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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光榮證安徽宣

發布時間:2020-12-24 10:29:48

『壹』 獨生子女證查詢系統入口

獨生子女證需要到節育部門查詢真假,其他部門不能查詢。

《生育服務證明》和《獨生子女專父母榮譽證屬明》均由各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監督制度,由各鄉(街)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辦理。如果你需要核實真偽,只能向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核實。國家和省級沒有外部查詢系統。

(1)獨生子女光榮證安徽宣擴展閱讀:

1、獨生子女證的原始檔案一般存在於鎮計生辦或鎮政府檔案中,只能向鎮計生辦查詢。

2、根據國家計劃生育辦公室的文件要求,如果找不到獨生子女證明,村委會可以開具證明,然後到城鎮計劃生育辦公室蓋章。

3、鎮村幹部應當配合村幹部對當事人的生育情況進行調查,並在村務公開欄上公布調查結果。如果宣傳上沒有異議,獨生子女就可以享受二胎政策。

『貳』 安徽宣安徽宣城「萌」字發音的意思

安徽宣城蒙自發音,這個萌字用安徽宣城英發音是非常有意思的,也很有趣的。

『叄』 請問;獨生子女家庭現在辦獨生子女證,國家有什麼對獨生子女家庭有什麼好的政策嗎

利益導向是我國開展人口計生工作的重要手段,不僅有利於提高自覺實行計劃生育幹部群眾的政治地位、經濟地位和社會地位,使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人口工作,更有利於提高社會各界對人口計生工作的認同感,使廣大群眾將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自身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推動人口計生工作不斷深入健康開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過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也就是說,為解決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在保障符合條件人員再生育權利的基礎上,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是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為提高公民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充分利用利益導向杠桿,對獨生子女家庭制定了具體的多方面的優先優惠和獎勵扶助政策,調動了廣大幹部職工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積極性,為我國人口計生工作的深入開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對獨生子女家庭優先優惠和獎勵做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國家幹部職工的獎勵

(一)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日)起到獨生子女滿一定年齡止發給一定的獎金,獎金的名稱不盡相同(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發放獎金的時限也不一樣(發放到14、16、18周歲不等);發放的數額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發給4-8元;最多的是江蘇,每月由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給20元以上)。

以上都是按月發放的,還有發放一次性獎勵的。如福建規定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五百元的獎勵費。上述獎勵金(費)絕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均規定,由國家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承擔,規定獨生子女費獎勵總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50%;規定由單位分別發給的,由單位按照規定數額發給。

(二)提高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獎勵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對獨生子女父母,安徽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黑龍江規定各加發退休費標准1%的退休金;海南、湖北規定獨生子女死亡或者無子女的,退休時每月加發10%的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廣西規定對符合生育二孩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提高退休金計發比例的10%。

2、退休時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補助。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廣東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山東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黑龍江規定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3000的一次性補助;北京、甘肅規定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河北規定分別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一次性獎勵;遼寧規定由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黑龍江規定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規定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一次性補助。

3、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安徽規定條例實施後,未執行規定的,從領證之月起,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單位已為全體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應當為領證的職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費;黑龍江規定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辦理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4、子女死亡退休時全額發放退休金或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安徽規定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與之相當的補助;廣東規定無子女的職工或者因獨生子女死亡造成無子女的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當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額的100%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遼寧規定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5、增加產假。一是直接增加產假。如廣東、內蒙古、海南分別規定增加35日、30日、 3個月。二是對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河北增加30天;寧夏40天;甘肅規定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增加 50天。三是對晚育後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福建獎勵45天至90天;遼寧、山東60天;吉林規定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1年。西藏規定實行晚育並在孩子出生5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1年。四是經單位批准或有條件的單位增加產假。北京規定女職工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3個月;浙江規定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1年假期。

6、可以享受哺乳假。廣西規定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6個月至12個月的哺乳假。海南規定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止;浙江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期滿後經本人申請,單位給予6個月的哺乳假。

7、男方享受護理假。對獨生子女家庭,廣東、海南、寧夏規定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護理)假;寧夏規定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親假外,另外給予男方護理假三十天,享受探親假待遇;甘肅規定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8、按規定報銷有關費用或給予補助(貼)。北京規定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吉林規定獨生子女16周歲以前入托(園)、入學、就醫等費用由父母所在單位根據情況給予適當補助;吉林規定獨生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西藏規定獨生子女在藏的憑托兒所、幼兒園、醫院收據由所在的單位各報銷一半保育費、醫療費,在內地省市入園的,保育費每月在15元以下的憑收據報銷,戶口在藏,14周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報銷隨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費。

二、對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

(一)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標准和國家幹部職工相同,發放渠道大多是夫妻雙方均無用工單位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發給;一方是沒有用工單位,由另一方用工單位發給;極少數是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居委會發給。

(二)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

(三)優先就業和發放救濟。

(四)獨生子女發生意外給予經濟幫助。

三、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

(一)享受和國家幹部職工標准相同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獨生子女父母獎金。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鄉鎮經費不足的,縣財政給予補充。夫妻一方是國家幹部職工的,由有單位的一方發給。

(二)經濟發展優先扶持

(三)勞務輸出優先安排。

(四)集體收益增加份額

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安徽、福建、海南、河北、湖北、湖南、江西、山西、陝西、浙江規定分配集體收益時,增加一人份的份額;北京、黑龍江、甘肅、河南、黑龍江、江西,山西、新疆規定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福建、海南、河北、湖北、四川規定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河南規定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

(五)義務教育減免雜費。對獨生子女學生,安徽、福建、海南、山西、江西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給予(可以、酌情)減免雜費;陝西規定學校對接受義務教育的獨生子女免收雜費,

(六)扶貧優先照顧。

(七)優先享受養老服務。

(八)優先辦理養老保險。

(九)喪失勞動能力給予照顧。

(十)給予一次性獎勵。新疆規定農牧民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十一)免除勞務。新疆規定免去夫妻雙方一年的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甘肅、寧夏規定免去農村居民夫妻雙方兩年的無報酬農村用工。山西規定免去夫妻一方5年的集體義務工;陝西規定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十二)享受中高考加分。明確規定加10分的有:甘肅省、貴州省、河北省;規定加分,但在條例中沒說具體加多少分的省、自治區有:海南省、寧夏回族自治區

(十三)享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2005年度以來,農村獨生子女戶的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年由國家、省、市、縣按一定比例,每人每年發放600元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

以上是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終生只要一個孩子,即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政策,國家幹部職工8項,在城鎮居民4項,農牧民13項。當然,有些獎勵是交叉進行的,即國家幹部職工能享受的,城鎮居民和農牧民同樣也能享受。只不過經費支出的渠道不一樣,落實的難易程度有差別而已。

筆者認為,我國實行的雖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但卻是鼓勵生育一胎的政策,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政策和落實力度就顯得特別重要。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下發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五周年後的今天,進一步規范、加大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力度,搞好對獎勵政策的落實對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構建和諧計生意義更加巨大。

為此,有必要在適當時機,在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政策進行微調和統一,並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落實。

一、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應統一標准和政策

一是名稱要統一。因為終生只要一個孩子的是獨生子女的父母,所以證件應統一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比較合適。二是發放時限一般應統一為至子女滿18周歲止。如果條件許可,將獨生子女費發放至獨生子女父母達到退休年齡,而後國家幹部職工增加退休金,城鎮和農村居民納入國家獎勵扶助制度則更好。三是發放渠道要有保障。國家幹部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應直接納入工資改革范疇,納入補貼部分。城鎮居民和農牧民則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保障。四是發放數額不應太少。應採取夫妻雙方分別發放的方法,每月每人不低於20元,50元更好。否則,在人們收入中所佔的比例太低,難以真正提高人們只生一個的積極性。

二、中高考加分應擴大范圍

目前,我國只有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村獨生子女享受本轄區內的中高考加分。應擴大范圍,既然獨生子女父母為國家和集體利益犧牲了自己的某些利益,就要讓他們的孩子覺得做出犧牲後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回報。長大後也能夠象父母一樣,為了國家和集體的利益而暫時犧牲自己的某些個人利益。有利於強化對青少年的道德教育,推動和諧計生的進一步深入開展和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局面的自發或自覺形成,加分標准以不低於10分為宜。

三、優先優惠應落到實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對獨生子女家庭制定了一系列的優先優惠政策,要求有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但大部分都是以「應當」的形式提出的,對這些單位的「不作為」,則沒有具體的針對性的限制或處罰規定。不利於提高各級各部門執行政策的積極性。應進一步制定限制措施,通過考核等方式監督有關部門嚴格落實這些優先優惠政策,使群眾真正得實惠。不能將這些優先優惠措施只停留在紙上、牆上。同時,要加大對真正撲下身子認真落實對獨生子女家庭優先優惠政策單位和部門的宣傳、表彰力度,在全社會形成有利於獨生子女家庭的良好氛圍,推動這項工作進一步深入開展。

四、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時給予經濟幫助要有保障。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門的獨生子女安全保障基金。專門用於獨生子女發生意外時的補助和經濟幫助。特別是保障農民和城鎮居民獨生子女家庭經濟幫助的落實。

『肆』 2013年登記的獨生子女證、五年間不移而飛了的"獨生光榮證」

網友:
你好!留言收悉。我鎮高度重視,立即責成相關人員深入調查核實,現已查明情況版。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和權相關法律規定,現就你反映的問題答復如下:
經查:當時辦理獨生子女證時還未開通網上辦理,開通網上辦理後也未要求補錄,網上查不到但是可以通過蒼溪縣、中土鎮衛計部門查詢檔案核實;獨生子女證在你夫婦手中,並且有編號有蓋章,何來沒有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保險是採取幹部宣傳、自願參保,並未強制性要求你夫婦參保;2013年至2016年你夫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2017年在縣總人口平台查處,王東春在與你結婚之前,已生育一子,所以你夫婦2011年所生子女不屬於獨生子女,因此從2017年起你夫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獎勵金,同時,按照相關規定,你戶領取的獨生子女獎勵金應該退回,獨生子女證應由衛計部門收回。因而你反映的獨生子女證系列問題情況不屬實。
感謝你對我鎮衛計工作的關心、理解和支持!祝生活愉快!
蒼溪縣中土鎮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0日

『伍』 安徽省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最新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通過修改並於2014年月23日施行。最新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進行了修改,增加了單獨二孩的相關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範、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並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受其委託的企業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人員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可以設定違約金。
計劃生育合同的格式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九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是獨生子女,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來本省定居不滿6年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計不超過兩個的,但不適用於復婚夫妻;
(五)婚後不育,夫妻雙方均滿30周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為一級至六級的殘疾軍人,一級至五級的因公(工)致殘人員,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礦工井下作業連續5年以上,並繼續從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戶且女方沒有兄弟的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僅適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農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十一)大山區的鄉,女方在農村,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其居民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已經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內可以繼續適用本條例中有關農民的規定;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違反《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終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二條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內應當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妊娠登記,免費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並於生育後45日內辦理生育登記。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妊娠登記和生育登記情況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生殖保健服務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
第二十三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症、禁忌症、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七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手術並發症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八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葯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九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路,並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三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四條從事助產接生服務的機構或者人員,在提供助產接生服務時,發現產婦未領取生殖保健服務證或者生育證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為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遵守《安徽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計劃生育葯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接受絕育手術後,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後,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葯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
食品葯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葯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葯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九條男25周歲、女23周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周歲初次生育為晚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四十一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子女滿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不低於20元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准,由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標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分配集體收益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額;以家庭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戶均增加30%以上份額;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一)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勞務輸出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三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四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並發症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後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五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准,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六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以申請再生育夫妻,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待遇和獎勵外,由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10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十七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採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徵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並在被告知徵收後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徵收;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征基數)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於計征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徵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九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五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給予記過處分,3年內不得評為先進;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後3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葯費自理。
第五十二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有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經申請被批准允許再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獨生子女保健費等各項待遇,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追回其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的所有物質獎勵,並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000元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五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准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計劃生育手術、病殘兒鑒定、手術並發症鑒定,使用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葯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陸』 遼寧省的計劃生育獎勵政策都有哪些規定,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 的城鎮戶口居民有何獎勵規定

以下是《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獎勵與社會保障的規定,我只摘抄了關於獨生子女獎勵的部分!供你參考!!! 第三十二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當地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子女入學、就醫、入托、招工、參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四)年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有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支付50%,僅一方有工作單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額支付; (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和農村村民,由當地財政支付。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發放,已領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第三十五條 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發生意外而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本人標准工資的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 (二)屬於企業職工的,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三)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不屬於本款第 (一)項、第 (二)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當地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00元補助費; (四)農村村民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每年發給一定數量的生活費,符合國家規定的五保戶條件的,依法享受五保戶待遇。

『柒』 請檢索檔案「安徽省委宣傳部關於安徽大學、安徽師范大學、中國科技大學、省社

盡說我檔案安徽省委員宣傳部關於安徽大學,安徽師范大學,中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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