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子女年齡大了失去勞動能力是否可以免除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嗎
養子女年齡大了失去勞動能力,不可以免除贍養養父母的義務。回
贍養養父母,是養子答女的義務,不因養子女失去勞動能力而免除,養子女因失去勞動能力而無力贍養養父母,可以申請社會救濟和其他方式,但是其依然有義務贍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㈡ 請解釋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說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收養登記完成後自然消除。在收養關系成立後,養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間只是有血緣上的關系,不再有法律上的關系,也就是說生父母無需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養子女也不需要對生父母盡贍養義務。但養子女需要對養父母盡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間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2)養大子女送父母離去擴展閱讀
收養依據
收養的法律依據有很多,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規定中國收養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國於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頒布了建國以來的第一部收養法,該法於1992年4月1日起實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收養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實行。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有關收養的規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民族自治地方對收養法的變通或補充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關收養內容的司法解釋、意見,以及中國締結或參加的有關收養問題的國際條約等,都完善了中國的收養制度,規范了公民的收養行為,都是收養的法律依據。
㈢ 子女將父母送到養老院,這是一種不孝的行為
每個人在家庭生活的處理上面都有自己的看法俗話說“家家有本難念的經”隨著社會競爭壓力的增大每個子女們也都面臨著挑戰,生活工作中也都是忙忙碌碌沒有時間照顧自己的父母所以就會選擇將父母送進養老院,但是我並不覺得將父母送進養老院,就是一種不孝的行為。 感謝各位的閱讀,此篇文章僅表達小編個人的看法,希望能夠給您帶來幫助,希望您能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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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把父母送進養老院的兒女,是不孝順嗎
在現在這個社會,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就是自己的兒女將自己送進養老院,不管自己的兒子多麼的富有,還是貧窮都會將自己家的老人送進養老院,有的卻是對老人好,但是有的確實是不孝順,而且現在的醫療水平也高,老人們大多歲數也特別高,給他們養老就成了一個頭疼的問題。
然後她們就會讓自己的老公把家裡的老人送到養老院,這就會讓這些女人每天就知道瀟灑,而且如果自己的老公不送,就會跟他們離婚,因為這樣的男人都好色,所以就會將老人送進去,這就是不孝順的。
㈤ 如果你的父母把你養大,只是為了讓你賺錢養活他們為他們養老,卻不愛你,那麼你會因為傷心而離開他們嗎
如果只是來為了養老 我覺得源我們還是要盡孝。盡管不愛我們我們會失落,但主要問題的,父母是不是單純想讓我們幫他養老,只要不存在身體和心理上的虐待,言語侮辱,正常地提供給我們成長需要的金錢,我們都不應該忘記他們是我們的父母。養育之恩不一定和愛有關,只要他們確實為我們成長付出了東西,那就值得感謝
㈥ 從小抱養大的孩子,和父母斷絕關系後,父母老了還有贍養義務沒
你的父母指的是生父母嗎?
我國對於贍養義務的界定,主要是要看是誰把孩子養大的,誰對孩子盡到撫養責任。
要是那種很小就給別人養了的孩子,長大後當然不用贍養從未養過他的生父母。
㈦ 子女把不能生活自理的父母送去養老院,是子女的大不孝么
不是子女的不孝,因為把不能自理的父母送進養老院,可以讓父母得到專業的照顧,對父母來說是一件好事。
㈧ 被父母送給別人撫養那麼等孩子長大後是否還需要贍養生
(一)根據你院所報情況,侯國文等兄弟三人在其父侯志修死後與繼母趙淑珍商定,每專月由他們屬三人供給趙淑珍生活費,但家中財物趙不能變賣。後因趙淑珍變賣財物發生爭執,侯國文等停付生活費。趙淑珍訴於法院要求侯國文等負責贍養。我們認為,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此案時,可再做侯國文等與趙淑珍的思想工作,促使雙方本著團結互助的原則,按雙方原協議的精神協商解決。這樣處理,既有利於照顧趙淑珍的生活困難,又便於將來解決侯國文等因繼承侯志修和趙淑珍的房屋可能發生的糾葛。
(二)此案,如按原協議調解無效,必須由法院判決時,我們同意你院津高法〔1979〕第34號關於趙淑珍訴侯國文等三人贍養案的處理意見。我們認為,侯國文等雖稱趙淑珍為繼母,但趙對侯國文等並未盡撫養義務,因而,雙方在法律上不存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法庭不宜用判決方式強令侯國文等對趙淑珍履行贍養義務。趙淑珍本人有親生子女,她的生活應由其親生子女侯國紅等負責贍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