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女以後,父母欠債,贈予子女的房子法院能不能拍賣
父母欠債,贈予子女的房子,法院不能拍賣。
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撤銷父母與子女版的房屋贈與合同。權撤銷後,房屋仍然屬於父母所有,法院就可以拍賣了。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 中國刑法條例是否規定父親欠債,子女是否要承擔父親的債款。
關於復父債子還,中國制的法律還是有規定的。但是有條件限制,繼承法規定,子女以繼承的遺產為限來償還父母的債務。也就是說,如果父母欠債1萬,而子女只繼承了1千,那他只還1千就行了。如果你放棄繼承權,則不用償還父母欠下的債務。
父親給子女在婚前買了房子,如果是為了逃避債務而把房子贈與子女,則債權人有權申請撤銷該贈與,法院同意債權人的申請的話,則房子可能會被法院查封和拍賣。如果在父親欠債前房子已經贈與了子女,則此種情況下房子產權歸子女所有,不會被法院查封和拍賣。
至於惡意與善意之分,只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時候才有用,相信父親把房給子女的時候,是不要錢的。因此也就不用分善意與惡意了。
㈢ 父母欠債無力償還,法院會拍賣已經過戶給子女結婚所用的房子嗎現在已經結婚生子,一家人都在居住,會
不會的只要名字已經過戶就和他們父母沒有關系了,除非他們父母要求他們的子女替他們償還
㈣ 父母欠債別人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房產法院有權查封
當然無權。父母的民事責任由他們自行承擔。
一、每個人包括未成年人,他們回的民事權利答都依法受法律保護。
二、未成年人,也有依法接受他們饋贈的權利。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監護人,他的財產由其父母來監管,但未成年的人財產仍然是其個人的財產,並不是父母的,父母只是替未成年人管理而已。
㈤ 父母贈與子女房子幾年後父母欠債,子女需要償還嗎
如果父母的欠債導致生活困難,子女有撫養父母義務而不履行時,父母專的贈與可以撤銷。
所以屬,子女需要償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㈥ 父母把房子贈予子女以後,父母欠債,贈予子女的房子法院能不能拍賣
你好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父母贈與房子給子女是為了避債,那這是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可以撤銷並拍賣。如果不是,這個所有權是子女的,不能拍賣。
㈦ 父母贈未成年子女的房產。因父親外面債務糾紛,法院可以拍買嗎
父母在外面欠債,把房產贈予未成年子女是無效的,法院可以拍賣。
㈧ 父贈送財產給子女後父親有欠債子女是否有義務還債
根據法律規定復,如果父親將房制屋贈與子女在前,欠債在後,父親去世又沒有遺留其他財產,子女就無義務償還父親生前的債務。 如果父親將房屋贈與子女在欠債之後,債權人不能直接向子女索要債務,而應該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以父親惡意逃避債務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房屋贈與合同。提供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合同,債權人即可以申請對房屋進行查封,隨後要求法院對房屋拍賣,用於償還債務。 如果父親去世後,遺留財產,且遺留的財產數額大於債務數額,債權人可以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提起訴訟,案由是「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要求繼承遺產的子女償還父親生前所欠的債務。子女應當在自己繼承的財產份額內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㈨ 因為欠債將房產過戶給子女後法院有權拍賣抵債嗎
1、為逃避債務而將房產過戶給子女的,屬於故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撤銷該轉讓房產的行為,並由法院強制拍賣該房產抵償債務。
2、如在法院執行程序中,債務人將房產無償或者低價過戶到子女名下的,債權人除可申請法院撤銷該轉讓行為外,債務人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解釋》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