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已婚子女,如果父母有明確表示或書面協議,註明是贈與父母這一方子女個人的房產,那麼辦理完畢住房過戶手續,該住房屬於父母贈與這一方子女的個人財產。
父母沒有任何錶示和書面協議的,該住房過戶完畢屬於小夫妻婚後取得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貳』 婚後父母過戶房產,房產證只有子女名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有具體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又登記在這一方名下,該專房產屬於婚後父母屬贈與這一方個人財產。你說的是父母婚後把住房買賣行使過戶給一方,那個屬於過戶方式,還要看買賣雙方是否發生事實金錢交易,就是一方是否拿出實際價格的錢,真實的買賣過戶了這房子,如果是出資購買的,那麼,規定是,只要是婚後購買的住房,不管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姓名,都屬於婚後共有財產。
『叄』 新婚姻法 房子是父母出資買但是婚後加了名字
婚後父母出資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產,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為子女個人的財產;
如果產證上登記雙方的名字,視為對雙方的贈與,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肆』 婚後父母買房寫上子女的名字配偶有份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如果房產證上只登記自己子女的名字,那麼配偶是沒有份的,如果登記子女及其配偶兩個人的名字,就有份
『伍』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屬於子女雙方共有財產嗎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房產證上寫的是父母,出資方子女的名字,不屬於子女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婚後子女在父母房產加名字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陸』 結婚前他父母給他買了房,婚後加了女方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算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房產證即是記載物權轉讓的載體,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房屋所有者憑證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產證包括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綜上可知,房產證上寫幾人的名字,即為幾個人所有。
(6)婚後子女在父母房產加名字擴展閱讀:
婚後房產證加上配偶名字視為自願將房產贈與一半
在房價日益高漲的今天,房產對個人和家庭都是重要財產,加個名字這種看似簡單的行為,要慎重考慮。法官認為,主要由兩方面的原因。
第一,婚後在房產證上加了對方的名字,就視為自願將房產贈一半給對方,像房產這種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大宗財產,加名行為相當於辦理了贈與登記手續。
換句話說,加了對方的名字,具有社會公信力,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這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絕不可能因為個人情感變化或者意志而發生轉移,除非你有相反的證據推翻這本證書的效力,證明是自己的個人財產,贈與非真實意願。
第二,根據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予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房產證上加了名,辦理了登記手續,這時候財產權利已經發生轉移。因此彭女士想撤銷這筆贈與也不行了,除非對方自願返還贈與財產。
『柒』 結婚後自己老年人父母買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對方可以分嗎
結婚以前父母給的財產算是婚前財產,實在不放心可以去做一個公證。結婚以後,對方是不可能有這個分配的。
『捌』 子女結婚後有自己的房子,父母買房再加上子女的名子算不算他們的第二套房
雖然是父母出錢買的房,但是房本上已經寫上了子女的名字,所以這個也算他們的第二套房
『玖』 婚後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名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房子所有權為登記原則,房產證登記人就是房產所有人,夫妻婚後買房,寫的父母姓名,這房子就屬於父母合法擁有的住房,產權和夫妻倆無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9)婚後子女在父母房產加名字擴展閱讀: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2、一定要堅持夫妻雙方平等的原則。
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3、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多數也是因為女方生兒育女照顧家庭而放棄事業的發展,在財產分割上應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4、堅持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5、堅持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視為過錯方,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並不是代表需要「凈身出戶」。
6、堅持公平原則。
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住房等。
7、堅持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8、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