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解除收養關系後還有贍養義務嗎
我國《收養法》第30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內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容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在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當然,如果是因為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
② 被領養的孩子成人後是否應該認親生父母
其實我覺得這個應該視情況而定,有的親生父母根本就不想認自己的孩子,那麼我覺得這個孩子也沒有必要去認自己的親生父母,雖然說親生父母給他生命,但是他並沒有對他進行養育之恩。
③ 解除父女領養關系怎麼辦手續
領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在我國法律上,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解除領養關系的。
領養關系的解除,具體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除:
1、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領養關系。
協議解除領養關系的條件是:①須當事人同意。就領養方而言,須得養父母同意,就被領養方而言,養子女已成年時,經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沒有成年的,須得養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養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②當事人須對財產生活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別無爭議。協議解除領養關系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公證機關辦理解除領養的程序,亦可以分為申請、審查、辦證三個環節。當事人達成解除收養的決議後,須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解除收養的申請,並說明要求解除收養的理由。公證人員應對當事人要解除領養的原因及有關情況進行調查,以便查明解除收養是否出於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要求解除領養的理由是否正當合理,有無其他意圖;雙方對財產和生活問題的處理是否合法等,經審查後,對符合解除領養條件的,就為其辦理公證,准予解除。當事人自接到公證書之日起,收養關系即告終止。如果不符合協議解除領養關系的條件,不予辦證,對有關糾紛,可建議當事人依訴訟程序提出請求。基層政權機關或戶籍部門辦理解除收養的登記,也要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嚴格的審查,按照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2、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領養關系。一方要求解除領養關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解除領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困難有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亦可經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收養案件,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無效時,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處理解除領養關系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①養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②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③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的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④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准予解除。
④ 成年養子女能否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由人民法院來判處。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收養關系解除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必須給付其生活費。
⑤ 領養少年成年後對養父母不孝順,怎麼辦
如果是正式的領養關系
那就和普通的的家庭關系是一樣的
子女對父母就是有贍養的義務
甚至可以去法院告
⑥ 養子女成年後 收養關系能否解除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系的方式方法有哪版些呢?收養關系的解除登權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第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第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⑦ 如何與領養子女脫離領養關系
解除收養關系可以通過收養人與送養人協商解除收養關系,當然,被收養人已版成年的必須經權過被收養人的同意,協調不成的可以採用訴訟程序解除收養關系。那麼,解除收養關系條件有哪些呢?《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如何解決收養關系有不同方式,當代各國對收養關系的解除有著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國家採取禁止主義或部分禁止主義,有些國家則採取許可主義。按照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根據當事人對解除收養所持的一致或相反的態度,收養關系的解除可經由兩種不同的方式處理,包括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