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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農村獨生子女待遇

發布時間:2020-12-24 11:31:20

Ⅰ 江西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

20元。從2013年1月1日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

Ⅱ 江西省農村獨生子管理條例,農村獨生子女享受國家補貼是怎樣一個模式

進入省衛計委官網,即可知道

Ⅲ 江西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問題

我也是江西的,是萍鄉隔壁的,好像沒有聽說過有什麼這方面的政策,你父親年近五十,還不算老呀,看能不能去城市裡找一個看大門的活,雖然工資不高,但勝在比較清閑。

Ⅳ 江西省計劃生產政策生第三胎要不要罰款具體情況:農村戶口,男方屬於獨生子女,妻子不屬於獨生子女。

還是要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因為新修改的計劃生育條件,主要針對二胎,其餘的部份基本上是維持原來的條款。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生育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後,領取《生育證》。」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准並公示。」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等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於發證機關的延誤未取得《生育證》,但已經懷孕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其分娩前為其補發《生育證》。
「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八、將第十九條中的「子女死亡」刪除。
九、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每月初將新生兒戶籍登記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月初將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相關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十、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倡已婚育齡婦女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開展的環檢、孕檢和生殖健康檢查。」刪除第三款。
十一、刪除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十二、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四十一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通報。」
十三、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四、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並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確定。」
十五、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五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夫妻均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按照國家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後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後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十六、將第五十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幫助發展生產和審批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的宅基地按兩人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標准;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十七、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對符合再生育一胎條件,主動放棄生育二胎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十八、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五十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
十九、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計劃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二十、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第五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十一、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刪除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二十二、刪除第六十七條。
二十三、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發放《生育證》或者出具假證明的」。
二十四、《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食品葯品監督主管部門」;「《生育服務證》」修改為「《生育服務卡》」,「《再生一胎生育證》」修改為「《生育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修正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Ⅳ 2015江西農村獨生子女高考有加分分嗎

申請條件
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得享受高考加分政策性照顧;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從轉制之日起兩年內其獨生女高考加分適用本辦法。

申請材料
農村獨生女考生申請政策性照顧時應提供如下材料:
(一)《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政策性照顧項目登記表(農村獨生女考生)》(以下簡稱《登記表》,一式四份);
(二)考生本人及其父母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原件及復印件;(四)考生免冠照片4張(同准考證照片一致);
(五)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農村獨生女證明信原件;
(六)其他需要說明情況的證明材料。

申請時間
考生應注意的程序有:考生應持戶口所在村(居)委會證明和其父母計劃生育情況證明等資料,經村(居)委會主任、計生專干簽字後,到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領取《登記表》;考生或家長持填寫好的《登記表》(照片處加蓋考生所在學校鋼印)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到鄉(鎮、街道)計生辦進行初審;鄉(鎮、街道)計生辦指定專人審查考生申報材料,做到隨申報隨審查。

另外,值得注意的程序有:鄉(鎮、街道)計生辦在規定時間內將《登記表》連同考生申報材料上報。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將對考生相關信息進行核對、審查、公示;公安部門將對其戶籍信息進行核對。當年4月10日前上報;市(州)人口計生部門審查並公示後,留存一份,其餘三份退回縣(市、區),分別由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鄉(鎮、街道)計生辦留存及考生所在學校裝入考生檔案備查。並將相關信息於當年4月25日前送本級招生辦公室,並報省人口計生委備案。

市(州)招生辦公室負責審核《農村獨生女高考加分照顧名單》中的考生報名信息。核實後在規定時間內上報省招生辦公室。省招生辦公室於當年5月20日-6月20日進行公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考生,由省招生辦公室在招錄時加分投檔。

Ⅵ 江西省獨生子女父母在什麼年齡段能有養老優惠政策

江西省獨生子女在60歲的時候有養老的優惠政策

Ⅶ 江西省獨生子女有那些政策

根據《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Ⅷ 江西省有沒有發放過退休人員獨生子女年老一次性獎勵

你好 江西省對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自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14周歲止,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2013年1月1日起,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標准由每人每月4元調整為每人每月20元。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提高後,獎勵費發放渠道不變,仍按《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財政部、國家人口計生委等有關規定執行,由原資金渠道解決,即:屬公務員的從財政部門核撥的行政運行經費中統籌列支;事業單位人員從單位經費中統籌列支;企業職工從企業福利經費中列支;農村居民以及城鎮無業居民從市、縣(市區)財政「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Ⅸ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西省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補助多少錢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西省獨生子女父母退休後補助多少錢?這個全國各地都不一樣,應該是父母退休後每人補助2000。

Ⅹ 江西農村獨生子女2017高考加分嗎

獨生子女沒有加分政策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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