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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給子女婚前買房需要贈與合同么

發布時間:2020-12-22 14:11:02

A. 如果婚前父母贈與的房產,但婚後才過戶,是個人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版,歸夫妻共同所有。」權在孩子結婚前後,父母贈與孩子婚房是常有的事,尤其是贈與手續是在孩子婚後到位的,一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父母在贈與孩子房產時簽有贈與合同,且贈與合同中明確只給孩子一個人的,按《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亦即個人財產。

B. 父母全額給自己的房子。婚後補寫贈與協議可以么

如果你是在婚前來,你的父母自全額購買了一套住房且寫上了你的名字,也就證明了該房產的產權是屬於你的,這本身就是你父母在你婚前對你的贈與,在你婚後寫不寫協議,那有什麼問題。恰恰相反,如果在你結婚後你父母想要明確將該房屋產權贈與給你們夫妻二人,才需要補寫你們夫妻二人的贈與協議。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C. 婚前由男方父母出錢全款買房並取得產權證,但寫的是女方自己的名字,如果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根據《合同法》贈與的規定,該房屋是婚前男方父母對女方的一種贈與行為。因為房屋購買並取得產權證實在締結婚姻關系之前,產權證明上寫得是女方自己的名字,所以,可以認為這是婚前男方父母對女方的財產贈予行為,也就是說房產就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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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案例:

婚房是雙方大人買的,結婚後,在一次激烈的爭吵後,為了哄老婆開心,老公說,要麼房子就登記到一個人名下好了。

之後,老公和老婆還正兒八經辦了過戶手續,房子歸到老婆一人名下。兩年後,妻子起訴離婚,丈夫面臨人財兩空……

這是杭州建德市人民法院剛剛調解好的一起離婚糾紛。

不少人看了以後,都納了悶:說好的婚後共同財產,怎麼就變成個人財產了,還得花這么多精力才能解決。

事出何因?又當何解?

兩家合資買的婚房

吵了一架後丈夫說房子歸你獨有

這是一對年輕的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結婚。

當時結婚的婚房是雙方大人買的,男方大人出了70萬,一輩子的積蓄傾囊而出。女方大人出資10萬元。

80萬元在建德市區買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父母們把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倆口名下,系他們夫妻共同所有。

大概是因為年紀太輕,小倆口婚後感情並不好,常常吵鬧。

2015年12月,兩人又吵了起來,女方一氣之下說,離婚算的。

男方一想,這鬧得也太大了吧。為了挽回婚姻,讓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說,要麼房屋歸你獨有。

兩人感情並沒有好轉還是離婚了

房子到底歸誰

「房屋歸女方獨有」,兩人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並在未通知父母的情況下去房屋管理部門辦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也就是說,房子從兩人共有變成了老婆一人獨有。

但是,雙方的感情並沒有因此而好轉。

2016年,女方到法院起訴離婚,但當時她已經有了身孕,法官認為雙方有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彌合的可能性,駁回了女方起訴。

今年6月,女方再次來到法院,還是為了和丈夫離婚,離婚的態度十分堅決。女方說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漸淡漠,所以請求法院判令離婚並且孩子由自己撫養。他們的孩子還未滿周歲,尚在哺乳期。

男方不同意離婚,說自己沒有不良嗜好,兩人間也沒有什麼實質性的矛盾。

承辦法官深入了解後,發現房子是雙方最大的梗。

而男方大人一聽說,他們出資70萬的房子現在歸了女方一人所有,女方還提出了離婚,痛心疾首,「人財兩空,人財兩空吶」。

幾經周折

男方給女方45萬元拿到房子

根據《婚姻法》第19條之規定,本案中雙方作出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屬女方一人所有,系雙方自願,也無證據表明附加條件,應為合法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執意要離婚,房子也不納入談判,男人確實有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

好在女人也是善良的人。她說,只要男方同意離婚,房子可以再談的。

本著調解協商解決家事案件的工作原則,考慮雙方家庭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先後組織了4次調解,最終雙方自願離婚。

孩子由女方撫養,房屋歸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在三個月內給女方房屋款45萬元,款項付清後辦理過戶手續,若違約,違約方再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建德的房子在這數年裡漲幅並不大,2014年80萬買進的,現在市場價格大約在100萬元左右,考慮到當初男方大人出資多,也考慮到小倆口婚後有了重新協議,所以最後調解的基礎基本上還是房子一人一半。

兩個吵吵鬧鬧的冤家終於平和地分開了。

漲知識+

不是說婚姻期間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什麼情況下會算個人所有

這則新聞讓編輯部里也炸開了鍋。不是說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管老公老婆,誰賺的多,不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則新聞里男方把房產劃歸到女方名下,當時女方還是他老婆,難道這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了。

這就牽涉到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姻財產分割這兩個法律問題。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浙江乾衡律師事務所主任柯直說,哪怕婚姻關系內,也可以有個人獨有的財產。

就像本案例。雙方大人出資買房是在小夫妻結婚登記之後,又登記在小兩口名下,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有。

如果雙方大人出資是在小倆口登記之前,那麼又另當別論了,即便,房產證是做在小倆口名下,也就是說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們倆擁有的房產份額也是不一樣的,根據各自大人出資份額來。比如像本案,男方大人出資70萬,女方大人出資10萬,那麼兩人如果要離婚,各自所有的份額,男方是7∕8,女方是1∕8。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問題回到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怎麼再分割財產。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說,房子歸你獨有。其實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擁有的這套房產的1∕2份額「贈與」女方。

贈與合同是實踐性,而非承諾性的。不是口頭說說,或者夫妻兩個自己寫個協議就能有效的。必須通過「房產過戶」或者「婚內財產約定公證」這兩種法定手續才能正式「生效」。這對小夫妻直接辦了過戶,那麼盡管當時他們仍舊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獨有了。一旦離婚,房產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小編還要更進一步,那麼存款呢?也能贈與嗎?

答案是肯定的,比如夫妻約定好了,家裡所有存款中的100萬歸女方一人所有,那麼該約定經過公證,還要再履行一道程序,就是錢從男人的賬戶劃歸到女方賬戶。那麼這個時候,在女方賬戶里比如有好幾百萬,但是其中100萬有過約定的,就屬於女方個人財產了。贈與完成。

婚姻不是兒戲

房屋加減名字、房屋產權約定

都需要謹慎再謹慎!

D. 婚前女方要求寫房產贈予協議有用么

我是男方,我家的房子是拆遷安置房,現在戶主是我爸媽。現在我結婚女方父母要求我父母把版這房子贈予我和我女友權兩人名下,但是現在由於還沒房產證,只寫一張有我爸爸簽名的贈予協議給女方。我父母思想沒有想的那麼開朗,認為她家啥都沒出來要房子,所以很不願意這樣做,就故意把協議寫的很苛刻,但是女方父母竟然還同意了。我父母就疑惑了,不太懂法律,所以問問各位這張協議有什麼疏露之處么?有法律效力么?如果哪天婚姻破裂了,這張協議能起到什麼效果??這張協議大概意思是這樣寫的:因我結婚,我爸媽本著幸福婚姻生活為前提現將此房屋贈予我和女友各百分之五十的房產權。但必須遵守下列條款,如不遵守,此協議自動作廢無效:一、我和女友必須贍養我父母到終老。二、我和女友婚姻以後如果以感情不合為由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將失去房產所有權。三、我和女友婚姻如果因誰過錯導致離婚,誰將失去房產所有權。四、此房屋不得轉讓和變賣。五、此房屋除我和女友和我們的子女,其他人不得繼承此房屋。六、此協議在我和女友結婚後生效~

E.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5)父母給子女婚前買房需要贈與合同么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F. 簽「 房產贈與協議」 還是「婚前財產協議」

答復如下:

——如你所述,按揭中的房產是無法辦理共有權登記的,也就是無法加你的名字上去,但是也並非絕對沒有辦法,例如簽訂協議並辦理律師見證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所以「房產協議」不僅有必要,而且還可以舉一反三,更好地實現你的夙願!

——只要你們雙方協商一致,對於8萬元重做購房資金,法律尊重你們之間的契約自由,所以你們果真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或者類似文件的時候,完全是可以作為你的出資的,在過戶加明之前,你只能靠協議擁有對房產的財產權,當然你最終實現對產權的擁有、共有,還是需要等到房產共有權登記的完成,也就是要等還貸、塗銷抵押、贖回房產證、歸檔——產權清晰無抵押之後才可以。

——未雨綢繆,由於有合法的協議具體約定,你可以分到房產!

——1、房產協議:很籠統,不建議簽署。
2、婚前房產協議:太單一,之解決房產問題,不建議簽署。
3、房產贈與協議:受到合同法的規制,例如:「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盡量不簽署這個協議。
4、婚前財產協議:如果你們能夠達成一致,簽署婚前財產協議最理想。

G. 婚前買房(父母名下)婚後想過戶給其子女,如遇離婚房產是否屬於其子女個人財產是否需簽贈予合同

現在房產所來有人是父母,將自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如果子女辦成夫妻二人產權證雙方共有,那麼離婚時配偶可以主張自己名下的房產權利,如果辦理產權證時配偶放棄產權,則房產屬於子女個人所有,離婚時該房產與配偶無關。

H. 婚前贈與房產,結婚不成房產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您好。
一般而言,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即具有版救災、扶貧等社會權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在婚前房產贈與糾紛案件中,往往也會出現協議經過公證的現象。但並非公證後的婚前房產贈與協議都生效。因為,婚前房產的贈與通常是附有某些條件的。比如,為了雙方能結婚一起生活,等等。如果出現男女一方在婚前贈與了房產給另一方,並辦理了公證,而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那麼,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該公證的協議附有登記結婚等條件,則婚前的房產贈與協議可以認定為沒有生效而無法實際履行;一方不得起訴要求對方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並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

I. 父親在婚前,把所有房屋贈送給兒子,寫了贈與合同,也有證明人簽字。

一、贈與合同的有效性不以產權是否登記來確定,贈與行為是有效的。
二、沒有進行產權登記變更的,贈與人可以通過相應的程序撤銷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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