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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爭奪父母遺產銀行存款

發布時間:2020-12-19 18:56:55

Ⅰ 老人去世沒立遺囑兒女一方就把銀行存款提出來另一兒女該怎麼辦

父母去世沒立遺囑兒女一方把銀行存款提出來另一兒女可以找他商量遺產怎麼分配,如果協商不好,那就只有上法庭了,希望兄弟姐妹之間不要鬧的法庭上見。

Ⅱ 父母死後留下的銀行存款子女去拿是否要交遺產稅

中國又沒有遺產稅,所以你不用交,個人所得稅哈啊哈。

Ⅲ 父母過世,生前留下房產公證,母親在銀行存款是遺產嗎

是的,父母過世,遺留的房產,存款等均屬於遺產。一般來說,父母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內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容定繼承。繼承時,父母、配偶、子女均屬於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你父母的父母(你的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如果健在)和你及你的兄弟姐妹(如果有)都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Ⅳ 父親去世未留遺囑銀行存款如何才能取出來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的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的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關憑此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判處。」

依據上述規定,您應和其他合法繼承人攜帶戶口簿及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公證處或者人民法院辦理繼承權證明書,然後憑此證明書到儲蓄機關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如果對存款的繼承權有爭議,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然後憑法院的法律文書到儲蓄機關辦理過戶或者支付手續。

(4)多子女爭奪父母遺產銀行存款擴展閱讀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儲蓄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各項准備工作和宣傳工作。

第一條儲蓄存款是指個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人民幣或外幣存款。任何單位不許將公款轉為個人儲蓄存款。公款的范圍包括:凡列在國家機關、企業及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的任何款項;各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吸收的保險金存款;屬於財政性存款范圍的款項;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庫存現金等。

第二條儲蓄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的各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郵政企業依法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國家憲法保護個人合法儲蓄存款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儲蓄機構辦理儲蓄業務必須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儲蓄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儲蓄管理工作。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宏觀經濟、金融及保護儲戶利益的需要,在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採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穩定儲蓄,穩定金融。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Ⅳ 人死了銀行存款什麼時候可以分配

不可以的,先把A的錢拿出來,首先將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出一半,將為遺產.如沒有遺囑對這一半遺產進行處理,那麼就由他的配偶和孩子繼承。無效就上法院調節啊。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 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第三十條 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條 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財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公民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日期:1985年04月10日 實施日期:1985年10月01日 (中央法規)

Ⅵ 存款遺產繼承公證怎麼辦理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所有法定繼承人專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屬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Ⅶ 民事判決遺產銀行定期存款繼承子女平均,但定期未到期,有說判了取平分,有說是

你好,民事案件判決以後,銀行的定期存款作為遺產,一般根據繼承人的關系,進行資產評估分割。

Ⅷ 如何繼承遺產存款

對於遺產存款,可以採用的程序有三:遺囑,訴訟,公證。1,被繼承內人有遺囑的,經公證或者法容院裁定後,可以採用,按遺囑辦理遺產繼承。2,各繼承人間可以起訴其他繼承人,要求法院定紛止爭,判斷遺產歸屬。銀行根據法院裁定或判決辦理存款過戶。3,相關繼承人去公證處辦理遺產公證手續,和銀行過戶簡易手續類似,但是要求更為嚴格。死者在生前沒有就財產進行說明的,繼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摺或者不知道存摺、銀行卡的密碼。而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實際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同共有狀態。銀行無法確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繼承人,就不會輕易辦理支取存款或掛失支取手續。即便當事人有證據可以證明其是唯一合法繼承人,鑒於自身規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銀行通常也會要求提供公證文書或裁判文書。

Ⅸ 死者銀行存款生前已過戶屬於遺產嗎

如死者生前將自己的抄存款過戶給他人,襲體現了本人贈與意願的表示,且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該存款就是他人的財產。死者生前已處分的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如死者生前將自己的存款委託他人過戶,以防繼承人不知存款密碼之累,被委託人就是遺產保管人。《繼承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死者的該筆遺產,按《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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