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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獨生子女的認定標准

發布時間:2020-12-25 11:11:46

『壹』 山東省關於簽定收養的是否為獨生子女的細則

安徽這邊是每月一百二十元,山東跟安徽的平均收入水平差不多,離這數字不遠。

『貳』 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您好。
1、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980年3月31日山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增長,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它關繫到民族的興旺發達,關繫到子孫後代的健康,關繫到四個現代化的建設和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為了推動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三
條關於「國家提倡和推行計劃生育」的要求,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對計劃生育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制訂規劃和措施,並保證付諸實施。要大力宣傳計劃生育的重大意義,使廣大幹部群眾自覺地實行計劃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學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調干進修生)和學徒工在學習期間不得結婚,經教育無效者,學生令其退學,學徒工延期轉正。女性二十五周歲以上按計劃生育者增加產假四周,職工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要求每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對已有一個子
女的夫婦,除孩子嚴重病殘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婦,不論男方或女方已有一個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後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條件的夫婦自願只生一個孩子,已採取節育措施,保證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請,經單位核實批准,報縣(區)備案並發給《獨生子女優待證》。其子女可優先入托兒所、幼兒園;優先醫療、住院;從小學到高中免收學費,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工、招生。獨生子女的父母是
幹部、職工者,每月發給兒童保健費五元;是農村社員者,每月由生產隊發給兒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費和保健工分均從發證之月起發至子女十四周歲止。雙職工的兒童保健費,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平均分擔;一方在農村,另一方在集體、全民單位或軍隊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擔。兒童
保健費的來源,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單位行政事業費中開支,企業單位從企業基金中開支,計劃內的臨時工、合同工,也按上述辦法由招用單位發給。城鎮無業居民由計劃生育費中開支。
對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單位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扣回已發的全部兒童保健費或兒童保健工分(第一個孩子嚴重病殘者只收回《獨生子女優待證》)。
四、農村口糧分配嚴格實行基本口糧按年齡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糧。對只生一個孩子者,其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糧。
五、對不執行計劃生育,經教育無效者,要實行經濟制裁。凡計劃外強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其孕期檢查費、接生費、住院費均自理,不發產假工資;其父母為職工的,孩子不得享受入托補助、統籌醫療。七周歲內兒童的口糧,屬非農業人口的,按議價糧供應;屬農業
人口的,按國家糧食超購加價計算,其他農副產品分配也按此精神辦理;因計劃外生育造成生活困難的,不予補助或救濟,生育後一年內夫婦雙方不能評為先進工作者(生產者),調資、晉級緩調一次。對超生子女的父母要徵收超生費。職工從夫婦雙方工資中、農村社員從夫婦勞動工分中
每月各徵收百分之十(無勞動工分者每月按五十工分值徵收現金)。其中對計劃外生第二胎的,從懷孕之月起徵收,到孩子出生三年為止;對生第三胎的(第二胎是雙胞胎、多胞胎者按二胎辦法處理),從懷孕之月起徵收,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生三胎以上的,每多生一胎再增收百分之五
的超生費,從懷孕之月起徵收,至子女十四周歲為止。超生費的徵收,職工由所在單位從每月工資中扣除,農村社員在分配時從其勞動工分中扣除。所扣工資、工分分別納入本單位福利費和公益金中支配使用。
嚴禁非婚生育。違犯者要嚴肅批評教育,並按計劃外生第二胎辦法給予經濟制裁。
六、住房分配,要有利於計劃生育。對晚婚和只生一個孩子的職工夫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只生一個孩子和兩個孩子的家庭,可分配同等面積的住房。只生一個孩子的農村社員,在需要新建住房時,生產隊應優先給予解決宅基地。今後超生家庭的城市人口不再增加其住房面積,
農村不再增劃宅基地和自留地。
七、各級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作為評比先進集體條件之一,對計劃生育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適當的物質獎勵,對超計劃生育特別是出現三胎生育的單位,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對違犯或躲避計劃生育的(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給予嚴肅的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處
分。
不準從外省外地抱養孩子。對散布謠言、打擊誣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以及非法取環等破壞計劃生育的人,要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懲處。
八、要照顧好農村「五保戶」和城鎮無子女的退休職工,國家和集體要採取措施保證他們的生活略高於當地社員和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終身無子女的男女職工在退休時,退休金按原工資百分之百發給;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按原工資百分之百發退休
金的不再增加)。要提倡興辦敬老院。有條件的生產大隊可實行農業勞保制度。對終身無子女的社員,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除按「五保戶」照顧外,每人再從生產隊公益金中酌情給予生活補助。
實行男女平等,子女均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和繼承財產的權利。只有女孩的職工,其女兒或女婿一人(限制在三十周歲以內)可享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職工頂替權利,雙方父母也可享受直系親屬勞保福利待遇。在農村,提倡男到有女無兒的社員家結婚落戶,並要保證他們在政治上、經濟
上享受與本地社員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人不得刁難和歧視。
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後的假期按全國統一規定執行。在休假期間,國家和集體單位的幹部、職工工資照發,農村社員工分照記,不影響評全勤獎。計劃內的臨時工、合同工手術後的假期工資由招用單位發給。
十、施行結扎或人工流產手術者,憑手術證明,商業部門供應營養品,農村社員由生產隊或公社糧管所適當調劑細糧。生活有困難的幹部、職工,施行手術住院期間由所在單位從福利費中酌情給予營養補貼;農村社員可從公益金中給予必要的營養照顧。施行手術住院期間,有特殊情況
確需照顧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派人或允許親屬請假照顧(一般不超過一周),按公假處理。要因人制宜地採取不同的有效節育措施。對只有一個孩子的夫婦,自願絕育後,因孩子死亡而要求再育的,免費施行吻合手術。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並發
症,其治療費用與節育手術費同樣報銷。在治療過程中,職工工資照發,社員工分照記,職工病休在一年內按公假處理,超過一年者按勞保規定處理。生活困難的農村社員,採取以集體照顧為主,國家社會救濟為輔的辦法加以解決。因節育手術事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按公傷事
故處理。對萬例手術無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要認真做好婦幼保健工作,辦好托兒所、幼兒園,保護婦女兒童的健康,努力做到生一個,健康成長一個,以促進計劃生育的開展。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過去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精神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在本規定公布之前實行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標准,今後一律改按本規定執行;對已經受到經濟制裁的夫婦,可繼續按過去省和各地市有關規定執行。
2、1982年省計生局作出照顧生育二胎的城市「3條」、農村
「7條」的規定,城市3條即:經縣以上醫院診斷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結婚8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症,抱養一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者;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的。農村7條即除執行城市3條外,再增加4條:烈士獨子只生一個孩子者;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只生一個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獨子與獨女結婚只生育一個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又生育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已喪失生育條件者。生育間隔為4年以上;
3、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
確認口徑及政策性解釋(山東省)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
3、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此次摸底調查為50周歲,即1933年1月1日—1955年1月1日之間出生的);
二、對上述基本條件的解釋
(一)關於「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1、「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①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在村民委員會);②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③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2、喪偶或離異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
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3、已由「農業戶口」轉變為「非農業戶口」的,以及在戶籍制度改革中,由「農村居民」轉變為「城鎮居民」的,不列入獎勵扶助范圍。
(二)關於「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1、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從1973年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定關於「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開始,到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頒布,期間沒有違反山東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
2、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山東省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3、生育行為發生時,山東省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後我省第一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關於「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1、確認過程中所涉及的「子女」既包括生子女也包括養子女。
2、曾生育子女(包括生育子女後現存子女和死亡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3、關於「收養子女」的確認:以1992年4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為界限,在此之前收養子女或者過繼子女的只要符合收養行為發生時省制定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的,視為合法收養;在此之後的凡符合《收養法》的視為合法收養,否則視為違法收養。其現存子女數合計計算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可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和再婚後生育子女數合並計算,現存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5、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6、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以及未生育而合法抱養的(也不包括無配偶者收養子女的)。
7、符合照顧生育政策,已生育三個及以上孩子的夫妻,不納入獎勵扶助范圍。
(四)關於年滿60 周歲(此次摸底調查為年滿5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其年齡界定以個人為單位。
三、補充說明
1、申請獎勵扶助的公民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由本人自述、三名以上村民證明、村民委員會審核後加以確認;也可以由當事人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委會5人以上證明、現居住地村(居)委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情況屬實符合條件的,作為列入獎勵扶助范圍的依據。
3、無居民戶口簿等戶籍證明且未補辦的,不列入獎勵扶助范圍。
4、1983年5月29日以後生育二胎者,其兩個子女應間隔4年以上。
5、考慮到妊娠和生育行為的特殊性,每個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自頒布實施之日起10個月內,只要符合當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的孩次數額不作為違反政策生育對待。
6、生育時達不到法定婚齡的不得納入獎勵扶助范圍。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是男20周歲、女18周歲。1950年5月1日之前結婚生育的,以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為准進行界定。1981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法》規定法定婚齡是男22周歲、女20周歲。
附件1:
國家1973年生育政策規定

1973年12月11日—27日,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北京召開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匯報會。會議由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栗秀真主持,國務院副總理李先念、國務院業務組成員、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長出席會議,並接見了與會代表。
會議提出了「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歲以後、女23周歲以後結婚,女24周歲以後生育;「稀」是
指生育間隔為3年以上;「少」是指一對夫婦生育不超過兩個孩子。
附件2
山東省生育政策規定

1、1964年1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提倡計劃生育的幾項規定》,在我省首次提出已婚夫婦都應實行計劃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點,少一點,教育得好一點。每夫婦生育子女以控制在兩三個以內為宜,兩次生育之間相隔4至6年為好;
2、1973年4月23日,省革委會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定文件,提倡每對夫婦生兩個孩子,間隔4、5年為宜,做到有計劃地生育子女;
3、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會制定《關於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提出每對夫婦生育子女數最好一個,最多兩個,生育間隔時間4年以上;再婚夫婦已有兩個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
4、1980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制定《山東省計劃生育若干問題的試行規定》,要求每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對已有一個子女的夫婦,除孩子嚴重病殘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婦,不論男方或女方已有一個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遺傳性疾病,嚴重影響後代身心正常發育者,不得生育。
5、1982年省計生局作出照顧生育二胎的城市「3條」、農村
「7條」的規定,城市3條即:經縣以上醫院診斷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者;結婚8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症,抱養一個孩子後自己又懷孕者;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的。農村7條即除執行城市3條外,再增加4條:烈士獨子只生一個孩子者;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只生一個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獨子與獨女結婚只生育一個孩子者;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又生育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已喪失生育條件者。生育間隔為4年以上;
6、1983年8月16日,省僑辦、省計生委作出規定:新回國定居的華僑,在國外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不允許再生育;夫妻雙方均系歸僑,也應鼓勵只生一胎,經說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們回國時間不滿6年者,可允許生育第二胎;
7、1984年5月14日,中共山東省委作出《關於二胎生育的暫行規定》,把照顧生育的「7條」規定發展為「16條」,即(一)
國家幹部、職工、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安排生二胎,或再准生一個:獨子與獨女結婚的;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為正常勞動力的;婚後5年未孕,經縣以上醫院確診為不孕症,抱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再婚夫婦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再婚夫婦一方有兩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夫婦雙方再婚前各有一個孩子,均依法判隨前婚配偶,新組合的家庭身邊無子女的;再婚夫婦一方為有兩個孩子的喪偶者,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過的;夫婦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夫婦一方從事礦工井下作業滿5年以上,只生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夫婦雙方均系歸僑或台灣、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國外定居,身邊無子女的;烈士獨生子女或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夫婦一方系非遺傳性殘廢,或因公致殘失去勞動能力,只生一個女孩的;(二)農村除以上各1條外,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有計劃地安排生二胎: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如女家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兩代單傳的;兄弟兩人以上(含兩人)只有一個有生育條件,又只生一個孩子,其他兄弟均已喪失生育條件的;長期從事遠海捕撈業的漁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凡安排生二胎者,應間隔4年以上。
8、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東省委、省政府作出《關於農村獨女戶實行有間隔地生育第二胎的規定》,規定獨女母親生育第二胎的年齡必須年滿30周歲。
9、1988年7月2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見《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10、1996年10月14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見《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
11、2002年9月28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條件(見《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叄』 山東省獨生子女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個兒子,兩個女兒都算

『肆』 山東省獨生子女優待政策有哪些

山東省獨生子女優待政策: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於十元的獎勵費。

1、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2、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3、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

4、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1、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2、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3、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後未再生育並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4)山東省獨生子女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條件: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伍』 山東獨生子女的界定

你好,不算,獨生子女必須沒有有血緣關系的兄弟姐妹。
但你爸是獨生子女父母,這個看相關資料注意前提

『陸』 山東省退休職工獨生子女補貼領多少

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困難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正常運轉的企業,要依法落實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發30%養老補助政策,經費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督促落實。進入破產、關閉程序的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由破產企業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序清償,按規定發放。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6)山東省獨生子女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養老補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各地要成立由財政、經濟信息化、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劃生育等部門參加的困難企業認定工作小組,根據本地現有政策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困難企業認定標准,每年組織一次困難企業認定。

2、從2010年開始,省級設立以獎代補資金,對工作落實到位的市和省財政直管縣(市)給予獎勵。

3、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要做好獨生子女父母資格審查和相關人員的一次性補助發放工作;經濟信息化、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政策。

『柒』 山東省農村怎麼辦理獨生子女證,辦理完有什麼優惠補助政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7)山東省獨生子女的認定標准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證》享受以下待遇:

1、依據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生育一個孩子後採取節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經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證》,憑證享受以下待遇:

2、夫妻均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少於五元,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夫妻均為農業人口的,從集體提留或鄉(鎮)、村企業留利中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不少於六十元。

3、或採取其他獎勵形式;夫妻一方為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為農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獨生子女保健費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月起,到獨生子女滿十四周歲止。

『捌』 山東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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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一) 領取條件:
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
1、辦理《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再婚後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又生育了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不予辦理《光榮證》。
2、辦理《光榮證》程序
辦理《光榮證》,需由夫妻雙方申請,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二)具體發放辦法: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經發放單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領取一次。當年沒有領取的,不予補發。具體發放渠道:
1、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發給。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單位委託存檔者,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個人委託存檔者,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3、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由街道辦事處發給。
4、農村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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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上,未對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給予何種獎勵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印發<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的通知》(國人口發〔2004〕39號)來看,國家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是從2004年開始試點的,真正在全國正式鋪開是從2006年12月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公布以後。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2002年頒布實施的。因此《條例》中只有原則的規定。根據魯人口發〔2008〕40號文件的規定: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的給予特別扶助。
一、基本條件
我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扶助對象是:具有我省戶籍的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別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一般應在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
2.女方年滿49周歲;
3.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4.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
二、關於「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和「女方年滿49 周歲」
(一)特別扶助對象夫妻一般應在 1933 年 1 月 1 日後出生。1933 年1 月1 日以前出生,有證據證明其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且符合條件的夫妻雙方或單方,也可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二)申請特別扶助的夫妻,女方須年滿 49 周歲,獲得批准後,則夫妻雙方同時享受特別扶助政策(不論男方年齡)。因喪偶或離婚形成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均須年滿49周歲。
(三)特別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以其本人身份證載明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其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
三、關於「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
(一)子女包括親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含送養、判隨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和收養子女。
(二)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養子女,以後只存活一個子女的情況。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有關生育數量的規定生育子女包括合法生育、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沒辦證生育子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後又補辦結婚登記、符合二孩生育條件女方初育不滿 25 周歲或女方再育不滿 30周歲生育二孩等情況。非婚生育一孩後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暫不納入扶助范圍。合法收養子女包括法律法規承認的事實收養子女的情況。違法收養子女的,不納入特別扶助范圍。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後生育、收養的子女數分別計算,符合條件的一方或雙方納入扶助范圍。再婚未生育過子女的一方,只要另一方符合條件,則隨另一方享受特別扶助政策。由於婚姻變動形成的單親家庭以其本人實際生育、收養的子女數計算。
四、關於「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一)「現無存活子女」是指所生育或收養的子女因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死亡現無子女。
(二)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認定、審核的符合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三級以上(包括三級,下同)殘疾標准,並持有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制發的等級為三級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未經殘疾鑒定的重大疾病患者不作為申請特別扶助的對象。
五、關於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特別扶助的人員,需要提供以下證明:
(一)基本證明
1.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
2.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優待證》 、 《獨生子女證》)或由其單位或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街道)人口計生部門審核認定的只有一個子女的證明材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子女死亡證明。子女死亡證明是指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二)其他證明材料
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收養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1992年4月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可提供戶籍證明。
2.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離婚判決書、離婚協議書。喪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人民法院、鄉級以上醫療機構或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的死亡證明材料。
3.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出具證明,或者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員會出具有關證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況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 (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證明、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審核並公示、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調查、公示,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確認。
六、關於扶助對象的審核和扶助金發放
(一)扶助對象審核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以家庭為單位審核,再婚夫妻以個人為單位審核。扶助對象應同時具備四個基本條件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扶助金發放
特別扶助金從女方年滿49 周歲開始發放,已經超過49 周歲的,從其特別扶助資格被確認時起發放扶助金。
(三)扶助對象退出
享受特別扶助的對象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終止發放扶助金,並辦理退出扶助手續:
1.子女數增加(包括再生育、收養導致子女數增加)後,子女數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
2.傷病殘的獨生子女康復的。
3.本人死亡或戶口遷出外省的。
4.工作人員審批錯誤的。
因弄虛作假等原因騙取特別扶助金的,應依法追回其領取的特別扶助金。
在2006年以前要求是年滿60周歲,2008年起年滿49周歲就可以享受了,相當於提前了10年,標準是每人每月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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