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未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是:
未形成撫養關系抄的繼父母和繼子女是:擬制血親關系。
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由於此種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設定的,故又稱「准血親」或「法定血親」。我國現行婚姻法確認的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二是在事實上形成了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沒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不屬於擬制血親。
對於擬制血親之間能否結婚,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婚姻法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因此,婚姻法對直系血親締結婚姻的限制,也應適用於養父母子女之間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無論這種擬制直系血親關系是否解除,從倫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應屬於禁止結婚的范圍。繼父母婚姻而成立的兄弟姐妹,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撫養關系,繼兄弟姐妹之間屬於姻親,可以結婚。
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財產分割的若干規定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因此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沒有關於審理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財產分割的若干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有如下規定: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22、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3、養子女與生子女之間、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系養兄弟姐妹,可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被收養人與其親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4、繼兄弟姐妹之間的繼承權,因繼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關系而發生。沒有扶養關系的,不能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之間相互繼承了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親兄弟姐妹的遺產。
Ⅲ 為什麼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因為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而繼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沒有因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而消除。
兩者具體區別為:
1、養子女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2、繼子女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除非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基於上述原因,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Ⅳ 繼子女,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
養子女與親生子女是否享有平等繼承權?我國《婚姻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說明,合法的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具有了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養子女。收養關系是人們之間經過協議,收養人領養送養人的子女作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形成以後,被收養人與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告消除。至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應注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系;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具備以上條件的,才能互相繼承。
在處理養子女繼承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養子女繼承權的前提是看他們同被繼承人是否依法確立了收養關系。
2、養子女與親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條件基本相同時,繼承份額相同。
3、養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
4、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還可以按照《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解除了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不能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6、尚未正式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Ⅳ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如果沒有撫養關系的話,就沒有繼承權嗎
是的。如果沒有撫養關系的話,就沒有繼承權。
縱橫法律網 李海英律師
Ⅵ 如何收養繼子女,有什麼條件
申辦手續
(一)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 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二)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同意送養意見。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2、身份證、戶口簿;
3、離婚證明(送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的離婚證件);
4、獨生子女作被送養人的,須提交區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退回獨生子女證通知單。
(三)被送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戶口簿、身份證;
2、出生證或出生公證書;
3、意願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願意被收養的意願書。
Ⅶ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法律關系、受繼父或繼母撫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法律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法律關系
繼子女與繼父母依法形成撫養關系,養子女與養父母依法形成收養關系,同親生子女與父母的關系在法律上地位相同,而非法律關系相同!
Ⅷ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與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關系時所生育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存在了。
Ⅸ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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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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