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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為子女買房法院判決

發布時間:2020-12-25 16:16:14

㈠ 父母將房以買賣過戶給兒子,法院會根據什麼依據判

法律講究證據,誰主抄張,誰舉證。
住房已經買賣方式過戶,房產證是兒子名字,產權已經發生轉移1,屬於兒子合法擁有的財產,兒子可以憑房產證,主張自己對住房產權!
父母過戶,可以以沒有收到購房付款為由,主張對兒子債權,要求兒子付清購房款。

㈡ 父母和子女共同房產法院怎麼判

房產證上是只有你丈夫母親的名字嗎?如果是,那這個房產屬於他母親所有,至於你丈夫出的錢要看是贈與性質還是借貸性質,贈與的話就沒什麼說的,全歸他母親,如果是借貸,可以要回

㈢ 婚後男方向父母借錢買房 法院判房產最該歸誰

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還債的就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用夫妻借債專的資金購買的房產也屬就屬於夫妻共同房產。包括暫時沒有開始償還債務的。
如果是用男方個人財產償還債務的,就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債務沒有償還的,且產權證上的名字是男方一個人,就可以視之為男方父母對男方的贈與,屬於男方個人房產。
如果債務還沒有償還,且無需償還的,產權證上的名字名字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就屬於男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房產屬於雙方共同財產。

㈣ 根據案例提示,為什麼法院最終判決:為人子女無論是否從父母處受贈財產,均應履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根據案例提示,為什麼法院最終判決為人子女無論是否從父母出受贈與財產均應該具有贍養老人的義務。

㈤ 二審中院判決後把父母全額出資購買房產分割為兒子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可起訴嗎

1、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屬兒子的個人財產。
2、女方內要求加名,須取得容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一毛不拔而能取得一半產權,你覺得合理嗎?但有些人確實能做到。
3、若未能加名,無權要求分割對方的個人財產。

㈥ 子女要通過法院判決繼承父母房產需要准備哪些證據

子女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第一順序,不需要准備證據,依據法律,即可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㈦ 房產寫了兒子名,都是父母還貸,法院咋判呢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依據上述規定,為婚前購房,所以首付部分視為對男方的贈予,而按揭部分不管是父母出資還是男方出資,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是有權利獲得屬於自己的份額的。二、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權屬問題的其他幾種情況: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房屋的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著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後,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後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並拿出借據證實。對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態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法院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會告訴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7、房產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房產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對此,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的分割在上述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於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㈧ 兒子婚後買房父母首付產權證寫兒媳名下父母要回借扻(兒子有欠條)法院咋判

一:兒子在婚後(必須是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買房,該房產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專處理。兒子有屬充分證據證明是用法律認可的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的,且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借款的,可按照兒子房產處理。
二:兒子的個人房產將兒媳添加為共有人,或登記在兒媳名下的,該房產應為共同財產。但若兒媳主張該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並為自己所有的,且兒子又不能證明為共同財產的,則可能該房產被按照兒媳個人財產處理。
三:父母在兒子婚後贈與兒子錢款,且沒有明確是贈與兒子個人,則贈與錢款應視為對兒子兒媳兩個人的贈與。
四:父母屬於借款給兒子購買房產的,該借款所產生債務應為兒子兒媳兩個人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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