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父母都健在的情況下,能否把房產給子女繼承過戶
不可以,繼承必須是你父母去世才可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目前你只能走兩種途徑辦理過戶:
一、贈予
贈予的話,需要繳納雙倍契稅,需要進行公證.同時繳印花稅。
二、買賣
買賣則只要繳納正常契稅,印花稅及其他稅費。
(1)父母健在把住房繼承給子女擴展閱讀:
准備資料
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參考資來源:網路-房產過戶
『貳』 母親去世,父親健在要把房子過戶給孫子,子女有繼承權嗎
如果該房產屬於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則母親去世後,房產中母親所有的份額應當由母親的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父親無權將房產過戶給孫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父母健在在子女不知情況下,將房子直接過戶給孫子,那麼子女有享受繼承權嗎
1、子女對父來母的有繼源承權,但是該房子是孫子的個人財產,不在遺產的范疇內。父母健在在子女不知情況下,將房子直接過戶給孫子,所有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該行為合法有效。
2、《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肆』 父親健在把房子過戶給孫子,子女有繼承權嗎
祖父將房產過戶給孫子,是一種贈與行為。贈與的財產轉移之後,財產的所有權也就發生了改變。祖父的子女將不再擁有源自祖父的第一繼承權。
孫子的父母等直系親屬將擁有源自孫子的第一繼承權。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伍』 父母健在房產怎麼過戶
可以辦理贈與手續也可以辦理交易手續
可以先查一下房產證是否已經滿五年
滿五年辦理交易手續費用比較少
沒有滿五年辦理贈予手續費用比較少
希望宅邦在線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陸』 父母健在的時候,在未告知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將房產公證給予某一子女,父母去世後其他子女被告知
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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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情況可能有兩種:
第一、父母健在,將房屋贈與給某一子女,將贈與協議公證,然後根據贈與協議去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此時,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到子女名下,屬於該子女所有,以後不發生繼承;
第二、父母健在,立下遺囑,將該房屋完全由某子女繼承,然後將遺囑公證,這個時候房屋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動,還是父母的,等父母去世後,才能開始繼承,因為有公證遺囑,根據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按照遺囑繼承,該房屋由該子女全部繼承,其他子女無此房屋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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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祝你順利!
『柒』 父母健在,房產繼承給兒子,需要女兒簽字嗎
父母健在是不能將房產繼承給兒子的;要想將房產給兒子,只有用贈與房產方版式才能過戶到兒子名下權。。。
如果是用房產贈與,需要寫一份房產贈與書,再去公證一下,獲得公證書,這是可以不需要女兒簽字的。
因為房產權人是有有自已的自主權的,有權將房產贈與給任何子女、個人,國家、學校,貧困山區,親戚、朋友的,任何人是不能強拍干涉的。
但如果要用遺屬繼承的話,就需要房產權人去世後才能過戶了。如果沒有遺囑說明,就是屬法定繼承,其女兒就有繼承權了,是屬還將分房產。
『捌』 父母還健在時。子女能繼承他們的財產嗎
根據來《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自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這就說明繼承發生必須要有一個死亡事實的發生,父母健在,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
在這里父母死亡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父母自然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生理死亡,這時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二是父母被宣告死亡,也就是父母由於失蹤達一定期間,人民法院判決宣告父母死亡,這時就以法院判決中確定的父母死亡的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父母還健在的子女雖不能繼承他們的財產,但是卻可通過其他方式得到財產,例如父母健在時可通過贈送行為把財產贈給子女,也可通過合同方式把財產出賣給子女,也可以把自己的財產出賣、租賃、贈與給他人或集體、國家。這些行為都是父母合法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其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因為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法律上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健在的父母,也可以用遺囑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只要符合《繼承法》的規定,他的遺囑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個人或單位都無權進行干涉或阻撓。子女強行繼承健在父母遺產的行為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玖』 健在的父母財產 子女如何繼承
父母健在,那麼父母名下的財產應當屬於父母所有,除非父母同意把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所以在父母健在的情況下,不發生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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