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來和父母共用一戶口本現如何分開
《常住戶口登記抄管理規定》第襲十一條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第十二條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農村地區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與父母同在一個住址(院落)的,辦理在同一個住址分戶的,需提供結婚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立戶登記。
原則上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2. 與父母的戶口本分開怎麼辦理流程
戶口分來戶程序如下:戶內成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一)《結婚證》;(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3. 戶口與父母分開要什麼材料
戶口與父母分開必須具備單立戶口的條件:
1. 你已經成家並且另行居住專。
屬2.有自己的房產證。
如果符合以上條件,你就向房產證所在地派出所打報告申請就是了!
所需材料:
1.本人報告。
2. 結婚證。
3 .房產證。
4. 身份證。
5. 父母和你在一起的戶口本。
4. 我成家了,想和父母的戶口本分開怎麼弄,需要什麼東西
一、一個戶口簿分兩個戶口簿,需要一定的條件,如結婚、離婚、已成年且有穩定住所,能獨立生活等。
二、分戶程序: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分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
四、滿足了上述條件後即可進行分戶,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4)父母和子女戶口拆分材料擴展閱讀:
分戶的流程:
1、分戶申請;
2、婚姻關系變更等與分戶原因相關證明;
3、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或者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
4、戶主及擬分戶人員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如果是農村戶口,一戶人家只有1個孩子的,孩子結婚以後沒有獨立房產也不可以單獨立戶,有2個以上孩子的,孩子結婚以後即使沒有獨立住房,也可以將1個以上已婚孩子的戶口分出去。
如果是城市戶口,一戶人家不管有幾個孩子,只要沒有獨立房產,都不可以單獨立戶。
5. 農村子女與父母分開戶口需要什麼程序
1.和父母把戶口分開是可以的。前提子女已是成年人,子女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的住房。
2.《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公民因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第十二條
符合家庭戶立戶條件的,可以由戶主向經常居住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二)房屋產權證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農村地區的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農村地區已婚子女夫妻雙方戶口與父母同在一個住址(院落)的,辦理在同一個住址分戶的,需提供結婚證。
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發生轉移,原住戶戶口遷出後,新入住戶可以持上述證明材料申報立戶登記。
原則上一個住址,只登記一個家庭戶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記戶口。
因此,符合以上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分)戶。
6. 兒子成家想與父親的戶口本分開另立戶頭都需要帶什麼材料
另立戶頭所需材料:
(一)《結婚證》;
(二)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6)父母和子女戶口拆分材料擴展閱讀:
戶口的登記和注銷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注銷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7. 和父母一個戶口本上,我想分開可以嗎
同一戶口的家庭成員,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理論上合法夫妻不可分戶。
分戶需出示如下材料:
1、填寫分戶申請表;
2、由戶主提交書面分戶申請報告;
3、戶主及業主的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房產證;
5、分戶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等。
如果因學業將戶口遷出的話,再遷回則可以單獨落戶,一般變成城鎮戶口落戶在居委會。如果你戶口一直在農村則應該要憑結婚證或房產證才可以分戶吧,每個地方政策不一樣,可以去當地派出所咨詢下。
女方憑結婚證到戶口所在地打遷出證明,男方戶口所在地開出接收證明即可將女方遷入男方落戶,具體時間各地方有所不同。
(7)父母和子女戶口拆分材料擴展閱讀: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分戶標准:公民因房屋析產、婚姻關系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8. 我想把我的戶口和父母的分開要怎麼辦
一、分戶辦理條件
有單獨的居住場所、有單獨的經濟收入、結婚或離婚。
二、所需材料
1、申報人申請書;
2、房產證明(如未取得房產證的房主,需持已在本縣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合法制式購房合同和購房發票),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出具的業主已入住證明,土地證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此項證明有1種即可);
3、原《戶口薄》;
4、身份證原件;
5、屬結婚或離婚分戶、立戶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
6、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等手續;
7、符合上述條件的單人(16周歲以上和雙軍人子女)也可立戶。
三、辦理程序
到所屬轄區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交材料進行辦理。
居民個人在提交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戶籍民警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8)父母和子女戶口拆分材料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 公民分戶條件如下: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法》
第十二條 對常住地遷移的居民,實行遷居地居住許可證制度;
居民的戶籍檔案不再隨居住地的遷移而遷移,而是及時提交符合遷居地居住准入條件的書面證明材料,到當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補充登記,取得當地的居住許可證。
居民居住地臨時發生變更的,應由接待單位、接待人或其他義務人及時進行登記,並到當地戶籍登記機關申請補充登記備案。
居民的居住地在設區的市管轄范圍內變更的,可以不做補充登記,跨設區的市變更或臨時變更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充登記。
第十三條 遷居地居住准入條件,是指固定住所和穩定的生活來源,固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房、公有住房和租住房,穩定的生活來源包括工資收入、經營收入、其他合法貨幣性收入及有穩定收入的投靠人。
9. 農村怎麼把兒女和父母的戶口本分開需要什麼證件
一,只要你滿足一定的分戶條件,比如有單獨的房產(門牌號)那回都是可以分戶的,答這根戶口性質無關。
二,分戶的條件及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分戶需滿足以下條件:
1、本人成年且經濟獨立;
2、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之間與父母之間不分戶;
3、不與戶主居住在一處,擁有單獨住房且有明確的門、戶、牌住址;
4、鄉、村、組同意分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