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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沒有撫育子女

發布時間:2020-12-16 17:41:41

⑴ 父母為爭奪孩子的監護權放棄了對另一方要求對小孩撫養費的要求合不合法,未成年人能不能起訴沒有支付撫養

當然合法。 撫養孩子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實際上就是將對方的撫養義務加到自己身上,這是加重自己的義務,減輕對方的義務i,當然是可以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司法實踐中,不少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爭取撫養到孩子,都是這樣做的。

⑵ 無結婚證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嗎

當然可以。無論是合法夫妻,還是同居關系,在爭取子女撫養權上,法律一視同仁。

參照《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10、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1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13、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

15、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17、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准許。

18、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20、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21、對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⑶ 父母對成年大學生還有撫養義務嗎

鄭重國與孫強強於1976年結婚。婚後生育一女小玲。後兩人感情不和,於1986年協議離婚。小玲由鄭重國撫養,孫強強每月負擔撫養費40元。1995年8月,小玲被某大學中文系錄取,共需學費8000元。鄭重國以物價上漲,原定40元不足以維持生活和女兒的學費不能獨立承擔為理由,要求孫強強予以分擔。孫強強稱女兒已經成年,自己也已重新組織家庭,不應無限期地要求自己分擔費用,因此拒絕鄭重國的要求。鄭重國遂向人民法院遞交了訴狀。法院經過調查和審理,作出如下判決:(1)撫育費由原來的每月40元增加到每月100元;(2)孫強強承擔女兒大學學費的一半4000元;(3)孫強強給付女兒撫育費,至女兒完成學業,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問題:撫育費的數額如何確定?已經協商好的撫育費能變嗎?子女成年後,父母仍有撫養的義務嗎?
答:首先,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與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認。
其次,關於撫育費的變更問題。子女的撫育費在一定條件允許合理變更,因為這種給付義務是基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而產生的,不同於債權債務關系。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更加明確地指出:「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其他有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在這個案例中,原定每月40元的撫育費,由於物價上漲的因素,顯然不能維持當地的生活水平,小玲又因上大學需要8000元費用,所以每月撫育費增加到100元,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孫強強稱,小玲已年滿18周歲,已是成年人了,那麼父母仍負有撫養義務嗎?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撫育費一般付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但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遇有特殊情況,仍可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具體指出:「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在本案中,被撫育人小玲雖已滿18周歲,屬成年人,但尚未獨立生活,又在校就讀,其父孫強強又有給付能力,所以孫強強仍應負擔其女的撫育費,至其獨立生活為止。

⑷ 父母離異孩子由父親養大,母親未盡撫育義務也未出錢出力孩子有贍養母親的義務嗎

父母離異孩子由父親養大,母親未盡撫育義務也未出錢出力,但是孩子有贍養母親的義務。

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法律的規定,不論父母有沒有撫養你,你都是需要贍養他們的。

⑸ 大學生沒有生活來源,能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嗎

現實困惑

韓某與葉某離婚後,徵求了正就讀於北京某大學二年級的女兒(20歲)的意見,決定讓女兒跟隨母親葉某生活,父親韓某每月給付撫育費,直到女兒完成大學學業。但後來父親韓某以女兒已成年為由,拒絕給付撫育費。正在上大學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嗎?

律師答疑

上大學的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成年的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育費。而對於已滿18周歲卻仍然在校的大學生,因其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不能獨立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其父母如有給付能力,仍須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法條鏈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法理薈萃

父母對未成年人具有撫養的義務,同時對已成年但無生活來源的子女亦需承擔撫養義務。

⑹ 父母沒有對子女進行任何撫育行為,子女是否應對父母進行贍養。

一般來說,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如果不盡贍養義務,父母可以起訴要追求支付贍養費等,最近國家新出台的法律規定「不定期看望父母,將被判刑」,也就是說這種行為已經觸及刑法,將會判刑了

⑺ 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要給付撫養費繼續撫養嗎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方面的法律問題。
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回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答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
但有兩種情況例外:1、是16周年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2、是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讀的;的確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3、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所以,可以看出她的父母仍需負擔相應的撫育費而且給予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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