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父母有服刑經歷,那麼其子女是不能服兵役的吧
父母曾服過刑,只代表他們的過去,並不會牽連到子女,影響子女的發展。「株連九族」的極左時代已經過去了。只要你有光榮參軍,保衛祖國的意願。
B. 如果父母有犯罪前科,子女可以參軍嗎
可以的。
只是後面如果涉及到提升、入黨等方面,跟政審有關的,會有些影響。
但是你要努力的話,也能拼出未來。
C. 父親有前科,但是孩子很小時父母就離婚了,長大後兒子能當兵嗎
應該可以當兵。
現在抄當兵當警察,這類行當都要有政審。也就是要看看你自己和你父母有沒有過往的犯罪記錄,有沒有參加邪教組織之類的。
像你提到的這種情況問題不大。畢竟孩子很小的時候,父母就離婚了。從信息中可以知道,父親有前科時孩子還很小。但是這裡面要看孩子是跟著父親成長,還是跟著母親成長?孩子如果是跟著母親成長的話,那麼基本上父親的前科不會影響到孩子。
但是孩子如果是跟著父親成長的話。那麼就主要要採集父親的政審情況。這個時候就要看父親犯事兒的時間。從你描述的情況下,那個時候孩子還小,那麼說影響應該不大。還要看父親犯的是什麼事情。如果是一般的小的犯罪的話,應該問題也不大。如果涉及到政治或刑事犯罪的話,那可能就有點影響。
因為政審的標準是不對外公布的。而且很大程度上也在組織政審的那個人的尺度把握上。
不過我覺得這些都不應該擔心,最起碼應該讓孩子去試一試。畢竟這個社會現在還是寬容了很多。不去試一試,怎麼知道能不能通過呢?
D. 父母有案底孩子可以參軍嗎
不能。如果是刑事處罰的案底,孩子去當兵,政審是很難通過的。直系親屬被專刑事處罰,會影屬響到直系親屬當兵。子女參軍除非有特殊的軍隊缺少的技能,如果是治安行政處罰,則不會影響親屬當後。
《兵役法》第十七條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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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兵役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國家根據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需要進行徵兵。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從2013年徵兵工作將更改為每年的夏季09月31前徵兵。
每個健康的男性公民,在年滿18周歲那年必須參加體檢,會收到體檢通知單,體檢和政審全部合格後,應征入伍,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歲前仍可被徵集服現役。
祖籍(籍貫)是台灣省的男性公民,即使出生、居住在內地,在年滿18周歲那年仍會收到兵役通知,到台灣省服兵役,服役結束後回到內地。
E. 父母有犯罪記錄子女可以當兵嗎
父母有犯罪記錄有犯罪記錄對孩子是不能當兵的。
根據《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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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兵政審的內容:
1、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本人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本人的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直系親屬和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等。
2、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撫養其成長的親屬,以及聯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面貌、職業、政治表現及與本人的關系等。對於同本人沒有或很少聯系、影響不大的非直系親屬,可不列入政治審查的范圍。
3、直系親屬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撫養其長大的養父母和由其撫養子女。長期同本人一起生活、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必要時也應了解他們的政治情況。
4、學校出的政審材料主要是對你的日常表現,品德、學習、行為、紀律德才方面做出鑒定。
5、街道辦事處、當地派出所的政審鑒定是,主要看本人(驗本人身份證)是否有犯罪前科和違法行為和不良現象等,最後是家訪。
F. 父母被判過刑,對子女今後參軍是不是有影響
有影響的,徵兵是需要政治審查的,判刑就是刑事處罰,具體規定如下: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九條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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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徵兵政審不過是會被退兵的,具體規定如下: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三十一條新兵到達部隊後,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應當組織對新兵進行政審檢查。對不符合徵集公民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應當作退兵處理;對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控制措施。
對作退兵處理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與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聯系,先行調查核實。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核實結果通報部隊。
第三十二條經查實確屬政治條件不合格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保衛部門審查,報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作政治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過90天。對超過期限發現的政治條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軍隊有關規定處理。退兵後不再補換。
對作退兵處理的新兵,部隊應當做好思想穩定工作,辦妥退兵手續,並派專人送回原徵兵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政治復查期間,屬於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處理,部隊應當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對經教育仍拒絕服兵役的,在與其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商妥後可作退兵處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徵集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拒絕服兵役處理。
徵兵政審的內容: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五條徵兵政治審查的內容包括:應征公民的年齡、戶籍、職業、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現實表現以及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等。徵兵政治審查應當以應征公民本人現實表現為主要內容。
徵兵政審的方式: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
第二十四條徵兵期間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鄉(鎮、街道)、縣(市、區)三級審查和區域聯審,嚴格落實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對預征對象政治審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徵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對體檢合格的預征對象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作出鑒定意見,及時向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推薦政治審查合格者。
(二)預征對象最後就讀的學校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表現和文化程度出具證明,並提出鑒定意見。
(三)公安派出所應當認真審查預征對象的年齡、戶籍、戶口遷移記錄、現實表現等情況及其家庭主要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的政治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四)鄉(鎮、街道)應當認真核查村(居)委會、企業事業單位、學校、公安派出所對預征對象的政治審查情況,並提出審查意見。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政治審查組應當會同司法、工商、稅務、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部門,對經過鄉(鎮、街道)以及基層單位政治審查合格的預征對象進行政治審查,簽署政治審查結論意見。
(六)各級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機構、單位均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見附錄1)中簽署審查意見。
第二十五條對人戶分離、在本縣(市、區)區域以外務工、經商或者就讀的預征對象政治情況的審查,應當在平時跟蹤考察的基礎上,進行區域聯審,必要時可派人或發函調查;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基層單位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十六條對自願應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讀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分管部門具體承辦。入學前和就讀返鄉期間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機關負責。
應征在校大學生所在院(系)應當對其在校期間的現實表現進行初審;學校分管部門在初審的基礎上,對應征大學生進行復審;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對其政治情況簽署審查意見;學校簽署綜合審查意見。
G. 如果父母坐牢判刑有案底對子女考公務員服兵役等是否有影響
一般情節不嚴重的是可以考取公務員。
公務員報考條件之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和曾被開除公職的,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在職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國考報考條件: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關於親屬條件:
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一般來說只要情節不是危害到國家安全的都是可以報考的
關於服兵役,情況見第九條
政治條件:
總參謀部、總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徵兵政治審查工作規定》: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人民軍隊,遵紀守法,品德優良,決心為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而英勇奮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犯罪,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或者在18周歲前有嚴重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文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H. 父親坐過牢孩子可以當兵嗎,事情有點復雜
理論上說,參軍政審,普通單位並不要求父母沒有刑事處罰記錄;內
但是(劃重點),根據《征容兵政審工作規定》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父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 ……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D籍、開除公職的;
——雖然第九條是對於政治條件有要求的單位,但實踐中,嚴進嚴出,基本上都按照這個標准來的。所以,基本上,你父親有刑事處罰記錄,你參軍政審會被pass掉。
不要抱有僥幸心理,什麼沒有結婚,什麼「反正沒人知道」——怎麼可能沒人知道?!你自己都說保持聯系。你從出生到現在,所有的文件上面,從來沒有寫過你父親的名字嗎?!只要有就查得出來!什麼叫「沒人知道」?這想法未免太簡單了。
I. 子女服兵役期期父母能出境嗎
子女服兵役期間,父母肯定來說也是能夠辦理出境的一些相關的手續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