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父母可以把財產都給一個人,而讓另外的子女只承擔贍養義務嗎遺囑中包括喪葬費嗎
問:父母可以把財產都給一個人,而讓另外的子女只承擔贍養義務嗎?遺囑中包括喪葬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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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保護老年人的權益,是由於我國的國情決定的:
1、每個國家都會根據本國的國情,制訂適合本國的法律,這與其他國家沒有可比性;
2、老年人雖然是成年人,但是因為年紀大的原因,沒有生活來源,需要子女進行贍養是合情合理的;
3、老人的兄弟有撫養的義務,但這是有前提的:只有由兄、姐扶養的弟、妹在其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才需要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二十三條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的弟、妹成年後,有負擔能力的,對年老無贍養人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七十四條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或者住房、財產等發生糾紛,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組織調解前款糾紛時,應當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糾紛;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2. 父母贈與其中一個子女房產,其他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屬於老人的合法財產,贈與人個人都是合法的,不影響贍養老人的義務。
3. 如果父母將財產指定給一個子女其他子女怎麼辦
父母有權立遺囑處分父母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4. 如果父母親把財產全給一個兒子不用其他子女贍養,簽協議有效嗎
如果父母在生前立下遺囑,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協議。
5. 父母把財產給其中一個子女其它子女還有義務服養嗎
父母處分財產的行為,並不影響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應當依法對父母進行贍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6. 父母把房產給了其中一個子女,其它子女有贍養義務嗎
同樣具有贍養義務的,只要是子女,如果出現了你說的這種情況,應該可以和所有子女一起商量,得房產的這個子女可以多承擔點
7. 老人遺囑將財產都給了一個子女,其他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遺產的繼承和贍養老人是兩個概念,你的描述不影響法定的贍養義務。
8. 父母財產贈與兒子其他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父母財產贈與兒子其他子女還有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