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獨生子女政策的政策來歷
在1980年,新華社公布了宋健等人作出的對中國人口發展進程的百年預報:如果中國按當時的生育水平延續下去,那麼2000年中國人口要過14億,2050年中國人口達到40億。如果今後平均每位婦女生兩個孩子,那麼到2050年中國人口達到20億後,才能停止增長。這一消息發布後,引起很大震動,一些人甚至產生了恐慌心理。當時王震親自接見宋鍵,著急地問如何把中國人口降成3或4億。同時一度有人主張「中國人口應立即宜取負數發展」,建議採取一切措施,盡快進入人口的負增長;要實行鼓勵自願不育戶和獨身者的政策,每隔5年開展一個「無嬰年」,等等。由於主管者患有「人口恐怖症」,「一胎化」的出台在缺乏專家嚴密論證的情況下,迅速出台。1980年9月召開的五屆中國人大第三次會議上確立了20世紀末將中國人口控制在12億以內的奮斗目標,而這樣的奮斗目標又是同人均一千美元的追求相聯系的。中國當時認為:人口每增加一點,都是對「四個現代化」的沖擊,以致於得出結論:「唯一的出路就是少生」。定下了這樣一個「宏偉目標」之後,中國的人口政策在1980年驟然收緊,即從「晚、稀、少」迅速轉變為「一胎化」。其標志是1980年9月發表的《中共中央關於控制中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其主要內容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公開信》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但後來全部成了強制。為盡快達成人口負增長,甚至各級官員規定了指標,80年代山東有個縣的指標完成不好,省常委專門派人坐鎮該縣,將該縣當年的胎全部打掉。
B. 一孩政策的由來和未來
一孩政策就不一定是一個孩子,而是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以下文字抄維基的:
『計劃生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行政手段控制公民生育,對中國人口實行計劃管理的人口控制政策。
據政府官方說法,計劃生育的目的是「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計劃生育的歷史
1798年英國牧師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發表《人口學原理》。認為只有自然原因、災難、道德限制和罪惡才能限制人口過度增長。具體請看人口控制。
1950年代馬寅初首先提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人口控制(非計劃生育)。但當時人口控制並未真正實行,中國家庭生育未受政府影響。
1970年代末中國人口急劇增長,因人口壓力巨大,政府最終設立國家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計生委),計劃生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策,此後計劃生育逐步強化實施。
1977年8月12~18日 中共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到本世紀末,必須力爭把我國的人口控制在十二億以內。」
2000年代初許多地區(特別是經濟發達城市)政策調整,1980年代的第一批獨生子女已達適婚年齡,計劃生育有一定放鬆,如獨生子女夫妻允許生2胎。
2005年中國大陸媒體出現有關富人超生造成窮人不平等地位的討論。隨後政府立法,根據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者的家庭收入決定具體罰款額。
各地計生委負責具體執行本地計劃生育政策,通常:
大部分地區農村家庭擁有生育2胎的權利。少數民族家庭多半可生育2胎,部分地區可生育3胎,視各地法規不同。城市漢族只允許生育1胎。雙胞胎、多胞胎已達規定計劃生育數的不得再生育。
具體來說,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四川等省,實行的是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的政策。海南、雲南、青海、寧夏、新疆等省,實行的是農村普遍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西藏地區沒有生育孩子數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農村實行的政策規定,第一個生的是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孩子。在城市,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還有六個省規定,在農村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
在計劃生育政策早期,政府提供「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並發放象徵性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來鼓勵家庭遵守計劃生育政策:政府宣稱的獨生子女家庭所享受優惠。
計劃生育屬於強制執行。通常懷孕早期,或者說流產可行時,計生委將讓非計劃懷孕者流產。發現在胎兒已經出生後,計生委將依法對該家庭處以大額罰款。現在,此罰款的金額參照該家庭的年收入,為此金額的數倍。例如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1990)規定超生第一胎將「對夫妻雙方按其孩子出生前兩年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處以罰款」。』
所以事實來說,中國就不一定是只許家庭生一個孩子,而是許多地區都可以生兩個,而城市才是只能生一個的。不過中國人傳統,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城鎮居民如果經濟能力高的話,一樣可以超生,只要俾得起罰款及超生兒的教育經費就可以了。所以實際受一孩影響的,就只有貧戶,就算有能力生兩個,都沒有能力養啦,貧戶就可能連一個也生不起。馬克主義下仍是政策分貧富,雙重標准,就明證天下烏鴉原來一樣的黑啦!
中國的計劃生育影響及未來發展,好的發展是人口不會過余,引起社會及經濟負擔不來,對於中國整體經濟發展,就有好的成效。君不見中國歷史,當承平一段時間後,人口暴增,就會出現飢荒及戰亂,生靈塗炭。不過這情況因為計劃生育而可望不會發生。不過壞的影響,就是家庭只能生一孩,重男輕女的觀念下,就只會造成男多女少,未來兩性失衡,男性娶妻不易,就只有同性戀了。同樣,家庭為求男嬰,就會不息一齊,可能會殺害女嬰,以求可以繼續生育,這種種社會問題,將於日後的日子浮現,中國的社會問題就多著啦!而最大影響的是,一孩之下,孩子獨立性不大,反而自我為中心,缺乏與人相處技巧,日後的民族性,就令人擔心。
C. 中國是從哪一年開始推行獨生子女政策的
您好!中國是從1979年開始推行獨生子女政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於1978年年12月29日頒布,並於1979年9月1日起施行。謝謝閱讀!
D. 中國獨生子女政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第二十七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有具體實施措施。
E. 獨生子女從哪年開始實施
1979年,中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
對於多生,各省各地的處理辦法都不盡相同。
對於與外國人結婚的生育政策,國家和各省都有相關規定,如
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1)在中國內地定居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的生育政策;
(2)在執行中國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與大陸公民結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的,補辦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後,免予處理。
F. 獨生子女政策的介紹
在所有的計劃生育家庭中,獨生子女家庭是風險最大的家庭。一旦遭遇非常版事件導致孩子夭折或者嚴重的權傷病殘,風險家庭就轉化為殘破家庭和困難家庭,如果沒有外界的支持和幫助就很難擺脫困境。它們的存在時刻提醒著計劃生育家庭的社會保障和人道關懷問題。中國的生育政策不是「一胎」政策。在城市,男女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在農村,多數省規定,生了一個女孩的可以再生一個;雲南、青海、寧夏、新疆、海南等省(區)規定農民可以生育兩個孩子;西藏農牧民沒有生育數量的限制。因此,黨中央已明確指出,「十一五」時期必須穩定現行的生育政策。
G. 獨生子女政策從何時起實施的
1979年,抄中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襲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
對於多生,各省各地的處理辦法都不盡相同。
對於與外國人結婚的生育政策,國家和各省都有相關規定,如
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1)在中國內地定居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的生育政策;
(2)在執行中國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與大陸公民結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的,補辦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後,免予處理。
H. 中國的獨生子女政策是那一年開始實施的
1979年,中國開始實行獨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萬孩子領取了獨生子女證。
對於多回生,各省各地答的處理辦法都不盡相同。
對於與外國人結婚的生育政策,國家和各省都有相關規定,如
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結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規定的?
(1)在中國內地定居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的生育政策;
(2)在執行中國內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與大陸公民結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與內地居民結婚後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不計算該子女數。
(3)大陸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居民結婚後,符合規定生育條件,但未辦理有關生育手續的,補辦生育手續後免予處理。未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補辦結婚登記後,免予處理。
I. 關於中國獨生子女政策
我不知道你在什麼地方,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相關規定,你查查看。 比喻在新疆的,《新疆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一對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歲以內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核實(沒有單位的和農村居民,經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十八周歲止; (二)女職工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休假外,經所在單位批准,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十八周歲之前的醫葯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 (四)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 (六)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第一胎生育雙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第四十三條 對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優待政策,有關當事人可以向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舉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督促落實,並對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