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成年後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生父母離婚,若贍養其中一方是否代表自動恢復關系
1. 成年後與養父母解除關系後,不管生父母是否離婚,被送養的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是否恢復,均由該子女與親生父母協商確定,不是自行恢復。
2.被送養的子女解除與養父母的收養關系後,自主贍養已經離婚的生父或生母,視為子女與該生父或生母協商確定恢復了關系,但並不表示與生父或生母中另一方也自行恢復關系,是否要贍養離婚的生父或生母的另一方,由該子女自行與生母或生父中的另一方協商確定。
3. 此外,成年後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在養父母年老或遇到困難時仍有適當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4. 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關系法,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供參考:
(1)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2)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②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③ 養父母離婚後,不與養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還有撫養的義務嗎
現實問題來
任某(男)和袁某(女)自結婚多年,由於身體原因一直沒有小孩,後來通過合法途徑收養了小史,收養小史後,任某和袁某兩人在對小史的教育培養等問題上不斷產生爭執,其他方面的矛盾也越來越多,終於在一次大吵後兩人離了婚,小史跟著袁某生活。隨著小史的一天天長大,所需要的費用也越來越多,袁某要求任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任某以小史不是其親生且不隨他生活為由拒絕支付。那麼,任某對小史還有撫養的義務嗎?
律師解答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該條文確認了養子女與養父母在法律上的權利,在人身權利和社會生活中,應該與生父母子女一視同仁。
就本案來說,養子小史雖是與養母袁某共同生活,但養父任某應當履行法律上對生父規定的義務,負擔小史的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小史成年或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④ 養女在與養父母離婚後要與養父斷關系又想跟養父要撫養費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被收養人成年以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不得單方面解版除收養關權系,由於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也不能和收養人通過協商解除收養關系。因此,要想解除收養關系,需要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其次,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養父母離婚的,不影響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養子女沒有成年的,一方撫養養子女,另一方應該支付必要生活費。
《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⑤ 養父母離婚對養子女還有撫養義務嗎
胡智慧與陳初華原系夫妻關系。1986年6月,雙方共同收養了一名棄嬰,取名小娟,並一直在陳初華母親那裡生活,陳初華每月付給一定的撫養費。1989年6月,胡智慧與陳初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由陳初華撫養女兒。同年,陳初華與唐某結婚,小娟仍在陳母處生活,陳初華每月付40元生活費。1992年8月,陳初華不幸落水身亡。因胡智慧與唐某都不願承擔撫養費,小娟無生活來源,陳母便作為法定代理人於1993年5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胡智慧給付撫養費。
問題:法院會支持陳母的要求嗎?
答:被告胡智慧系原告小娟養父,有撫養原告的義務。胡智慧與陳初華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小娟是事實,在胡智慧與小娟之間形成的收養關系,不因胡智慧與陳初華離婚而解除。原告小娟的養母身亡後,小娟尚未成年,又無生活來源,要求養父給撫養費是合法的。唐某與陳初華結婚較短,且小娟一直未與唐某一起生活,又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女關系,因此,唐某對小娟並無撫養義務。據此,被告胡智慧應當承擔原告小娟的撫養費,至原告獨立生活為止。
在本案中,小娟是在胡智慧與陳初華夫妻存續期間共同收養的,我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也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育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據此,胡智慧認為與陳初華離婚後即解除與小娟之間的養父女關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同時,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小娟在養母去世後,無生活來源的情況下,起訴要求養父胡智慧承擔撫養義務,應予支持。而唐某與小娟之間並未形成撫育關系,依法不應承擔撫育義務。唐某與陳初華結婚,因姻親關系而與小娟存在繼父女關系。但是,唐某一直未與小娟共同生活,且與陳初華結婚時間較短,小娟並未受到唐某的撫養教育。雙方之間並未形成撫育關系,也就不適用《婚姻法》中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有關規定。因此,唐某不應承擔撫育小娟的義務。
⑥ 離婚可以解除收養關系嗎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系的方式方法有版哪些呢?收養關系的解除登記、權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第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第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⑦ 離婚後共同收養的孩子 養父母其中一方要求解除領養關系
這種情況確實很少見,操作難度很大,一般派出所和民政局不會予以辦理。可考回慮向民政局先提出答正式的書面申請,如答復不予辦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與養女解除關系。
由於此類案件實際操作中幾乎沒有先例,建議多跑跑試一下。
⑧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的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⑨ 辦理收養手續後 養子一直與生父母共同生活 從未與收養人生活過 收養關系可否解除且養父母離婚
應該可以,直接咨詢律師好些。他會幫你出主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