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允許斷絕父子關系嗎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版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權斷絕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㈡ 父親要和子女脫離父子關系可以嗎該怎麼辦手續
依照法律規定,有血緣關系的父母子女依法是不能脫離關系的,該問題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不影響履行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該問題無法律依據。另外從親情上講,父母子女的關系是血濃於水。
㈢ 是親生父親可以斷絕父子關系嗎
不可以。抄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
㈣ 怎麼從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簡單說,法律不允許公民通過放棄自己的權利而逃避義務。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和別人簽訂了一個買賣合同,對方向你付款,你賣給他東西,合同一旦簽訂就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不收對方的錢,這是你的權利,當然由你決定如何處置,但是你不能因為不收對方的錢而不給對方約定的貨物,因為這是你的義務。如果法律允許這種事情發生,那麼交易將無法進行。在身份關繫上也是一樣的。自你出生,你和你的父親就簽訂了一個「契約」(這只是一個比喻),並且無法改變,你無法選擇你的父親是誰,但是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可以選擇的。你父親不履行對你的撫養義務,已經違反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對本條的「不等獨立生活的子女做出了解釋。即「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而你,恰恰是符合這個條件的!你當然的可以要求你的父親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這些都是法律明確賦予你的權利!就算你已經年滿18周歲也是適用的!這是你父親的義務,他無法逃避。雖然你現在的情境我可以理解,但是你想要解決問題的話就必須理智的面對現在的實際情況。改變法律、解除你和你父親的父子關系都是不現實的,而通過法律的途徑(向法院起訴)則是現實可行的。按照你的現狀,你父親是無法逃避他的法律義務的,所以我希望你也不要因為父親的逃避而逃避自己應當盡到的義務,法律是公平的,會還你一個公道!
㈤ 怎麼從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親生父子是不能來斷絕父子自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㈥ 有什麼辦法可以在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版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權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
只有以下兩種情況解除父母子女關系才會被法律認可:
一、子女被他人收養,則父母子女的關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結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離婚而解除。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因此血緣的親子關系是無法解除的,解除親自關系的協議也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不管父親做的再不好,再沒本事,仍然是賦予子女生命的人,這是不能改變的事實。
㈦ 在法律上能斷絕父子關系嗎
我國法律沒有規定不允許斷絕父子關系,只說這種斷絕在法律上不被承認,不能引起法律上的效果。這種在法律上的無用與法律上的禁止概念不同。
1、對於親生父子關系。
父子關系基於血緣關系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系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系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已經年滿18周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對於繼父子關系。
對於繼父子關系,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系。
3、對於養父子關系。
對於養父子關系,在養父子關系成立後,其關系的解除在《收養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㈧ 成年了,父母要與我斷絕父子關系,可以嗎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回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答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綜上,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血緣形成的。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因出生而產生,因死亡而消滅。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對此,只能說明父子關系惡化到了極端嚴重的地步,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因為父母與孩子在法律上屬於親子關系,雙方都肩負於撫養和贍養的義務,即使是名義上脫離,也必須承擔法律上的這些義務。
㈨ 父親有權與不孝的兒子斷絕父子關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 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 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㈩ 父親可以申請與30歲以上兒子脫離父子關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專規都沒有對聲明屬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這種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