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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解除

發布時間:2020-12-18 20:06:42

A. 斷絕父子關系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親生父來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自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B. 脫離父女關系所需的法律手續

一、我國《憲法》、《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父女關系為血緣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予以解除的。
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 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三、綜上所述,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C. 和孩子斷絕親子關系需要什麼手續

1、這種想法是極端錯誤的,理由如下:
(1)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2)親子關系屬血親關系,血親有兩種分類其解除方法也有區別: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和擬制血親的親屬關系。A、自然血親的親屬關系是基於血緣誕生而產生的,它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血緣誕生當事人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因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效的。 B、擬制血親的親屬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親屬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顯然親子關系不是抑制血親關系不能解除;
2、想解除親子關系一定是因為孩子惹大人生氣了,而且一定是讓大人很生氣了才會講這樣的氣話。建議冷靜一下,好好調節一下情緒,待氣頭過了再想法好好教育孩子;
3、古話說「家雞打團團轉,野雞打滿天飛」、虎毒不食子等都說明親情的無法割捨,人為地割斷親情也為社會道德所不容。

D. 擬制血親的解除

【摘要】現行婚姻法從優生學和倫理學的角度出發,規定了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而對於擬制血親是否可以結婚沒有明文的規定。從立法原意去考察,擬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不同輩的擬制旁系血親不宜結婚,而且在收養關系解除以後,曾經因收養而形成的擬制直系血親仍不宜結婚。而對同輩分之間,主要是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的通婚,社會普遍持贊成的觀點。 [正文] 【親屬關系】是指由血緣和婚姻連接起來的人際關系,依據親屬的發生根據,一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血親】是指具有血緣聯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自然血親】即基於自然形成的血緣關系而產生的親屬。【姻親】是指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一般可以分為血親的配偶,如兒媳、女婿;配偶的血親,如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妯娌、連襟等。【直系血親】是指出於同一祖先有直接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即生育自已和自已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直系血親既包括父系,也包括母系,既包括子系,也包括女系。自己和親生父母,和親生子女,屬於自然直系血親關系(真實的血親關系)。在廣義上,直系血親不僅局限於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自然血親),還包括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又稱准血親)。【擬制血親】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擬制血親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依法創設的,收養就是形成擬制血親的最主要形式。符合《收養法》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系,以及繼父母與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屬於法律擬制血親關系(虛擬的血親關系),都是直系血親(擬制直系血親)。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享有與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於生父母子女關系。如果繼父與母親或繼母與父親結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或者因多種原因使得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則雙方不是直系血親(只是姻親關系)。擬制血親因收養的成立或撫養事實而發生,因一方死亡或收養解除而消滅。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直系血親關系可因收養關系的(依法)解除而終止,以該收養關系為中介的其他擬制血親關系隨之終止。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擬制血親關系會因為繼父與生母或繼母與生父的離婚而消失。我國婚姻法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但關於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從立法原意上去考察,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出於兩個目的。目的之一是出於對優生的考慮。近親屬結婚,極容易將一方或雙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點和缺陷毫無保留地暴露出來,累積起來遺傳給後代。這一限制直接指向自然血親,防止因生理遺傳的不健康因素而造成人口和民族發展的不良後果。立法的第二個目的則緣於倫理道德的約束。從倫理上講,為父母者與為子女者之間的通婚與人倫道德相沖突,與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相違背,這必然會對他們以及他們的子女的心理健康和家庭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在社會效果上產生很大的副作用。一般來說,擬制血親之間無血緣關系,因而不存在因血親結婚而產生的優生障礙,是可以結婚的。然而,依我國傳統習慣和倫理道德,輩分不同的擬制血親即擬制直系血親之間不宜結婚。因為擬制直系血親之間,有等同於直系血親的地位,允許其結婚,則有違社會倫理,會造成他們相互之間權利義務之間的沖突和法律關系的混亂。擬制直系血親間不宜通婚,也是出於維護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考慮。養子女、繼子女處於受撫養的地位,易受養父母、繼父母的脅迫,所以,如果不禁止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的通婚,就有可能造成對養子女和繼子女利益的侵害。至於同輩分的擬制血親,即擬制旁系血親之間,如養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之間只要他們之間無近親的血緣關系,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在實踐和學理中普遍認為不法律應禁止他們結婚。與自然血親相比,擬制血親有兩個特點:一是其血緣的虛擬性;而是關系的可解除性。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是無法解除的,擬制血親可以因構成擬制血親的特定的法律關系的終止而結束。養父母與養子女、辦理了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如解除了收養關系;與繼子女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再婚的結束(包括離婚或一方死亡),他們之間的擬制的血親關系消失,不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那麼,解除了擬制血親關系的男女是否可以結婚? 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或者將來的民法典應明確規定擬制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對於解除了擬制血親的男女原則上也應禁止通婚,但可設定豁免性規定,對於旁系擬制血親間如姐妹易嫁的通婚不應予以限制。類似的,對於直系姻親間和三代以內的旁系姻親間不同輩分的,我國法律也應該規定禁止結婚。且解除姻親關系後仍不宜結婚。由於同輩姻親間結婚並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可以允許結婚。 【擬制血親兄妹可以結婚嗎】我妹妹小莉原是一個棄嬰,20年前我媽媽收養了她。我和小莉從小一塊長大,可以說是青梅竹馬。請問,我能同收養的妹妹結婚嗎? 律師評說:因收養關系或繼父母婚姻而產生的兄妹、姐弟關系,屬於擬制血親。關於擬制血親間的通婚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予以明確的規定。考慮到同輩姻親間結婚並不會引起倫理道德的沖突和親屬關系的混亂,也不會有優生學方面的不良影響,因而在民間和法律理論界都普遍主張允許結婚。從實踐的角度,若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兄妹、姐弟要結婚,最好先解除撫養關系。 【擬制血親父女、母子可以結婚嗎】我單位退休職工王某夫婦年輕時收養了一個孤女,現在這個養女已經36歲,該養女離異後跟養父母一起生活。4年前王某喪妻,全靠養女照顧生活,最近他們提出要結婚。請問,法律是否允許? 律師評說: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本無血緣關系,由於收養關系的成立,從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因而它是一種擬制血親,又叫准血親。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不能結婚的,主要的法理依據有三點:1、收養人(養父母)和被收養人(養子女)之間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是一樣的,法律禁止其相互通婚。我國的《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收養法》第23條規定:「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中國、德國、日本、瑞士、義大利等多數國都在法律上都明確規定禁止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結婚。2、保護被收養人的利益和權利。養子女長期受養父母的撫養,處於被撫養被教育的地位,為了防止收養人利用收養來和被收養人結婚,維護被收養人的權利和利益,因此禁止他們之間結婚。3、依據我國的倫理道德和社會風俗,養父母子女之間結婚有違社會倫理。解除收養關系後,養父母和養子女在法律上已不是父母子女的關系,沒有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的約束,是否可以結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子女能否結婚,但從立法本意看仍不宜結婚。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E. 夫妻離婚不會影響父母子女關系,這個對不對

不但會影響,而且影響還非常大,很多單親家庭的孩子都很叛逆,就是因為缺乏父母關心,管教,所以越是單親的孩子越需要呵護,關心,能不離婚就不離婚,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

F. 有什麼辦法可以在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回何一部法律允答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G. 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協議解除嗎

父母子女關系是否可以協議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母子女關系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子女關系(parents and children,relations between),法律上指父母與子女間權利義務的總和。又稱親子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通常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為根據;後者稱為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收養的法律效力為依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

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對於?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解除父子關系 斷絕父子關系 解除母子關系 斷絕母子關系,關於這個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作出回答: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在電影、電視和一些文學作品裡,我們經常能看到如「斷絕父子關系」之類的內容,生活中這種說法也很常見,但實際上很多人對此有誤解。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如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而有關脫離自然血親關系的聲明當然也是無的。

2、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H. 如何解除父女關系

親生父女關系是無法通過法律的方式斷絕的,因為這是事實關系,不是其它的法律關系可以說通過協議、公證這類法律行業來解除。即使雙方寫了一個合同,說從今天起,我們斷絕親生父女關系,這個合同也是因為違背社會公共道德而無效的。

相反,養子女、繼子女關系,則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解除。

如果真有斷絕親子關系的法律程序的話,那就是14歲以下兒童被他人收養了,那麼這時候,法律上認為他同親生的父母及親屬的關系解除了,這時也不是絕對的斷絕,因為如果對方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人未成年又會自行恢復,成年的則要依他的自已的意願而恢復。

父女之間一般牽涉到一些法定的扶養、贍養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些東西除非權利人不主張,不然他就會存在。只要是未成年子女、或無生活能力子女,高中及以下學習的子女,父親得負擔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的義務是必需的。

同樣如果老年人老無所依,無生活來源、無自理能力子女也是必須要負擔生活、醫療費用的;只要子女、父親要錢,就必須給。當然,這種負擔也是力所能及的范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I. 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是

顧名思義,我國婚姻法的調整對象可概括為婚姻家庭關系,這個可從兩個方面來具體把握:
1.從調整對象的范圍來看,婚姻法既調整婚姻關系,又調整家庭關系;既包括婚姻家庭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動態運行的全過程,又包括由該動態運行所形成的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婚姻關系因結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離婚而終止。所以,關於結婚的條件和程序、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關於離婚的處理原則、程序、條件以及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生活困難幫助問題等,都屬於婚姻關系范圍。所謂「家庭關系」是以父母子女關系為核心的血親關系及姻親關系的總和。血親關系,包括自然血親關系和擬制血親關系,即親生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家庭關系是基於結婚、出生、法律擬制等原因而發生,又因離婚、家庭成員死亡、擬制血親關系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因此,關於確認家庭成員之間的親屬身份,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及其產生、變更和終止等方面的事項,均屬於家庭關系的范圍,由婚姻家庭法調整。
2.從婚姻家庭法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關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財產關系。其中人身關系占居主導地位,財產關系以人身關系為先決條件,居於從屬依附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質上應認定為身份法而非財產法;它所調整的對象是基於婚姻家庭而產生的人身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是存在於具有特定的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本身並無直接財產內容的一種社會關系。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或者以一定的財產為媒介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即為財產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法律後果,隨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亦隨人身關系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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