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丈夫死亡妻子和子女對房產繼承和分割
房子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首先妻子得一半,另一邊為丈夫的遺產,
沒有遺版囑,那麼就按法權定繼承,由他的父母,子女,配偶來共同繼承,
他要是沒有父母了,那麼就有妻子,兒子,3個女兒,5個人共同繼承,繼承份額應該是一樣的。
即,當初30萬的房,妻子有一半的權利15萬,另外一半15萬,這5人一人繼承3萬的份額。
最後所得份額,妻子18萬,兒子和3個女兒各3萬。
該房一直沒有分割,那麼就是這5人一直共同共有,現在要過戶,應當按現在的價值來分,應當給3個女兒一人補償5萬是合適的。
⑵ 丈夫死後妻子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嗎
贍養,就是指子女在父母年邁的時候給予父母的物質以及精神上的照顧,說到贍養,贍養老人是每一位子女的義務。父母撫養沒有勞動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是責任和義務,那麼對應的當子女成年父母年邁沒有勞動能力時,當子女成家以後,這種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會變成家庭責任。因此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對於對方需承擔的贍養義務,應該無條件的支持。
也就是說,在結婚之前,贍養父母是各自的責任,但結婚以後就應該是夫妻一起贍養雙方的父母,花費的也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種因為婚姻關系致使的義務共同承擔,會不會隨著婚姻關系的解除而隨之消失呢?大家對離婚後不再有贍養對方父母的義務這一點從來都沒有異議;但對於配偶去世後,需不需要替繼續承擔贍養其父母的義務這一個問題,一直以來有頗多爭議,尤其是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需要繼續贍養公婆。
如果是離婚,辦理離婚證以後就從法律層面上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配偶去世這種情況,因為是沒有離婚證的,在實際中也的確有不少配偶去世後,對方仍照顧其父母,為其養老送終的例子,因此竟然很多人認為這才是義務,是理所當然的行為!
雖然配偶去世後沒有離婚證這種東西,但依照法律規定,從宣布死亡開始,從法律層面的夫妻關系就已經可以說是解除了。至於對方願意為去世的配偶照顧父母,完全是出於道德,而非法律要求。至於還有一種「只要繼承了配偶的遺產,就必須贍養其父母」的說法,配偶去世後,其個人財產以及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均要作為遺產被繼承。
而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優先,順序繼承,若是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有繼承權的,其父母可以得到自己應得的部分遺產,不能要求其他繼承人替子女盡到贍養義務。除非遺囑繼承時,繼承遺產是以「代為贍養父母」作為前提條件的,否則無論遺產如何分配,逝者父母都不能要求無法定贍養義務的人來贍養自己。
配偶作為合法的繼承人之一,擁有繼承權,而這種權力不因外界因素被剝奪,不以非被繼承人設立的條件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被繼承人在遺囑里可以規定條件限制繼承,而法定順序繼承或其他人都不能對繼承提出條件限制。
⑶ 老公去世,妻子戶口和孩子戶口不在一起,怎麼辦
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去法院判決繼承房屋,再去處理戶口,要不直接去戶籍派出所銷戶。
2、上面有老人在戶口上的,孩子不可以成為戶主,需要協商。
3、去派出所戶籍處詳細詢問情況,具體辦理。
⑷ 丈夫去世後妻子是否有贍養婆婆的義務及法律依據
丈夫去世後,妻子沒有贍養婆婆的義務。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去法院起訴子女支付撫養費等權利。按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包括以下幾種人:
1、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
2、跟老人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因此,兒媳不屬於法定的贍養人,沒有相應的贍養義務。
法律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事實上協助義務只適用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旦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協助贍養義務也會自動解除。所以,丈夫先於婆婆死亡,兒媳沒有義務繼續贍養婆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與子女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祖與孫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⑸ 丈夫去世,房屋過戶給妻子還是子女,手續費用相同嗎
丈夫去世,房產過戶給妻子和子女的手續費用相同。配偶、子女、父母是同一繼承順序。
一樣繼承辦理公證,按受益額的2%收取公證費,丈夫遺產房的面積一樣,誰繼承都是按同樣標准收取公證費只是如果妻子繼承後,將來子女再繼承母親遺產時,收取的費用會比較多(自己原有房產部分+繼承丈夫遺產房部分)。
如果全部給孩子,具體辦理方法是繼承加贈予。丈夫死亡,他名下一半的住房產權歸配偶,子女和死者父母平均分配。
需要辦理死者父母的放棄繼承協議且公證,完後拿著這份公證了的放棄繼承協議,帶上死者死亡證明、房產證明、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證明死者和死者父母之間關系的證明,到本地住房交易,辦理住房更名繼承手續,那裡有專業辦理人員咨詢辦理流程。
需要辦理的文件是死者父母和妻子放棄繼承死者房產的協議且公證,再辦理妻子將自己名下一半房產權益贈予孩子的手續,還有孩子接受自己名下繼承的份額和接受母親爺奶放棄的那一半產權的手續。孩子才能得到獨立屬於自己產權的房產證。
繼承主要費用 繼承權公證
繼承過戶與買賣和贈與相比,稅費支出是最低的,因為繼承的房產沒有營業稅、個稅和契稅。繼承人憑遺囑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管局轉名。
在實際操作中,因為繼承是遺產人死後才可以進行產權過戶,所以這種過戶方式的人比較少。同時,繼承房產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房產繼承有兩種形式,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即法律規定的遺產繼承人,遺囑繼承必須是遺產人死前曾做過公證的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第二,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並簽字方可生效。
(5)丈夫死妻子和子女父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⑹ 妻子死後丈夫有權拒絕自己的子女與岳父母居住嗎
妻子雖然死了 但是你們有孩子 那麼你岳父母就是你們孩子的外公外婆 這個血緣關系是改變不了的
⑺ 丈夫因車禍死亡,賠償金妻子和父母及孩子如何分配
喪葬費據實結算,不應再分配;被撫養人生活費要根據賠償金額按相應的比例細算出結果,根據實際被撫養人的情況分配。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採取繼承喪失說,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同一繼承順序中,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決定分割的份額,而不適用《繼承法》第13條規定的同一順序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
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於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於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並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餘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⑻ 丈夫去世,以後妻子是否有權繼承丈夫父母的遺產
妻子對丈夫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有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丈夫父母的遺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如下:
1、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8)丈夫死妻子和子女父母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如下:
1、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⑼ 丈夫死後,妻子和子女之間的財產分配
男方去世後,遺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專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屬當均等,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