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獨生子女要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准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此限制。
要是對方沒有上述的重大過錯而且不同意離婚,那麼這個婚很難離成。
❷ 獨生女結婚後如果離婚,有哪些財產會被分割
不管是獨生子女還是非獨生子女,夫妻離婚的,分割的當然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與當事人夫妻雙方是否是獨生子女沒有關系。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的明確的婚前財產和屬於個人的財產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❸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怎麼發放依據是什麼
離婚後獨生子女費發放方式:
獨生子女費是國家對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人給予的生活上的補貼,孩子歸誰應該就由誰去領取。
夫妻雙方有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放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工作單位,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發放全部。單位聘用一個月以上的臨時工,有單位按月發放一半。
下崗未再就業職工由原單位發放。解除人事關系的職工,其獨生保健費由原單位發放到子女十四周歲止。勞動合同未到期的職工,單位提前解除關系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發放到合同期止。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或城鎮未從業.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單方領證的對象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持證人單位發放,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獨生子女費發放依據::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
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5、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育齡人員(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單方可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沒有結婚的公民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2、離婚或喪偶前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且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或喪偶後不再結婚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3、一方再婚前有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申領;
4、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只有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且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直接撫養子女方可以單方申領。
(3)獨生子女離婚財產分割擴展閱讀:
獨生子女的補助政策
妻雙方再生育一個子女以後不能在生育第二個,而子女在是十八周歲以內的時候,首先是夫妻二人申請經所在的單位或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核實,最後有女方的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和城鎮人民政府給家庭發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第一點:每個月的時候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十元錢的補助,只要在你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後開始領取一直到領取到你的子女十八歲的時候。
第二點:還享受產假的增加,在經單位的批准後,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三個月的產假,但是在享受這三個月的產假的時候,要減少三年的是、獨生子女獎勵費的發送。
第三點:獨生子女上幼兒園和十八歲之前的醫葯費,可以在相關的單位進行報銷。
第四點:獲得獨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歲的時候和男方在六十周歲的時候,兩個人要享受過不少於一次性獎勵的一千元整。
第五點:當前的養老制度已經推往農村,辦理養老保險的時候應該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先辦理。
參考資料:網路-獨生子女
❹ 離婚財產分配與獨生子女證有關系嗎
離婚財產分配與獨生子女證無關的,離婚財產分配是夫妻雙方的事,但要想分財產給子女,可以夫妻雙方協商。
❺ 獨生子女父母離異,父母過世後遺產如何分配
有遺囑按遺囑繼承,在沒有遺囑的情形下按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即:配偶,父母,子女。
❻ 請問夫妻離婚獨子和財產怎樣分配。
這個離婚的話就要看法官怎麼判?還要看離婚的原因是什麼,是誰出軌之類的。這個多少的話還是要看法官。
❼ 獨生子女&離婚
一個問題你和你父母交流的太少!他們也不懂得和你交流,失敗的父母!還有一個你要知道他們是長輩要尊重他們!不能看不起他們畢竟他們是父母,無人可代替的,離婚了對你一點好處都沒有.試著和他們多溝通下吧!
❽ 夫妻離婚後,獨生子女費單位如何發放
若之前獨生子女費是按照夫妻各自單位各分攤發放50%的話,那麼離婚後,雙方仍然各自在單內位上領取容.若當時核准時,是以其中一方的單位全部分攤發放的話(因為是屬於國家福利,財政撥款,為了手續上的重復,因此這種情況其實也很多),則需要在離婚後重新分割為各單位發放50%.不過幾塊錢的權益,我覺得似乎沒必要這么計較.別的不說,看孩子面上,即使以後漲到100,200,又如何呢?為了孩子,就把它給孩子撫養方吧.這個雙方可以自己協商解決,在離婚財產協議上寫明,即使要分得湯清水利,也可以在協議上寫,省得重新辦手續.
若離婚後,再婚,並因為再婚對象婚前無子女,而與再婚對象生育子女,則獨生子女費停發.假如無再婚現象,則獨生子女費發放到子女年滿18周歲後停發.
若雙方均無工作,則由所居住的鎮以上人民政府發放.發放條件和停發條件不變.
PS:你說的具體情況,男方的獨生子女費在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領取,女方仍在單位領取.如果之前就是由各自的單位獨立核發,則現在男方需向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提供離職、獨生子女證明等相關材料,辦一個轉移手續.具體情況,要向人事、民政或計生部門咨詢.
❾ 離婚了,還能領獨生子女費么
《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六條
依法結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並落實節育措施的育齡夫妻,保證不再生育,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女方所在地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每月發給五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給予相應待遇;
(二)單位分配住房、按規定購買住房或劃分宅基地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
(三)獨生子女入托(園)、入學、就醫、招工等方面,應優先照顧。
(四)農村在社會救濟、扶貧、生產資料供應、技術培訓等方面,應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
(五)獨生子女父母是職工的,按規定年齡退休後,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各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獨生子女死亡後沒有再生育的;可各加發百分之十的退休金。加發後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的基本工資。
獨生子女死亡後沒有再生育的農民夫妻,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第三十七條
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的夫妻,自願只要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一次性發給不低於三百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或給予相應待遇。
第三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下列規定支出:
(一)夫妻雙方為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為職工,另一方為城鎮無業居民的,由職工所在單位全部承擔;
(三)夫妻雙方均為城鎮無業居民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承擔;
(四)個體工商業者,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承擔;
(五)停薪留職人員,有接收單位的由接收單位承擔,無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承擔;
(六)農民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三十九條
提倡開展獨生子女家庭和雙方家庭養老保險以及有關計劃生育的其他種類的保險。
第四十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