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假如丈夫死後、房產第一繼承人是誰
丈夫死後房產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章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屋繼承需要的流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
(1)父母子女丈夫第一繼承人有分爭擴展閱讀
遺囑繼承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② 丈夫去世後,遺產應該怎麼分,有子母和父母
子女、妻子、父母以人為個體平分,不過有道德的會根據實際情況主動放棄繼承權,如果不放棄,只能平分,如果遺囑有分配說明,按這個遺囑辦,但是如果未公證遺囑很難被認可的。
③ 第一繼承人遺產繼承問題
關鍵來問題是這間房子自是在什麼時間取得的,如果是在他們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婚後)取得,且夫妻對房產沒有進行特別約定,那麼不論房子戶主辦在誰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財產,在丈夫死亡後,先要分割出屬於雙方各自的財產,其中一半是妻子的財產,另一半屬於丈夫的財產就成為了遺產。《婚姻法》規定,配偶、父母、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妻子和丈夫的父母對另一半都享有繼承權。妻子未經過丈夫的父母的同意把房子賣掉,侵害了公婆的財產權利。
④ 第一繼承人如何分配財產丈夫死後妻子和父母如何分配
根據我國繼承法,配偶
父母
子女是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您的丈夫身亡,在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您丈夫名下的財產如果是你們婚姻共同財產,那麼有50%屬於您的,您丈夫被繼承的部分就是該房屋另外的50%份額,該份額由你們第一法定繼承人分配。
⑤ 第一順序繼承人之間怎麼分配
如果丈夫只有這10萬的遺產,分配方案如下。
1、他的第一順序繼承有:妻子、子女、父母。
2、分配的遺產:10萬。
3、分配份額:各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分配方案。協商不好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其中失去勞動能力的子女應當多分得遺產。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父母子女丈夫第一繼承人有分爭擴展閱讀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收養關系。
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系: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⑥ 我丈夫死後他繼母有權爭我們共同房產份額嗎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如果你丈夫的繼母有扶養你丈夫,或你丈夫有扶養他繼母,都是「有扶養關系」,他繼母都有繼承權。 當然,你們的共同房產,要先分為兩半,一半歸你,另一半是你丈夫的遺產。
⑦ 配偶死後,遺產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但第一順序繼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具體又是如何分配呢
如果沒有遺囑,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再按法定繼承分割,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繼承。例如,妻子死後先分一半給丈夫,剩下的一半再由丈夫、子女和父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7)父母子女丈夫第一繼承人有分爭擴展閱讀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准則。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近。
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這里的適當照顧是指分割遺產時,一般以該繼承人分得遺產能滿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這是繼承法「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體現。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主要是指對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一般而言,他們對繼承人所盡的扶養義務要比那些不與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繼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規定可以多分遺產。
但是,如果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顧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不僅不能多分,而且還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里包含兩個條件:首先,被繼承人經濟上或生活上有困難,需要繼承人扶助;
其次,繼承人有條件和能力,卻不扶養被繼承人。兩者需要同時具備。如果被繼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繼承人沒有能力和條件盡扶養義務,都不適用該規定。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分割遺產,在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可以進行不均等分配,這是繼承人自主自願的行使其繼承權的結果,法律對此不加以干預。
⑧ 請問下,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那他們是平分還是,按順序
全部都存在,遺產就是由他們平均分。
打個比方:
如果回夫妻一方過世,答那麼夫妻共有財產首先對半分割,也就是說比如是丈夫過世,那麼妻子首先分得100萬中的50萬,餘下50萬做為丈夫的遺產進行繼承。
妻子父母和子女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如果沒有特別原因的情況下,按法律規定同他們平分餘下的五十萬,有第一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不享有繼承的權力。
謝謝採納!
⑨ 我去世後丈夫和孩子誰是第一繼承人
法律問題:女兒再婚前簽訂婚前協議。如果我去世了,丈夫是第一繼承人還是女兒?房子歸誰?還有由於協議里的房子動遷得到的房產還算婚前財產嗎?丈夫有權和我女兒爭嗎? 趙律師:父母子女配偶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劉律師:丈夫女兒都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只要是你的財產,你丈夫都有權要求。 苗律師:配偶、父母、子女。這些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不想這些人跟你女兒爭的,可立遺囑指定歸你女兒或生前將房產過戶給你女兒。 如果您有法律問題,請進入首頁撥打律師咨詢電話,進行律師咨詢。 相關知識——房屋產權繼承登記須知 一、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3、建設部、省、市、縣(區)有關房地產交易管理方面的法規文件。 二、申辦條件 1、 繼承人(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 2、 無查封、抵押等法律規定的限制條件。 三、提供的證件資料 1、 當事人提供書面申請; 2、 填寫《房屋登記申報審核表》(房管中心提供); 3、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4、 《公證書》或有關法律文書原件; 5、 農房或非住宅房屋須提供變名後的《土地使用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6、 農村房屋要提供房屋所在村、鎮的有關同意意見。 7、 繼承人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 備註: ①遺囑繼承:提供經公證確認的原產權人生前遺囑(公證遺囑原件);當地派出所或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原件; ②父母雙亡繼承: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房屋權屬明確的,以公證書為准,可單人或多人繼承; ③按法定順序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房屋產權由其他人繼承,應視為交易行為; ④父母單亡,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將其應繼承的房屋產權贈予其他人,應視為交易行為。 ⑤農村房屋應由產籍員勘察現場。 四、 辦理程序 受理(收齊要件;查驗是否有抵押、查封)——產權登記——產權審核——產籍復核——繕證——審批——發證。
⑩ 丈夫死後遺產第一繼承人是誰,順序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