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父母對子女有過犯罪行為,父母年邁後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父母對你有過違法的行為,是有法律來懲戒他們,但兒女的撫養是不可以用來抵消的。父母千千萬萬,他們是生你養你的,他們也盡到養育你的責任了,你也是要對父母進行回饋。
父母可能不是完美的,他們也會犯錯,也會做錯事情,每個人都是第一次當父母,做的不好的地方,也要體諒一下,觸犯法律的盡量交給法院處理,保護好自己的權益。雖然他們犯法了,但還是你的父母啊。
就這樣,一個家庭破碎了。這個哥哥對於媽媽的要挾,媽媽的無理,並沒有指出問題所在,一個勁地遷就,忽視妻子的感受,為了媽媽不傷心竟然提出如此無理的要求,這就是愚孝。
我們孝順是對的,但不能是愚孝,愚孝傷人傷己。
② 父母有經濟來源,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當然有了。。
每個人都會逐漸衰老,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專濟上為父母屬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費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合理要求。
當你父母沒有經濟來源了,那就要強制你贍養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③ 等父母老了以後,子女有義務去贍養他嗎
1、婚姻法21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回扶助的義務。
子女答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力。
2、根據上述規定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
3、並且贍養父母是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的,也就是說無條件的贍養父母。
上述意見供參考
④ 子女超過60歲,贍養父母方面有何特殊規定
有經濟能力,無需經濟上的贍養。
但精神上的還是有必要的。
關於母女關系的問題,可找居委會或婦聯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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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老人65歲以後應不應該兒子給撫養費
父母到了65歲,其實到了兒子贍養父母的時候了。但如果子女因為身體殘疾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而父母又有能力的,仍應該撫養兒子。但如果因為兒子游手好閑、好逸惡勞而導致沒有生活能力,父母可以拒絕幫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⑥ 從父母幾歲起,子女要開始盡贍養義務
在年齡上,法律沒有做硬性規定,也沒有統一的標准,《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回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答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所以說,當父母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時,子女就要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子女不是做得太過分,沒有哪個父母願意把自己的子女推上法庭的
至於一個月最低標准要多少錢,也沒有統一法定的標准,一般以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本人經濟能力為參考。不過我覺得,如果自己有能力,生活富裕,應盡量讓父母生活得好,因為無論自己每月給多少錢父母,相對父母的養育之恩來說,都是不可相比的
⑦ 子女達到60周歲以後就可以不贍養父母嗎有這樣的規定嗎
沒有這樣的規定,只要父母還健在,子女無論多大,都有贍養老人回的義務,父母生養孩子,孩答子就應該負責照顧父母的晚年生活,特別是他們老了,走不動了,甚至是沒有積蓄,連基本的生活習慣都無法保證的時候,更需要子女打把手,子女不能也不該以年齡大小為借口而拒絕贍養老人,這畢竟是每個子女都該盡的義務,也是責任。
⑧ 如果父母沒有撫養子女,在子女長大後可不可以不贍養父母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8)父母65歲後有子女贍養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後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