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幫子女保管錢,子女有權要回么
應該有,這是個原則性的問題,即使是親人之間也應該分清楚
2. 婚後父母讓子女代為保管存款需要什麼證明
按照中國的舊俗只要是父母的名字即可,大概是不需要什麼證明的(當然只限於子女都孝順而專且屬明事理、不貪財)。但是我個人認為為了防患於未然,避免今後出現什麼不必要的麻煩,還是事先做個公證之類的好。最起碼也要讓父母寫個委託書,然後子女為父母立個賬本,一筆筆的收入、支出記個清楚(似乎為父母保管存款的子女就是父母聘用的會計吶),還可以適時的向家裡的相關人員報報帳。
目前我國已進入老齡社會,由於生理的原因,有許多人在年老後會患小腦萎縮症或老年痴呆症,而且此病症目前是沒有什麼有效的治療辦法的。這個階段的老人有時常常會對「錢」情有獨鍾,這時作為直接照顧老人的子女經常會苦惱的攤上所謂「賊」的身份(這點凡是家裡有高齡的老人的人都可以理解),為了避免不明真相的人的誤會以及自己心裡的「傷痛」,還是有個賬本的好。
3. 關於孩子賺的錢,父母有權利強行保管嗎
夫妻倆掙錢,為了家裡有點錢,比如說存錢吧,有別的用處,請問孩子掙的錢夫妻倆沒有權利拿孩子的錢吧
4. 子女替父母保管的錢不願還,父母單方起訴子女可以嗎
父母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主張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地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 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第五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義務。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5. 子女有權把替父母保管的錢改成自己的明字嗎
無權改成自己的名字。父母的錢是父母的,子女只是替父母保管,所有權和支配權歸父母所有。在父母不知道或未經父母同意就改成自己的名字,是屬於侵權行為,是違法的。
6. 父母年紀大了,需要把自己的存款交給兒女保管嗎
每個人都免不了衰老,隨著年紀越來越大,很多人都有一個共同的疑惑,該不該把家裡的存款告訴兒女呢?有的人認為應該告訴,畢竟兒女都是一家人,不應該這么見外。而且萬一自己有不測的話,好歹還能讓孩子們知道有存款這回事。
李大姐的一個朋友曾有50萬的存款,她告訴了自己的兒子這筆錢的存在,後來兒子做生意急需用錢,朋友就把這筆錢全都給了他。然而沒到兩個月朋友就病倒了,她的兒子立馬把她送到了養老院,後來再也沒有去看過她。她非常後悔自己當初的決定,如果時光能夠倒退,她一定不會告訴兒子自己有多少錢,更不會把錢給兒子。
年齡大了身體就不像年輕時那樣硬,如果身體不適需要治療,用錢起來更方便;如果年齡己經到七八十歲了,行動不便身體不好,自己出行也是問題,自己去用錢己經成為了奢望,看病等等問題都要兒女去幫你做;
這個時候再把錢交給兒女也不遲,要交給兒女,首先就要看看哪個孩子孝順,更靠譜就把錢交給哪個孩子;如果兩個孩子都不錯就平均分給他們,就當一個甩手掌的櫃,醫養天年。
7. 父母的錢指定給子女,由他人代保管,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算!婚姻期間的收入都算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財產也算收入
8. 父母無能力保管自己的養老錢委託子女保管需要哪些程序
去辦理公證,證明錢是老人的,是委託子女代為保管的,這樣就可以避免錢財被侵佔或者被誤認為是子女的財產
9. 孩子長輩給的錢、該卜該由父母「保管」
看個人!!!父母保管是害怕你掉了或者亂花掉!!!自己保管就得自我有認知!!知道該用和不該用得!!不要弄掉了
10. 父母年紀大了,卻不肯把錢交給子女保管,經常把錢藏沒了
告訴父母把錢給你們保管,一元也不花父母的。晚輩經常讓父母看看這些錢,你們沒有動過,在父母用錢時,及時給父母送過去。這樣父母就會放心的讓孩子們替保管了。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