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兒不願見父親,法院能中止探視權嗎
孩子的父母。其他人一般無權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回子女的父或母答,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感覺這樣的提問沒有什麼意義
不要多想,想多了累
2. 男方不給撫養費我可以取消他的探視權嗎
男方不給撫養費也不可以取消探視權。
探視權是父母對孩子的法定權利,不能因為沒有支付撫養費而被隨便剝奪。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是不能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
截止2019年2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也不得禁止對方的探視權,探視權是法定權利,只有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有權中止。
(2)子女能終止父母探視權嗎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仟。」
該規定對探望權賦予了提起強制執行的效力,同時也規定了有關探望權的判決和裁定。
對訴訟離婚中如果生效的法律文書中未涉及探望權內容的,探望權人如欲行使探望權,可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對協議離婚探望權的行使發生糾紛時,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
通過這些程序探望權人可以獲得強制執的根據,當另一方不自動履行協助義務時,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 放棄探視權可以反悔嗎
可以反悔。
探視權是一種人身權利,不適用《合同法》調整
1.父母離婚內後,父母子女容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不與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一方,親權行使受到限制,部分親權被停止,但探望等權利義務被保留了下來,法律在將監護權判給一方的情況下,同時賦予了另一方探望的權利,雙方共同行使親權。探視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既無權放棄,也無權剝奪。
2.《合同法》第2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探視權屬於一種身份權不屬於《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因此探視權的條款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
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人身權利不應被協議剝奪:
探視權人,既不能濫用探望權,也不能不行使探視權。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親或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4. 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怎麼規定的
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如果是協議離婚,雙方可以對孩子回探視權的問題進行約定答,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探視方式等。但如果是訴訟離婚,通常法官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那麼一般就按照協商好的探視次數履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
5. 離婚後孩子不想見他父親可不可以終止男方探視
你好!對方如果沒有什麼過錯的話,一般是可以履行自己的探視權的,建議你們雙方可以協商一下!畢竟是孩子的父親,先找出為什麼不願意見父親的原因再進行交流解決!行使探視權,一般分為探望性探視和逗留性探視。這兩種探視的方式是有不同的時間規定的。考慮適用哪種方式,主要是考慮孩子的年齡。
由於現在的婚姻關系很多結合都是沒有經過慎重的考慮,因此很多夫妻都會出現婚姻問題,然後就不得不離婚了。在離婚後,有孩子的夫妻一方會得到孩子的監護權,而沒有得到監護權的另一方就會有探視孩子的權利。那麼行使探視權有時間規定嗎?關於這個問題,找法網小編整理了下面這篇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探視權的時間規定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概括起來探望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探望性探視,二是逗留性探視。
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視權時間規定的考慮因素
對於子女而言,年齡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
零至三周歲的幼兒,該階段的幼兒身體、智力等諸方面受環境的影響較大,無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適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會因環境經常變化而影響幼兒的身心健康,因此該年齡段適用探望性探望較為適宜。
三至十周歲的子女,該階段的兒童,對環境的變化適應能力增強,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適用。又因此階段的兒童尚無辨別能力與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問題上很難表達其真實意思,容易為他人的觀點所左右,所以對此階段的兒童實行何種探望方式,可不徵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見。
十至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由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在是否探望這一問題上已具備了相當獨立的思考和判斷能力,因此,在決定探望權問題時應徵求子女的意見,探望權的行使也應在徵得其子女同意的情況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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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父母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截至到女子多少歲結束
因為撫養權就是截止到十八歲,因此到了十八歲就沒有所謂的探視權了,子女屬於成年人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事情
7. 有撫養能力未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能探視子女嗎
我國《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可以看出,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利不會因為父母的離婚而被剝奪,這是基於親屬權而產生的,不能錯誤的認為子女歸誰撫養就是歸誰所有。同時,也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得為了發泄對對方的私憤,而以不要對方的撫養費或不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為由,不準對方與子女聯系,拒絕對方探望子女。還有,也不得因對方支付撫養費不到位而剝奪對方的探視權。 1、探視權的行使。《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視權,這樣既可以避免直接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直接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探視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願意被探望,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如果子女不願意被探望,也不宜強行探望。 2、探視權的中止和恢復。《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願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我國《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視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小孩的現象還是不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視權,應該從父母的探視權行使中得以行使,即在非直接撫養子女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單獨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探視權之訴。
8. 法律子女對父母的探視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於未版成年子女探望、權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於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子女對父母的探視不屬於探視權糾紛,《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