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跟父母斷絕關系都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上是無法斷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內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容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對於自然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沒有辦法解除的,也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於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雙方義務如下:
1、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1)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走啥程序擴展閱讀:
解除擬制血親關系: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貳』 和父母斷絕關系要什麼手續
法律上沒有斷絕血親關系一說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參考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http://www.bjlegalaid.gov.cn/tabid/340/InfoID/6814/Default.aspx
『叄』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需要辦哪些手續
屬一種血親關系,按法律規定不能斷決的,如進行了公證,也屬無效公證。
『肆』 父母要與兒子斷絕關系應走哪些程序
父母不能與子女斷絕關系的,即使父母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專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屬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伍』 斷絕父子關系在法律上的程序有哪些
自然血親的父母與子女關系,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予以解除,也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等方式而消滅。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也不能解除與子女的關系(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的特殊養父母與子女之間,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解除父母與子女的關系)。
平時大家聽到的家庭成員不和睦、父母與子女關系惡化而導致的「脫離父子關系」情形,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我國法律也是禁止斷絕親子關系的,因為這有悖於社會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訴到法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對家庭關系糾紛沒有協調處理的辦法。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子女對父母也有贍養義務,如果父母沒有盡到撫養的義務,或者子女沒有盡到贍養的法定責任,都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法定義務。
此外,如果父母不想將全部或部分財產遺留給特定的子女,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剝奪」特定子女的繼承權,而不用強求於「脫離父子關系」。
(5)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走啥程序擴展閱讀
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表示,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血緣關系,那麼是不能解除關系的,而如果是非親生,屬於收養關系,雙方關系又確實惡化的情況下,在子女成人後,可解除收養關系。但是如果想在法律上解除收養關系,需要走法律程序確認。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於年滿18周歲的被收養人,如果長大後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經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維持收養關系對雙方均不利,且被收養人已經長大成人,具備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時,養父母和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主張解除收養關系的一方,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陸』 要脫離母女關系在法律上要走什麼程序在法律上究竟能不能脫離母女關系急!!
分兩種情形,如下:
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
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程序辦理。
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
1、收養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
收養法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再婚形成繼父母子女關系。
(1)沒有撫養教育關系:
對於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雙方為姻親關系,不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之間的婚姻關系因生父或生母一方死亡而終止,或雙方離婚時,這種屬於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也就隨之解除。
(2)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繼子女未成年,為維護子女的利益,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
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6)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走啥程序擴展閱讀:
解除關系後,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收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即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情況下是即行消除的。
但是養父母既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成年養子女要給付生活費。
《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網路--收養
網路--扶養關系
『柒』 請問:如果要脫離父子關系,要走什麼法定程序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版與父母權斷絕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捌』 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去哪斷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
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專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屬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
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
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
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
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
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
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綜上,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
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
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玖』 經過什麼法律程序,子女才能與父母斷絕關系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父母子女這一類血親關系,當事人只有一種情況可以變動,即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子女被合法的由他人收養。
按照《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除此之外,父母子女關系不得因當事人的意願隨意解除,如什麼登報脫離關系這一類做法,我國法律不予支持。
(9)父母與子女斷絕關系走啥程序擴展閱讀:
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又稱親子關系,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廣泛、深刻的權利義務關系。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為子女的生活、學習等提供物質條件。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
如果子女已年滿18 周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教育,是父母從思想文化、科學知識上給予子女一定的指導和幫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5)非婚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同樣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