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收養關系解除,養子女於生父的關系能自行恢復嗎
問題:我今年20歲,十多年前被養父母收養,現在我希望解除關系,專但聽說收養關系解除後,屬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自行恢復,而我又不想與生父母恢復關系。請問題: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能自行恢復嗎?
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關系不一定就自行恢復。《收養法》第29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由此看來,如果解除收養關系時,被收養人是未成年人,則他與生父母的關系自行恢復,這主要是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來考慮。如果解除收養關系的被收養人已成年,其與生父母的關系是否恢復要看他與生父母雙方的意願。雙方均願意恢復,則可恢復;一方願意或雙方均不願意,則其與生父母的關系不會恢復。
❷ 我朋友和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對其養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問:我朋友和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對其養父母還有贍養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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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可以依法解除收養關系,但會受到收養人是否成年的年齡限制,那成年養子女與未成年養子女在於收養人解除收養關系方面有哪些不同?
一、解除條件不同
被收養人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單方面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未成年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收養人與送養人協商解除,二是收養人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收養關系。被收養人已成年的,如收養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均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是成年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養父母有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
二、解除效力不同
收養關系解除後,在與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恢復上,未成年養子女是自行恢復,而成年養子女是可以協商確定。
三、是否給付收養人生活費的規定上不同
收養關系的解除,導致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除。原則上講,養父母無權要求已經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女給付生活費,但在同時滿足養子女由養父母撫養成年、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養父母缺乏生活來源這三個條件時,養子女應當給付生活費。
四、收養人能否對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教育費獲得補償的條件不同
與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如果是因為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養父母可獲得補償。與未成年養子女解除收養關系,在協議解除且是生父母主動提出時,養父母可獲得補償。
❸ 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後還需要贍養嗎
不一定。根據《收養法》第30 條,收養關系解除後,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沒有贍養義務。但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如果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❹ 成年養子女能否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系如何解除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如果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養關系的訴訟,由人民法院來判處。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但是,收養關系解除後,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養父,必須給付其生活費。
❺ 養父母可以單方解除收養關系嗎
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回,也可以依法解除。那麼解除收養關系的方式方法有哪些呢答?收養關系的解除登記、撤銷收養證書、宣告收養無效,都能引起收養關系的終止。第一,依當事人的協議而解除,協議解除收養的條件是,須當事人同意。就收養方而言,須得到養子女同意即可;養子女尚未成年時,須得到養子女的生父母或者原送的監護人同意,養子女已有識別能力的,還須徵得其本的意見。協議解除收養可按公證或登記程序辦理。第二依當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即指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而別一方不同意的或者雙方同意解除收養關系但在財產和生活問題上發生爭議的。一般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可以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處理。我國《收養法》第十七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當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的收養關系因為一定原因無法維持下去時,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解除。解除後,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又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❻ 解除收養關系後還有贍養義務嗎
我國《收養法》第30條明確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內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容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由此可見,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缺乏勞動能力又喪失生活來源的,經其撫養成年的養子女應該給付生活費,盡贍養義務;如果成年後的養子女虐待、遺棄養父母導致收養關系解除的或者是養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還可以要求補償其在收養期間支付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當然,如果是因為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導致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無權要求支付贍養費。
❼ 養父母將養子女撫育成年後,還能解除收養關系嗎
現實困惑
林某與妻子婚後一直無子,後因妻子年齡偏大,就從孤兒院收養了1名4歲兒童。十六年來,林某及妻子對養子視如己出,但這孩子生性孤僻,高中畢業之後就閑散在家裡,抽煙、喝酒、打群架,對養父母不但不感恩,有時酒後還會打罵養父母。時間一長,老兩口心裡十分不是滋味,認為與養子已經無法共同生活,想解除收養關系。那麼他們還能解除與養子的收養關系嗎?
律師答疑
林某及妻子可以解除與已成年養子的收養關系。據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由此可見,即便是養父母將養子女撫育成年的,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仍然可以同養子女協議解除收養關系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本案中的林某夫婦與養子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符合法定條件,可以與養子協議解除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解除收養關系。
法條鏈接
《收養法》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法理薈萃
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法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
❽ 養父母怎麼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關系合法成立後,能否解除收養關系?當事人就應當忠實地履行因收養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如果養父母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如果決定解除收養關系,又該怎麼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呢?
一、能否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法》第27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其第28條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二、怎麼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
(一)受理部門:縣(市)民政局。
(二)部門職責:實施本市轄區內的收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依法處理違法的收養行為,宣傳收養法律,倡導合法 的收養行為。
(三)辦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四)登記條件:
1、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收養人、送養人雙方能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
3、養父母與成年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4、被收養人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5、收養關系當事人必須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五)當事人應提交的登記材料:
1、身份證;
2、戶口薄;
3、收養登記證;
4、解除收養關系協議書。
(六)登記程序:
填表申請——遞交證件、證明——收回《收養登記證》——審查審批——頒發《解除收養關系證明》。
(七)辦事時限和辦事結果:
1、符合解除收養登記條件的,從受理次日起30日內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發證;
2、經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從受理次日起20日內將有關材料退還當事人,並書面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准及依據:《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價費字[1992]349號。
解除收養關系登記費 100元。
(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投訴監督:收養當事人對受理部門及行政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可向縣人民政府投訴、舉報。也可向地區民政局投訴、舉報。
收養本來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但是很多收養家庭卻面對著不少現實中的問題,因此不得不解除收養關系。如果自願解除收養關系,需要到民政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這些手續都相對復雜,而且現實中有很多由於當事人的疏忽造成了一些手續遺漏或者證據收集不全等情況,所以,為了您自身的利益,請咨詢婚姻家庭律師,為你提供專業法律幫助。
❾ 收養關系解除以後,養父母可否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解除收養是因為被收養人有虐待、遺棄行為頁解除,或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才可以要求補償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