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有什麼規定
民法總則
現行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貳』 誰知道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哪些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內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容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
2、父母本身不得危害子女的人身安全,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益。婚姻法第21條第4款規定:「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其中溺嬰不僅僅是指父母用水溺殺自己的嬰孩,父母殺死自己的嬰兒的行為都屬於溺嬰。
3、父母有義務防止和排除來自外界的侵害,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有義務保護子女,使其免受傷害,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並有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4、當未成年子女被人拐騙、脫離家庭或監護人時,父母有權要求歸還子女,並要求司法機關追究拐騙者的刑事責任。
(2)民法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擴展閱讀: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1)曠課、夜不歸宿;
(2)攜帶管制刀具;
(3)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4)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5)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叄』 嫁出去的女兒。關於承擔父母的醫葯費的問題。是平攤還是怎樣法律上有沒有子女贍養父母的相關條例
在農村好多父母都是給兒子盡量多的東西,什麼都不給女兒,認為是人家的人,傳統的思想就是贍養父母是兒子的事兒,所以父母會給兒子許多東西,但是現在法律上規定贍養父母,兒女都有份,所以不要計較那麼多,你的丈夫也是人家的兒子,你的公婆也會給兒子多的東西,但是贍養父母,你丈夫和他的姐妹都要承擔的
『肆』 如何解讀高院對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於父母保護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這一規定基本上沿用了1980年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當時這條規定是對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補充,實際上是有關親權和監護權的規定。後來,我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進一步完善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規定。理解本條,應當了解以下幾層含義:
一、未成年子女
在1980年制訂婚姻法時,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沒有明確的界定。但在這之後,1986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根據該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就是未成年人。199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明確規定,未成年人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根據這些法律規定,本條所稱的未成年子女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
二、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和教育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的重要職責。
所謂的保護,是指父母應當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預防和排除來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處於安全狀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監護人的基本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根據該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主要包括人身保護和財產保護。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保護主要包括: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保護其身體健康;保護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不受侵害;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等。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保護主要指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管理和保護其財產權益,除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外,不得處理屬於該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如果父母未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造成未成年子女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還體現在,父母代理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子女只可以獨立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者健康狀況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活動應當由其父母進行代理,或者經父母同意後進行。當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其父母有權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提起訴訟,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本條的「教育」側重於管教的意思,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採取正確的方法,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教導,並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是未滿18周歲的人,不論在生理上還是在心理上,都處在未完全成熟時期,他們的人生觀、世界觀也尚未完全形成,辨別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很弱。在這個時期,他們極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響,養成不良習慣,實施不良行為。因此父母應當加強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提高他們的心理素質,培養他們的良好品行,增強他們辨別是非的能力,保證他們的心理健康。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從小抓起。兒童時期正是開始學知識、長見識的時期,也正是思想活躍,但是非觀念模糊的時期,容易接受好的東西,也容易接受壞的東西。從這個時期開始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道德、法制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這樣就可以用好的、美的、正確的東西,去佔領他們的內心世界,保障他們身心健康地成長。當前,在社會上仍然存在不少妨害未成年人勤學向上、健康成長的消極因素。如一些企業和場所違法經營,渲染暴力、淫穢、色情內容的非法出版物屢禁不止,吸毒、賣淫等社會丑惡現象沉渣泛起等。這些丑惡社會現象,不僅嚴重地污染了社會風氣,危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為未成年人誤入歧途,走上犯罪,提供了不良土壤。父母應當就不良行為的性質、范圍、危害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專門教育,使其樹立防範意識;對於已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子女,則應當加強教育約束,制止和糾正其不良行為。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應當尊重其人格尊嚴,根據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通過多種形式進行教育和管束。雖然在管教過程中,父母可以對未成年子女使用適當的懲戒手段,但不得對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形式進行虐待。
三、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父母對其子女的保護和教育是基於親權和監護權上的權利。如對未成年子女生活進行照顧的權利,在管教子女過程中的懲戒權,當未成年子女被綁架時有要求交還的請求權,還有在未成年子女進行民事活動中的法定代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父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教育也是法律規定的家庭義務。因為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的良好品行,也是維護社會安定,發展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人才,保證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實現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宏偉目標的需要。同時考慮到家庭的環境和父母的品行,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和窗口,是未成年人出生後的第一所啟蒙學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任啟蒙老師,未成年子女生活的主要環境就是家庭,所受到的最初教育就是父母的教育,父母的言傳身教,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個性、道德品質、理想、情操的形成,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父母一般是和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照料他們的衣食住行,而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有著很大的依賴性,使父母便於了解他們的行為情況,便於掌握他們的心理和要求,有利於及時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
基於上述原因,有些法律明確規定了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管教和保護的職責。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的規定,父母應當根據其能力,同國家、社會、學校一道對其未成年子女進行理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的思想侵蝕。該法第十條又規定,父母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其未成年子女,引導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有益身心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子女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賣淫等不良行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負有直接責任。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該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該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查找,或者向公安機關請求幫助。
這些法律也對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的責任作了相應規定。如民法通則第十八條中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和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並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父母未能履行監護職責,放任其未成年子女的違法犯罪的不良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該法第五十條規定,父母讓其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子女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的,由公安機關對未成年人父母予以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
四、父和母都有權利和義務保護和教育其未成年子女
根據本條的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由父母雙方行使,這也是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法律地位平等的體現。在我國奴隸和封建社會,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強調父權和父治,要求子女服從父親的管治,奉行「父為子綱」、「子不教,父之過」,子女一般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家中的財產一般由父親全權支配。母親在家庭中一般沒有什麼權利,親權集中由父親行使。在國外,早期的資本主義立法也把親權單方面授予父親,如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33條就規定,父母婚姻存續期間,親權由父親單方行使。後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親權逐漸擺脫了家族主義和父權的束縛,許多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共同親權原則,如法國民法典第371條規定,父母有權保護子女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行。父母對子女負有照管、監督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在解放後,實現了男女平等,在家庭關繫上,實行夫妻地位平等。在1980年制訂婚姻法時,就明確規定了父母都有管教和保護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199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也明確規定,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這次修改的婚姻法,同樣肯定了上述的規定。
五、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父母承擔民事責任。1980年婚姻法只規定了父母承擔經濟賠償的責任,這次修改婚姻法時,考慮經濟賠償責任有些窄,於是修改為「承擔民事責任」。這樣規定,不僅充分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且可以增強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管教的責任感。至於承擔責任的條件、方法等,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父母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財產,造成他人損害時,從其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賠償。
『伍』 成年子女可以和父母斷絕關系嗎法律允許嗎
法律不允許。從法律角度上,親子關系不能自認而解除。
我國關於自認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其第一款為:「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該款明確規定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追求客觀真實而不適用自認。
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5)民法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擴展閱讀
第一、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是最近的直系血親,是自然血親,其親屬關系是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的,因死亡而消滅。
所謂消滅,是指法律上終止了權利、義務關系。由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因血親聯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終止外,不能人為的解除。
即使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都不能消除與子女的關系,那麼,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也就自然不能通過法律手段人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過登報聲明或雙方協議而消滅。但是,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所謂斷絕父子關系的情況,但這種行為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但是法律規定有一種除外情況,即子女在未成年階段依法被他人收養。我國《收養法》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國《民法》和《婚姻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繼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第三、不能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決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撫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法定的義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免除。
即使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如果該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婚姻法中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樣,成年子女以與親生父母「斷絕關系」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也是沒有根據的,贍養父母作為子女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所謂的「斷絕關系"而被免除。
綜上所述,親生父母和子女「斷絕父子關系"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因為「斷絕關系"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是子女不承擔贍養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或贍養費。同時若子女不孝,父母不希望遺產由其繼承,也可通過遺囑的方式進行處理。
相對地,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的義務,遺棄子女,依據公平正義的法律原則,也可以減輕甚至免除子女的贍養之責。
『陸』 民法總則失蹤是怎樣規定的
參考《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柒』 憲法哪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民法通則》《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進行規定。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屬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條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二條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第十三條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
第十四條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條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