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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贈與子女後婚變

發布時間:2020-12-16 22:29:06

❶ 婚姻期間,父母贈予自己子女房產,之後子女將房產一部分又贈予配偶,現在離婚該房產怎麼分配


1、父母贈與來自己子女的房產,源明確只贈與自己子女一人,或者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子女的配偶無權要求分割。

2、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未確定贈與自己子女一人,或者明確贈與子女夫妻二人,或者登記在子女夫妻二人名下的,屬於對子女夫妻二人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❷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離婚時能收回嗎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離婚時不能收回,因為贈與完成了,非法定理由不能收回

❸ 父母婚後贈與子女的財產離婚後能不能要回

贈與的財產所抄有權轉移後就不能反悔的,比如東西交給了受贈人,所有權就轉移了,除非受贈人同意返回。
但是,不動產的贈與情況比較特殊,因為不動產是需要國家登記備案,如房子的產權登記後發給產權證,這樣不動產的贈與如果在登記受理前反悔的話是有效的,一旦受理了盡管還沒有領到產權證也不可以反悔了。
「我是倒插門來到我老婆家的,結婚的時候岳父當著雙方近親許下承諾給我一套房子,並且這套房子是我丈母娘的名字,現在我岳父和我丈母娘要離婚,要收回這套房子,我想知道法律會怎麼判?」
實際上的贈與根本沒有成立,理由如上,所以不存在反悔與否的問題。

❹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 離婚後怎麼分

父母贈與子女的錢 離婚後怎麼分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時明確是贈與子女個人的,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否則,可以視為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

❺ 父母贈與子女的房產時保留永久居住權 ,現在子女准備離婚,房屋該如何處理

房產的分割最為重來要的是房產證上源寫了誰的名字。如果房子是婚後領取的房產證,那不管寫了兒子的名字還是兩人的名字,兒媳都會有份。父母贈與是無法收回的。如果房產證是婚前領取的,並且只寫了兒子的名字,而婚後又沒有還貸款,那麼兒媳將無份。房產分割中最重要的幾點是,房產證是誰的名字,領取的時間,婚後有無還貸,婚後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共有財產。您講的太簡單,我也只能簡述這么多了。

❻ 新婚姻法中關於結婚後由一方父母贈與的財產是如何規定的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婚姻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

(6)父母贈與子女後婚變擴展閱讀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❼ 後,父母將房產贈與自己的子女,如果離婚怎樣處理

父母是把房子贈與自己子女,這就是個人財產了,離婚時對方沒有權利分割,離婚後還是自己子女的房產,這是得到法律認可規定的、

❽ 父親把自己的房子贈與子女,離婚了,能要回房子嗎

你好!根據你的陳述,如果是贈與給自己一方子女的,離婚時房產歸自己子女一方。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江律師回答,如果還有不明白可以撥打回答者後面電話咨詢。

❾ 父母的房子贈與兒子後,如果兒子離婚,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訴訟案件及離婚案件開庭審理的程序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同,離婚案件的審理程序也可分為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准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審理前的准備,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訴,決定受理案件以後,在開庭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判的順利進行,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作必要的准備工作和活動。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准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全過程。 離婚案件的判決則是指經過法定的審理程序之後,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作出裁判。 開庭審理是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階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開審理為原則,不公開審理為補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也公開審理,但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其決定權在於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是因為離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審理中可能會涉及到個人隱私、感情上的一些不願意公之於眾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法庭一般都會允許。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張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也可以在公共場所或當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單位張貼。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前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開庭審理前的准備工作做好之後,法庭進入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證據,而且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法庭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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