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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房子可以只給一個子女嗎

發布時間:2020-12-17 23:16:41

⑴ 父母的房產可以只給一個兒子嗎

父母都還健在吧?(1)法律上可行:父母可以現在先做好贈予公證合同,或者立好公證回遺囑,將該房產贈答予給指定的兒子;或者就現在,將房屋過戶給指定的兒子。(2)親情上:如果家人念顧親情,是沒什麼問題,如果兩個兒子間為了這個財產可能進行爭執,父母應考慮,將兒子幫助還貸的證據保管好,向兩個兒子說清楚情況,立下公證遺囑,將房產給還貸的兒子,其他財產給另一個兒子,獲得房產的兒子再給另一個兒子一定補償(不超過父母為這套房產所處錢款的一半)。

⑵ 父母房子寫給其中個一個子女,其他子女能分嗎

父母生前把房子寫成他的名字,這屬於贈與,所有權就歸他了。任何人也無權再去分得屬於他個人的財產。

⑶ 父母把房子給其中一個兒女,需要其它兒女同意么

你父來母想把房子給你其中的源一個兒子,一是將現在的房子過戶給其中的一個兒子,二是立下遺囑到公證處公證,其他子女可以不在場。如果房子給其中的一個兒子其他子女條件好,大家都沒意見,那就沒必要跑公證處公證了自家的錢為什麼給別人花呢?

⑷ 父母房子的拆遷款能只給其中一個子女嗎

這個分配問題在於父母雙方自己決定,法律無法干涉;以下僅供參考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原則和補償安置標准

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准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遺留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築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後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築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按30元/m2至50元/ 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准期限或未經批准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築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准。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築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裁決。

⑸ 父母有多子女可以不通過其他子女把名下的房產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嗎

如果該房產屬於父母所有,有完全處分權利,有權將該房產贈與、出售給某位子女,不需要經其他子女同意。
如果該房產屬於父母和其他子女共有,將該房產贈與、出售給某位子女,應經具有房產份額的其他子女同意、授權。

⑹ 父母是否可以立遺囑將全部財產繼承給其中一個子女

父親(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把房產給兒子繼承的。

根據《繼承法》,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拓展資料

《繼承法》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純蘆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做彎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自書嘩汪、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⑺ 父母有權將財產只分給其中一個子女嗎

□壹直在路上9級2010-11-19可以的。父母在沒什麼精神病和清醒的條件下,所立遺囑,讓誰繼承遺囑是誰的名字就是誰的,如果父母親是有精神病或在不清醒的情況下立的遺囑,你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遺囑無效。 追問: 哦,覺得很不公平,但沒辦法了 回答: 這些都是國家訂的我們能怎樣哦 追問: 我奶奶去逝了很多年了,十年前我爺爺把他的家產分給了他的三個兒子。最近我們這兒搬遷,只要有戶口的人都可以優惠買一套房子和一個鋪面,我爺爺要把這一套房子和鋪面給我的小叔一個人買,不給另外兩個兒子。請問他這樣做行嗎?我覺得既然十年前他就把家產分給子女,那麼他現在也應該把這個優惠平均分給子女?因為我覺得從他把家產分給子女後,以後他的東西都應該平均分配了?請懂的的人幫忙解決一下,謝謝! 回答: 這個我也不是很清楚。你能說明白一點嗎。你的意思是你爺爺用自己的錢幫你叔叔買那套房子。還是現在你那以前拆遷房子有一個這樣的名額只有有戶口簿的都可以買那套房子。而你爺爺把那個名額給了你叔叔。你們覺得那是你爺爺的財產你父親也有那繼承權對吧所以你覺得你爺爺這樣做不公平對吧。前面已經說到了。你爺爺是有權把財產分給任何人的。如果你爺爺是用自己的錢買那套房子的他是有權力給誰的。因為你爺爺在十年前已經把財產分給你父親叔叔他們。這是屬於他後來啊財產。 補充: 第二個就是你爺爺在十年前就把那房子分給你叔叔和父親他們鄭襪啦。現在那房子拆遷有這樣的名額可以去買那房子。那這樣也就是說你父親和你叔叔都有這樣的資格去買那套房子所以應該說那個名額是屬於你叔叔和你父親都共有的。我知道的只有這么多啦。我說的可能你不是很明。你可以上網查一下或咨詢一下那些律師。如果上網查不了。或找不到律師咨詢。我可以在星期二幫你向我那個法律學的老師問一下 追問: 哦,謝謝啊。這次搬遷只要有戶口的人都可以買,我爸,我二叔,我小叔,我爺爺都有戶口,而我爺爺要把他的名額給我小叔一個人。 如果真的給定了,那麼是不是我小叔以後贍養我爺爺時要多承擔一些責任 回答: 你的意思是只有一個名額你爺爺給了你小叔叔啦。你爸爸個另一個叔叔沒份咯。我想再問一下你爺爺之前到現在都是和你那個小叔叔一起住嗎。如果是一起住他是可以在繼承財產時能繼承多一點的。我國的繼承法第十三條有規喊頃激定的。如果不是和你爺爺一起住乎脊我國繼承也沒有規定你叔叔一定要承擔多一點贍養責任。除非是有協定的除外。你們父親他們三兄弟其實可以協商的呢。讓小叔在以後贍養你爺爺是時擔多一點責任呢

⑻ 父母留遺囑給其中一個子女的房子,需要其他子女的簽字嗎

需要其他子女的簽字。

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規定的五種遺囑形式中,除自書遺囑外,都把見證人作為合法有效遺囑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見證人的證明真實與否直接關繫到遺囑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規定見證人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不具備這些資格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其所見證的遺囑無效。

關於見證人的資格,中國《繼承法》未作正面規定,但第18條從反面規定了:「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況下,找符合條件的律師作為遺囑見證人較為穩妥。五、遺囑的內容。遺囑的內容,就是遺囑人對處理遺產及其他事務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況下,遺囑的內容應包括:

1、指明遺產的名稱和數量。

2、指定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具體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遺產的項目及份額。

4、指明某項遺產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遺囑執行人。

(8)父母的房子可以只給一個子女嗎擴展閱讀:

執行

所謂遺囑的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後,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採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

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遺產。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願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

(二)編制遺產清冊,並予宣布;

(三)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

遺囑一般由遺囑繼承人來執行。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遺囑人也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也就是說,遺囑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因為遺囑的執行,直接與遺囑繼承人、利害關系人執行遺囑難免會有偏向從而引起糾紛,尤其是當遺囑繼承人有數人,或者遺囑的內容涉及到將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時,依靠法定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自己去處理,往往易生弊端。

為了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保護遺囑人利益和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親友擔任為宜。

遺囑執行人負責保管遺產,並有權提起關於排除妨害繼承的訴訟以及參與有關的訴訟活動。如果遺囑人生前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執行人不稱職,則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參加執行遺囑;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銷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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