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獎勵費3000元父母雙方都有嗎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獎勵,父母雙方是一樣的,我知道的如果事業編,每個月工資增加5%,另一方是工人的,退休後一次性獎勵3000元。
B.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證有哪些政策
獨生子女證國家的政策都以經下發各個城市地方了,南方的政策都執行了,每個月都發獨生子女費的補貼,可是黑龍江不執行到現在都沒有什麼說法。
C.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有優惠政策嗎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有優惠政策。這在該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就已經明確 。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該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同時,該條例還明確委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D. 黑龍江對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政策
二我們夫妻雙方退休後都沒一次性領取補住那3OOO千元錢問應該到那裡去領
E. 黑龍江省獨生子女每個月補貼費多少
第四十八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
(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
第四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一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
(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
F. 黑龍江獨生子女每年給多少錢
又一個比總理忙的 天天關心各地民生
G. 黑龍江省城鎮獨生子女補助金只給到十八歲嗎 這個政策具體講一下
關於《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取獨生子女費問題(2008-10-23 20:30:37) 標簽:黑龍江省 計劃生育回 獨生子女費 職工 農村人口 哈爾答濱市 計生委 電話 育兒 分類:娛樂影視根據《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顧之規定處理;(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哈爾濱市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H. 黑龍江省農村獨生子女有什麼待遇
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享有以下優惠待遇和獎勵:
①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50%。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區市財政予以適當補貼;
②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准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③獨生子女的醫葯費、就讀普通中小學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④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
(2)符合生育第2個子女條件,有生育能力,自願不再生育,且已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由夫妻雙方單位分別發給不低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所需經費,機關、事業組織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從公益金中列支;城鎮無業人員和農民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區市人民政府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兌現。
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並獲得有關獎勵後,又要求生育第2個子女的,追回其已獲得的獎勵;再次申請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按第一次辦理放棄生育第2個子女的獎勵標准,兌現獎勵。
(3)市、區(市)人民政府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政府支持和農民自願的原則,制定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辦法。有條件的鎮(街道辦事處)和村莊,可以分別為獨生子女父母和獨生子女辦理養老保險與大病保險;開展社會養老保險的村莊,集體補助的部分,對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應高於其他投保對象5%以上。
獨生子女父母年老後,優先入住養老服務機構,可以在價格上給予優惠。
其他我真的不知道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維護吧?
只能祝你成功了。
I. 黑龍江省企業職工退休時領取獨生子女補償金的規定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文件附參考資料內)
第四十三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
(一)國家機關和未實行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年齡退休後,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各加發退休費標准5%的退休金;
(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職工,在本《條例》實施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退休時按本人工資總額的3%分別增加養老金(或退休費);在本《條例》實施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分別由所在單位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1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
父母補充養老保險;
(三)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民夫妻,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第四十四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夫妻雙方為城鎮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工作單位、無經濟收入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城鎮夫妻雙方均無經濟收入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承擔;
(四)個體工商業者,由當地個體勞動者協會承擔;
(五)離開原工作單位但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的由原單位承擔;
(六)農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J. 黑龍江公務員每年獨生子女費多少
第四十八條 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不低於十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二)在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優先照顧;(三)農村安排宅基地優先照顧。第四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條件而自願不生育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經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者給予相應待遇。第五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以下優待:(一)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各加發退休費標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二)企業和實行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三千元的一次性補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單位在領證時為其一次性辦理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額的獨生子女父母補充養老保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五千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農村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於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付:(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三)城鎮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項和第(三)項之規定處理;(五)農村居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資金,按現行經費開支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