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贍養老人的個人所得稅減免非獨生子女的可以指定一方扣除嗎
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攤扣除,但非獨生的,每個子女分攤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贍養老人的個稅扣除規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1)個人所得稅減免虛報獨生子女擴展閱讀
對於獨生子女家庭而言,父母離異後重新組建家庭的,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稅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准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對於多個孩子的家庭而言,如果兩個子女中的一個沒有贍養父母能力,也不能由餘下那名子女享受2000元的扣除標准。按照規定,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間分攤2000元/月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單獨享受全部扣除。
同時,雙胞胎也不可以按照獨生子女享受贍養老人扣除,雙方需要共同贍養父母,每個子女都不能獨自享受2000元的扣除額度。
而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如果非獨生子女納稅人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獨生子女贍養老人2000元/月的標准扣除。
B. 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怎麼填
《婚姻法》規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經去世,負有贍養義務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所以,從婚姻法可以看出,繼子女也是有贍養繼父母義務的。那麼你就不算是獨生子女。同樣的,對方也對你的母親有贍養義務,也不能算作是獨生子女。所以重組家庭中,有兩孩的就不算是獨生子女了。應當共同享受2000元的專項附加扣除,且個人不得超過1000元。
C. 獨生子女補貼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獨生子女補貼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版個人所得稅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D. 個人所得稅對獨生子女定義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葉霖兒表示,對於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後內重新組建容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如果納稅人對其親生父母、繼父母中的任何一人是唯一法定贍養人,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准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你不是你母親的唯一法定贍養人,因為你母親離異前育有一女,也就是你姐姐,她同樣有贍養你母親的義務。因此,你不能享受獨生子女扣除。
E. 獨生子女補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征稅。但這里所述的「獨生子女補貼」,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數額發放的標准之內的補貼。
F. 獨生子女補貼是否征個人所得稅
這要分兩種情況。
1、到了法定退休年齡的,所取的工資、薪金不用交個稅
2、如未到法定回退休年齡,根據有關答規定,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或提前離崗手續後,從元任職單位取得一次性收入的,應按從辦理退養到法定退休期間的月份進行平均,並於當月領取的工資薪金合並計算基數,在減除扣除數後對照相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進行計算。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一次性內部退養收入-1600)*稅率-速算扣除數
你的信息不完全,我只能說這么多,具體的你自己算吧,我想你說的應該是第二種情況。
回答希望滿意!
G. 請問:獨生子女的所得稅是否有減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H. 上述補貼、津貼到底是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免稅收入還是屬於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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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上述四條都是免稅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1、從根本上來說,免稅收入是國家優惠政策,對於某些該交稅的經營活動准予其不交稅,有可能是鼓勵此項經濟活動;而不征稅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稅的活動;
2、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
3、根據稅法的一些規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於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I. 獨生子女費需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內(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容二)規定:「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因此,支付給員工的獨生子女費,不屬於應征稅的工資、薪金,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J. 新個人所得稅對獨生子女定義問題
新個人所得稅對獨生子女定義,基本上沿用《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的相關規定(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同時從明確了獨生子女,必須是父母任何一方的唯一法定贍養人。
獨生子女,是指一對夫妻生育的唯一孩子。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具有同樣的身心發展規律。但兄弟姐妹關系會在兒童社會化過程中產生一定作用。獨生子女除了與父母之間的親子關系外,沒有兄弟姐妹這層關系,因此其社會化帶有自身的特點,但是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都能學會交朋友。獨生子女政策是為了響應國家號召,而實施的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的一項政策。
《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4修訂)》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項中的獨生子女按下列標准確定:
(1)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個存活的;
(2)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
(3)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
(4)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後,一方依法與該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與無子女的人再婚但沒有生育的。
再婚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原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子女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未再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未生育子女一方可享受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