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父母不可以允許自己犯錯,那麼父母也永遠不會接納理解,尊重成年孩子的錯誤嗎
父母雖然不可以允許孩子犯錯,但是不是每個人想不想的問題,誰想犯錯嗎?我們自己也不允許啊?而是錯了才知道,父母會理解孩子,也會尊重孩子,放心吧!有什麼事情和父母商量,父母就是我們的背景牆靠山。
❷ 父母逼迫成年子女相親結婚是否違法該如何處理(已經無法溝通)我該怎麼辦啊求求大家了!
父母強迫子女結婚是違法的,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規定和處理維權如下: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
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離婚糾紛,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離婚。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❸ 子女已成年 但沒有經濟能力結婚 父母應該管嗎
法律上沒有,道德上有。在經濟上,我覺得父母應該根據自身情況給予幫助,子女應該盡最大努力不讓父母操心。在感情上,父母有責任提供建議與指導,可以有所干涉,但最終結果無權干預。
❹ 【法律,教育】子女成年18歲後父母就沒有撫養義務了嗎比如上大學父母不給子女學費要付法律責任嗎
18周歲以後,來有以下情況自的有撫養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高中及以下)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上大學父母不給子女(年滿18周歲)學費不需要付法律責任
❺ 也可以不承擔監護人責任,孩子犯錯父母承擔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
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
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他們培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
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
、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
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
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四)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
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
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
權益。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
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及其
他有關的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
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
獎勵。
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
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
嬰。
第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
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
聚賭、吸毒、賣淫。
第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
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
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
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
監護人。
第三章 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
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
助,不得歧視。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
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
施中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 學校和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
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讀學校應當
對其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教職員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
和諧發展。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及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
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
的活動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
、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
當採取措施,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
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
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
第二十五條 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
、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
第二十六條 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
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
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
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 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
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
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一條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
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
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興辦哺乳室、托兒所
、幼兒園,提倡和支持舉辦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
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
兒所的保教人員,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有特殊天賦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當為他們的
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已經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和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
動就業條件。
第五章 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
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 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
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應當照顧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並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的人格尊嚴,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
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
對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服刑的成年人分別關押、管理。
第四十二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
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第四十三條 家庭和學校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違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
犯管教所等單位,共同做好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
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離婚雙方因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
應當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
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
,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
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
勞動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 營業性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第五十一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刊、音像
製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
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的未成年人實行體罰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
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
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
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
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
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❻ 成年子女跟父母吵架,如果父母動情緒往窗外扔東西的話,子女用承擔法律責任嗎特別是成年子女做錯事
成年子女犯錯和父母吵架導致父母情緒失控高空拋物造成人身損害的是誰扔版的東西誰承權擔責任,雖然是子女吵架造成的但是不是你高空拋物的理由,如果你情緒失控傷人了也不能怪子女,這是父母應該承擔的,都是成年人應該能意識到事情的嚴重性
❼ 因父母教導無方導致成年子女犯錯,父母有沒有責任
父母教導無方導致成年子女犯罪。如果子女已經成年,父母在教育方式上欠缺之外,不應該承擔責任。因為作為成年人有識別能力。
❽ 中國父母該不該為未成年子女犯罪負法律責任
您好,首先無論是刑抄事領域還是民事領域上的未成年人,盡管界定的時間不同,但是未成人本身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缺乏主觀上辨認是非的能力,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便要對未成年人的行為進行監督,並管理其財產。未成年人犯罪,盡管遵循教育,感化的方針為主,免除或降低其刑事責任,但是民事領域的賠償是不可避免的,法律上規定是由監護人賠償,當然十六歲以上有經濟能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賠償。
再者,古人雲」子不教,父之過「,父母子女存在著贍養教育的關系,孩子不能辨別是非,與一個家庭的教育是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子女犯錯,父母擔責,這確實符合我們日常的認知,法律本身就來源於生活,我們不可能脫離生活去看待,認識法律,法與道德,本身就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純手打,望採納。
❾ 成年子女犯法父母的連帶責任
成年子女犯罪父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有兩種情況:
(1)當一個人符合法定成人年齡,又有獨立行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他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受到法律的制約,所有違法行為都必須自己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2)當一個人符合法定成人年齡,但卻沒有獨立行使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例如精神病等重症,則犯罪後父母不負法律責任,但要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9)成年子女沒結婚犯錯父母責任擴展閱讀
《民法總則》第17、18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61條第1款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認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