民警察,政治審查的時候是很難通過的。
2. 父親勞教過一年、他的孩子能報考公務員、警察、軍事院校嗎
能啊,怎麼不能啊~~~只要不是自己,而且自己品學兼優就行了,哈哈
3. 父親行賄被過判刑,其子女考警察政審能通過嗎
父親犯行賄罪被過判刑(非處於服刑期間),一般不會影響其子女報考警察版的政審問題。
人事權部、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辦法》對政審的規定如下:
第五條 報考人民警察,必須具備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一)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四)道德敗壞,有流氓、偷竊等不良行為的;
(五)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4. 父母免於刑事處罰、子女考警察政審能通過嗎
你參加的是公安公務員招考,相對來說要求會嚴格一點國家公務員和各地公務員的要求可能也有所不同下面是浙江省公務員招考政審的要求,給你作為參考:#1浙江省公務員招考----政審要求(非警察類)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抵觸行為的;2.受過刑事處分的;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消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4.有流氓、盜竊、貪污、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7.超計劃生育的;8.有其他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2浙江省公務員招考----政審要求(警察類)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核不合格:1.政治思想落後,懷疑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不滿言行或有抵制、對抗行為的;2.有擾亂社會治安、流氓、偷竊、賭博等不良行為的;3.因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泄露國家機密等原因受到黨紀、政紀處罰的或曾被開除公職的;4.參加非法社團活動受到開除黨籍、團籍、學籍處分的;5.紀律散漫、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曾受到口頭警告以上處分的,參與打架斗歐、拉幫結伙,與社會上不法青年來往頻繁、關系密切的;6.曾被勞教、少教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楚的;7.曾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8.在招收期間直系親屬或關系密切的近親中有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和正在服刑的;9.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血親在國外或境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或請況了解不清楚的;10.紋身的;11.其他有不適合做人民警察工作的。從上面看的話,你的政審應該是能通過的
5.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因公犧牲民警子女保送上警校嗎
是有照顧政策,但也不是不看成績直接報送入學,一般是照顧多少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6. 父親有犯罪記錄孩子能考人民警察嗎
可以報考,但是有一定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人民警察: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過記過以上處分,受嚴重警告以下處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
5、道德敗壞,有不良行為受過公安機關處理的;
6、直系血親、配偶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親、配偶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進入公安隊伍的。
一、報考條件
報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09年招考公務員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自願從事公安工作,具有較強的吃苦耐勞和忠誠奉獻精神,服從組織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質;
(三)符合招考職位所規定的專業、學歷等條件和要求;
(四)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3年2月20日後出生);
(五)身體健康,體貌端正,機警敏捷,無殘疾,無重度平跖足,無口吃,無重聽,無色盲、色弱,無紋身,膚表無異常,身體裸露部位無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無傳染性疾病。
肝功能檢查各項指標正常。雙眼單裸視力(標准對數視力)在4.8(含)以上,男性身高為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六)具有碩士研究生(含)以上學歷的考生,年齡可放寬至28周歲(1980年2月20日以後出生),男性身高可放寬為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可放寬為158厘米(含)以上,視力可放寬至矯正視力5.0,具體條件由各市確定。其他個別職位放寬身高、視力條件的,見各市招警簡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_網路
7. 父母離異子女報考警察 但父親一方有點案底
如果父母只是有犯罪記錄,已經過了服刑期的,一般不會受到影響。中國是法治社會,如果因為父親有底案,孩子終日不得翻身,顯失公平。對社會和諧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報考警察只要符合《警察法》條件沒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
第二十六條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歲的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願從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7)為了讓民警子女了解父母的工作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審工作。
第三條筆試、面試、體檢、體能、心理素質測評均合格的人員,按照綜合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由省級公安機關商省級錄用主管機關,以計劃錄用名額1:1的比例確定人選進行考核和政審。不足部分,按照綜合總成績順序依次遞補。
第四條考核和政審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工作實績、缺點和不足、迴避的關系以及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旁系血親的情況等。
第五條考核和政審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省級公安機關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六條考核和政審工作應當遵循領導評價與群眾評價相結合、組織考核與被考核人意見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客觀、全面、公正。
8. 因公犧牲的警察,子女國家應該撫養到多少歲
一般是18周歲,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仍可享受定期撫恤金。
【具體法規如下】
1、2014年4月30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門印發的《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
第七條 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撫恤。
第九條 人民警察死亡後,申報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犧牲:
(一)在執行任務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死亡的;
(三)因患職業病死亡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執行邊海防執勤或者執行搶險救災以外的其他任務中失蹤,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犧牲對待。
第十四條 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發給遺屬烈士褒揚金,其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准(基本工資和警銜津貼),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
烈士、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
2、《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烈士褒揚金制度。烈士褒揚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戰時,參戰犧牲的烈士褒揚金標准可以適當提高。
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烈士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烈士遺屬除享受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烈士褒揚金外,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因公犧牲一次性撫恤金;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適用范圍的,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
不屬於前款規定范圍的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烈士犧牲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個月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排職少尉軍官工資。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烈士遺屬,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殘疾或者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因正在上學而無生活來源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憑證領取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後繼續贍養烈士父母,繼續撫養烈士未滿18周歲或者已滿18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由烈士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參照烈士遺屬定期撫恤金的標准給予補助。
第十五條定期撫恤金標准參照全國城鄉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確定。定期撫恤金的標准及其調整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9. 公安民警因公犧牲子女教育待遇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烈士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並依法享受下列待遇:1、一次性撫恤金。標准為8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於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准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2、一次性增發撫恤金。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立一等功的,增發25%;立二等功的,增發15%;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3、一次性特別撫恤金。對生前作出特殊貢獻的烈士,除按照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外,軍隊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其遺屬一次性特別撫恤金。上述三項一次性撫恤金發給烈士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周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4、定期撫恤金。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烈士遺屬,由民政部門發給《定期撫恤金領取證》,還可定期領取一定的撫恤金:父母(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無生活費來源,或者收入水平低於當地居民平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