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本人出資為父母購置了房產,現已繼承,該怎樣交稅
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遺產繼承問題是這樣的。
如果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後,房子版給父母居住,權但是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出資人自己的名字,這種情況下,不存在遺產繼承問題。父母去世後,房子仍然是出資的子女所有的。
如果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後,房產證上的名字是父母的名字,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屬於父母親的,父母去世後,房子屬於父母的遺產。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都有繼承權,應當依法辦理繼承手續。
如果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後,房產證上的名字是父母的名字,而父母親對子女出資建房的錢有借條寫給子女的話。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屬於父母親的,父母去世後,房子屬於父母的遺產。但是,借條屬於父母的債務,依法應當先還清債務,還清債務後的部分,所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才能依法辦理繼承手續。
❷ 對於子女出資購買的房屋,在父母過世後,應當如何繼承
按照繼承法的相關順序進行繼承。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子女為父母購置房屋繼承擴展閱讀:
遺產繼承的相關要求規定:
1、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3、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❸ 子女繼承父母房子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辦理的手續:
①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②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③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④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⑤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
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權證書、 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或契稅完稅憑證。
需要證明:
1、老人的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
2、繼承人對共有的財產的分割協議,只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即可產生效力,任何繼承人都不得違約。
3、如果每個繼承人對繼承的共有財產分割,無異議,可以憑此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房屋評估定出准確的物業市值價格。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繼承登記去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❹ 在父母都健在的情況下,能否把房產給子女繼承過戶
不可以,繼承必須是你父母去世才可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目前你只能走兩種途徑辦理過戶:
一、贈予
贈予的話,需要繳納雙倍契稅,需要進行公證.同時繳印花稅。
二、買賣
買賣則只要繳納正常契稅,印花稅及其他稅費。
(4)子女為父母購置房屋繼承擴展閱讀:
准備資料
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參考資來源:網路-房產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