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
1.屬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戶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辦理落戶,但不包括結婚後離婚和喪偶的子女。
2.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或病殘成年未婚子女需投靠具有本市戶口的其他近親屬的,父母在青藏高原工作或在邊遠省區從事地質勘探工作,其未成年子女或病殘成年未婚子女無法隨身撫養,需投靠具有本市戶口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辦理落戶。
申請材料:
1、申請人的申請;
2、遷入地集體戶單位證明;
3、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證明;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須出具父母與子女關系證明;成年未婚子女若原系農業戶口的須出具無業證明,未婚、無業證明;父母雙亡,未成年子女需投靠近親屬的,須由當地公安機關出具其父母死亡證明及無人照顧證明;
5、村委接收證明;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上述證明材料到派出所申報材料,派出所調查屬實後報區公安分局審批。
❷ 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條件及程序
申請人至遷入地派出所申報,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請;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
同時提交遷入地村(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
❸ 離異子女能不能投靠父母落戶政務大廳不給辦理
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第六十八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
(二)未婚子女、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齡限制。
第六十九條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產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
(三)家庭成員身份及相互關系證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結婚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證明,離異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
(五)農村地區的投靠遷移需提供鄉級人民政府和村委會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因此,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辦理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遷移戶口。
❹ 成年子女遷移戶口投靠父母需要什麼手續
所需手續: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書面申請;2、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父母離婚判養的須提供《離婚證》及判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公安機關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3、父母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①房屋產權證;②房屋使用權證;③經市房交所登記的購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單位總產權證及分房通知單);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證明或《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16周歲至19周歲子女學籍證明;6、民警調查報告;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戶口與父母不在一起的子女《出生醫學證明》或公安機關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等)。
❺ 求北京辦理 子女投靠父母 的戶口遷移規定!!急!
只要父母在所在街道居委會同意並開具接收證明,在到所在派出所開出准遷證就可以把戶口辦回北京了。但須理由得當比如父母年老需照顧等。
❻ 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條件及程序
父母所在地的公安戶籍部門同意遷入的很快,你只要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准遷證明,到子女戶口所在地辦理遷出手續,再到父母戶口所在地辦理戶口落實登記手續就好了.路途近的,二三天就行.
❼ 子女投靠父母 戶口遷移具體流程
你說這種情況是絕對夠條件辦理戶口遷移的,戶籍管理規定因投靠本市直系親屬(指父母、夫妻、子女)可將戶口遷入直系親屬戶口所在地的(包括「農遷農」),入戶人提供本人及投靠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農遷農」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就行
❽ 未婚的成年子女能隨父母遷戶口嗎
可以的。
根據《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試行)》
第七十九條 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男性超過60周歲或者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雙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屬上述投靠情形的,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第三種情形,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設定子女與父母相互間投靠的戶口准入條件與本條第一、二款規定不一致的,執行省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8)長沙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戶口遷移擴展閱讀:
應遵循人戶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原則。公民遷移,除在本戶口管轄區內移居,只作住址變動登記,不作遷出、遷入登記外,凡是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的,均可辦理遷出、遷入登記。
辦理戶口遷移所需的證明材料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