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後父母如果給其子女贈予房產該怎麼做
1、可以簽訂贈與協議,註明將房款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另一方無需簽訂即可;
2、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如登記在雙方名下,需要夫妻之前簽訂協議,否則將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則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
㈡ 婚後一方父母給子女全款買車怎麼避免成為夫妻共同財產贈予流程詳細點、謝謝
只要父母與其子女簽訂贈與合同,明確約定該車只贈與其子女一人,就可以了。這種情況下,車輛屬於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項的規定,只要在贈與合同中確定只贈與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該贈與財產就是受贈與人的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母與其子女應當簽訂贈與合同,並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該車輛只贈與其子女一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然,接受贈與的夫或妻的另一方應當在贈與合同中簽名,其簽名的身份可以是證明人,讓其簽名的目的就是證明其知悉該贈與的全部內容,以防止以後可能產生的不必要的爭議。
(2)父母一方出資贈予婚後子女擴展閱讀:
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㈢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這樣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如果父母想贈予一方如何證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內出資人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你的情形,婚後一方父母買房登記在其子女名下的,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所以不需要任何證明,法律上認可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予。
㈣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新婚姻法: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 一款;「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四、一方婚後以個人婚前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五、《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上所述,本案中,不動產屬於出資人子女所有,婚後以個人勞動收入還貸的,認定為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㈤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5)父母一方出資贈予婚後子女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㈥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怎麼證明這首付只贈予出資方子女
《婚姻法》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父母一方出資贈予婚後子女擴展閱讀: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採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准。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㈦ 婚後怎麼證明房產是父母一方子女出資贈與要法律認可的
其父母有明確贈與個人的表示,且在辦理房產登記時僅寫一個人的姓名。建議保留相關出資證明。為保險起見可以以贈與協議的形式辦理公證。
㈧ 婚後一方父母贈予自己兒女單方房屋時手續怎樣辦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