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財產的法定繼承順序是如何確定的,詳細
如果沒有遺囑,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權男女平等。
依據《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1)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順序擴展閱讀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一)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三)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分。
B. 父母死後,子女繼承遺產的順序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權平等。
依據《繼承法》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順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29、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C. 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有先後嗎,該怎麼分配呢
父母,配偶,子女的繼承順序都是一樣的,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分配比例也是一樣的。
我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法定繼承分為二個順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袓父母。
繼承法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順序擴展閱讀:
繼承法節選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遺產繼承權順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子女繼承父母遺產順序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撫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撫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第二十六條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二十八條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E. 遺產的繼承順序是什麼樣子的
遺產繼承順序是根據《繼承法》來判定的,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有遺囑的話,需要根據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話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才會考慮第二順位繼承人。優先最高級別是遺囑,其次是《繼承法》的順序。
關於遺產的問題,還是要在生前定好遺囑。比如說自己想要怎麼分,給誰多一點或者不給誰。只要自己定好了遺囑,那麼遺產就必須根據遺囑來定。有了遺囑之後,也可以避免後人為了遺產而爭奪。自己要是誰也不想給的話,也可以把遺產全部捐出去。
F. 遺產 與房屋繼承的順序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內有遺囑的按法定容繼承辦理。按法定繼承辦理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那麼遺產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不過房產繼承的特殊之處在於需要進行份額劃分。可首先對房產進行價值評估,然後由應得份額最大的一方獲得房產,然後向其他繼承人補貼其應得份額對應的價值,或者是直接將房子變現,各個繼承人按份額分割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